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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最低工資繳納社保離職時

發布時間:2020-12-14 17:38:21

① 按最低工資繳納社保 工傷待遇怎麼算

工傷賠償項目不同,適用的工資標准不同。
一、停工留薪期工資
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是指按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工資福利待遇不變,通常是包括加班費之外的全部工資福利待遇。
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工傷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
計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本人工資,按《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
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規定,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所在單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
按各地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一般按統籌地區或者所在省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計算;也有個別省份如江蘇省按傷殘級別實行定額支付的。

② 在原公司工作了5年,公司按最低工資標准購買社保離職社保補償問題,如何要求補償

先說一下陳述案情很清楚,所以回答也會很清晰。
先回答你社保問題,你所說的情況是單位瞞報工資總額,也就是說,你實際的收入大於你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這是與社會保險法相違背,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者單位願意補繳的話去單位社保注冊所在社保中心進行操作補繳,在廣義的政策上,單位必須給你補繳;
後面2個問題很簡單,不過現實中意義不大,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及時和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並且簽字會蓋章雙方各執一份,每個月發放工資清單給勞動者。這點你也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回合同和工資條。

③ 最低工資是扣完社保之前還是扣完社保之後所拿的錢

盡管《最低工資規定》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但可從其計算方法推出最低工資是指扣社保之前的工資總額。

依據:《最低工資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2003】第21號)

第十二條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該規定還有一附件:《最低工資標准測算方法》

舉例:某地區最低收入組人均每月生活費支出為210元,每一就業者贍養系數為1.87,最低食物費用為127元,恩格爾系數為0.604,平均工資為900元。
1.按比重法計算得出該地區月最低工資標准為:
月最低工資標准=210×1.87+a=393+a(元)(1)
2.按恩格爾系數法計算得出該地區月最低工資標准為:
月最低工資標准=127÷0.604×1.87+a=393+a(元)(2)
公式(1)與(2)中a的調整因素主要考慮當地個人繳納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費用。
另,按照國際上一般月最低工資標准相當於月平均工資的40-60%,則該地區月最低工資標准范圍應在360元-540元之間。
小時最低工資標准==[(月最低工資標准÷20.92÷8)×(1+單位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比例之和)]×(1+浮動系數)
浮動系數的確定主要考慮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
各地可參照以上測算方法,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月、小時最低工資標准。

④ 公司按照當地最低工資繳納社保,這樣合理嗎

不合法也不合理,但是你也告不了他.除非你不想在公司幹了.
雖然法律明文規定應按工資總額來交納保險,但只要公司交納了保險,社保部門就不會來追究.

⑤ 公司給我按最低工資交的社保,請問解除勞動關系時我能要求賠償嗎

問:來公司給我按最低工資交的自社保,請問解除勞動關系時我能要求賠償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⑥ 已離職員工能否就在職期間公司按照最低工資標准繳納社保提出勞動仲裁

有工資流水就可以了,可以到區仲裁中心發起。

⑦ 在未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就停止買社保,職工可要求按最低工資並2倍陪償嗎

要求補繳社保,或者每月補償600元左右,可以到區級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⑧ 公司繳納社保不按實際工資,而只按最低工資標准繳納,可以匿名舉報嗎

單位繳費基數與實際工資不符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舉報可以匿名。

⑨ 公司按最低工資標准繳納社保問題,員工怎麼維

繳納社會保險,是根據職工月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照最低工資繳費的,屬於不足內額繳費,是違容法行為,要受到處罰。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⑩ 企業如何規避按最低工資作為社保繳納基數的風險

企業員工參保未按員工的實際收入(上年底平均工資)繳費工資,從法律法規的層面來說,這是必須得的。而在實際的操作中,大多數企業都如同案例的操作模式——按照當地的最低繳費基數來給予員工繳納社保。社保局也無許了,企業也這么在操作,而大多數的員工也這么默認了。作來企業方面來說,員工同意,社保部門也是認可的,就當是合法的。現在員工提出來,要求企業按實際工資來參保,而且不是到勞動部門 去投訴的,企業也只能根據該員工的申訴要求執行,否則員工申請勞動仲裁,最終仲裁也只能根據法律法規的條文來作出裁決,仍然得按員工的實際收入來參保。

存在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
1)企業自身要控製成本;控制人工成本是每位老闆給人力資源部的基本要求。當然企業的領導者們首先會評估風險級別,如果當風險高的,他們也要果斷按法律法規執行,風險級別低的,當然得堵一把,堵贏了就算是賺到了,堵輸了就是虧。一般是用工密集型的企業比較偏多,由於員工人數多,而且員工的整體收入不太高,員工整體的法律概念稍微弱一些,而且有些員工也不願意交太多的社保費用。偷偷說一句,很多公司都是這么在做的。

