1. 公司不交社保,只發半年工資,該到哪個部門投訴
有沒有勞動合同
以下方法是建立於有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的,,或者有工資單也行
單位拖欠工專資是一個常見屬的問題,你可以通過下面的方法解決:
1.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通常是勞動管理監察大隊)。
2.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費用200-300元,如果你勝了全部由公司負擔)。
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後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4.根據國家規定在仲裁或訴訟的時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具體法律根據見參考部分)。
2. 不發工資,只交社保可以嗎
公司的法定復代表人本質上制也是公司的員工之一,應根據勞動合同約定以及法律規定繳納社保以及發放工資。如果單位不發放工資或者不繳納社保,可以持勞動合同、工作證明等證據材料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補發工資以及補繳社保,或者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法律條規(供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3. 業務員不發工資只交社保有沒違反勞動法
違反。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聘用職工要支付工資。而國家對於工資支付有明確規定,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
如此看來,美其名曰業務提成而沒有工資,是違法的。
直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要求支付工資。
4. 公司只交社保不發工資發放違法嗎
公司抄的法定代表人本質上也是公司的員襲工之一,應根據勞動合同約定以及法律規定繳納社保以及發放工資。如果單位不發放工資或者不繳納社保,可以持勞動合同、工作證明等證據材料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補發工資以及補繳社保,或者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法律條規(供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5. 不簽合同不買社保,但通過公司發工資存在什麼法律風險
一、你方可以和對方簽訂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合同版必須要簽的,不然勞動權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82條的規定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二、保險買了就行。至於如果那些人在工地上發生意外,那麼用工方和保險方承擔責任,保險方在保險額度范圍內承擔責任超出部分則需要用工方承擔了。因為不是社保,所以不能使用工傷保險基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6. 公司只交社保不發工資發放違法嗎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質上也是公司的員工之一,應根據勞動合同約定以及法律規定繳納社保以及發放工資。如果單位不發放工資或者不繳納社保,可以持勞動合同、工作證明等證據材料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補發工資以及補繳社保,或者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法律條規(供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7. 公司能不能只買社保不發工資
公司只買社保,說明職工和公司承擔勞動合同關系,不發工資,職工版可以到 人力資源和社權會保障局 投訴,主張公司支付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8. 不發工資只交社保,怎麼樣才能合理記賬呢
如果給他們發工資就要正常做啊,工資支出沒有限額的
如果不做工資,只做社保會長期掛賬其他應收款,這樣更不好
9. 發放工資不及時,不繳納社保可以直接走人嗎
可以隨時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發放工資不及時,不一定屬於不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報酬的情形,但非不可抗力因素,未因經營困難與工會協商暫時延期支付工資報酬的,當月工資未在下月支付的,屬於無故拖欠工資的情形,勞動者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二)款規定隨之告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並要求結清工資,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沒你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隨時告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要求結清工資,並主張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未繳納社會保險費解除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應當書面告知用人單位,並保留書面告知的證據。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勞動者以其他方式解除合同,後按第三十八條規定主張權利不予支持,勞動者沒有相關證據,難以獲得司法支持。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2012年6月21日
28.勞動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辭職,後又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迫使其辭職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