2)員工不願意按實際收入來繳納社保;在用工密集型企業中,80%的員工都不願意按自己的實際收入來參保,而且還有相當多的一部分員工是不願意的參保的,這原因大家都是知道滴。年紀稍微大的一點的員工,認為自己打幾年工就回老家了,社保一定要交滿15年,退休時才可以領取養老保險。對於這層人員來說,他們認為要交15年的時間比較長,把錢留在自己的口袋會更安全。而年輕的職工們,又認為離退休的時間太長,真到了退休的時候又不知道這社保的政策會啥變。員工自身的顧慮未解除,導致現在強行實施全員參保給HR們的工作造成很大的困擾。

企業未根據員工實際收入(一般情況下,老員工是按上年度的平均工資,新員工是按參保時的實際收入)足額參保,所存在的風險有以下幾點供參考:
1)發生工傷事故時的賠償標准;企業未根據員工的實際收入來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的,一旦發生工傷,企業應該按員工的工傷發生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支付其相應的補償費用,而且還應補齊社保局所支付的差額部分。實際上這一項並不算是風險,如果企業按員工的實際收入來參保,也是應該支付的,相對而言,單從此項來分析,企業還是賺了的。

2)臨近退休人員的要求或是在職員工的要求;臨近退休的員工的, 通常情況下,他們都會在退休前去咨詢相關專業部門 。當他們清楚自己的參保繳納基數是按當地最低基本工資實施,而退休後的養老保險的金額則會少,涉及到自己利益的,都會申訴或是要求企業補回差額部分,包括在職的員工提出要求,企業都有承擔補差額的部分金額的風險。尤其是有的企業還未全員參加養老保險的,對於臨時退休的員工(三五年即達退休年齡的)必須得參保。

3)離職人員的追討;根據勞動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勞動糾紛的仲裁時效為一年。也就意味著員工在離職一年內,發現自己的權益被侵犯,可以向用工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要求企業承擔被侵犯的部分權利。用人單位未按員工實際收入繳納社保,員工有權利提出補繳。但在一般情況下,很少會有員工要求的,據了解,現實的勞動爭議中,提出此申訴的案件並不常見。因為企業補足了企業應承擔的部分,員工也需要承擔自己應承擔的部分。根據行政處罰法,追溯的時效為兩年,也就是說員工在離職兩年內都有訴訟的權利。所以企業在評估風險時,應將離職兩年內的員工作來一個評估對象。

4)社保部門的監察;如果企業完全按照當時最低的社保繳費基數來參保,社保部門在審核時也不會讓你直接通過,除非企業分了幾個檔次。我們公司在幾年前,同一標准參保,但在五年前就被退單了,後來就只能實打實進行了。據近幾個月的社保部門通知,企業必須全額參保養老,而且不能以最低繳費基數參保。這是我們在前幾個月收到的通知,而且附近的企業都在調整繳費基數。社保部門也會不定時的到企業進行核實,所以社保將會越來越嚴格與規范,這已經是一種趨勢。當然,最初被查的時候,社保部門會開一個責令改正單,然後限期改善,否則就面臨被處罰。

5)客戶驗廠的要求;在企業有兩個上帝,一個是員工,一個是客戶。員工為企業創造價值;客戶為企業帶來價值。所以這兩者都是企業必須重視的,而且都必須放在同一等級的重要,企業少了誰都無法生存。客戶在對企業進行審核時,也會注重員工社保的問題,但在這里,一般情況下的驗廠人員,只要企業為員工買了社保的,都不會特意要求按員工的實際收入來參保。但也有的驗廠人員要求就是按法律法規執行,所以企業可以自行評估。

社會保險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涉及的問題點有二:一是職工工作期間社會保險未繳或有時段欠繳問題;二是社會保險繳納基數按最低基數而非實際工資。這樣一個涉及每個職工、每家企業的政策,政府相關部門,無論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還是法院,都相當慎重,目前的執法環境是:涉及社會保險的業務歸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勞動監察大隊管理,仲裁及法院均不受理。而勞動監察大隊一般採取調解的方式,以減少社保糾紛對整個社會的震盪。
未足額繳納的風險及現狀
當用人單位實現所有勞動者社會保險全覆蓋後,最大的問題點就是社會保險繳納基數普遍按最低基數而非實際工資。盡管這是普遍的現象,但按照最低基數繳納社保的風險是顯而易見的,通常有二個風險:
第一點:勞動者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為由解除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未繳或未足額繳納社保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已經成為勞動者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大王牌)
關於這個法條的理解,目前有所爭議,即未足額繳納是否適用?從嚴格的意義來講,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就是繳五險(養老、工傷、生育、失業、醫療保險,稱為五險)、足額繳(按照職工的工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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