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鏈家實習期離職底薪要還嗎
那底薪,那是你的工資的呀,做夠夠的,一定要時間了,肯定不用還的呀
㈡ 鏈家網試用期底薪4000真的嗎
不知道嘻嘻
㈢ 在鏈家如果三個月試用期到了就可以轉正嗎
這個要看你自己的工作能力及人際關系了,雖然過了三個月的試用期,但是如果人事部通專知你說轉正了,屬那你當然就可以轉正,如果人事部沒有通知你轉正的話,有可能三個月後試用期結束,你還得重新那邊另外找一份工作。可以說這三個月正式體驗你工作能力表現的時候了,誰說一定要把自己的最好一面展現出來,盡量的過了試用期也可以得到一份自己想要的工作。
㈣ 在鏈家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現在屬於實習期三個月,幹了一個月覺得不適合這份工作,可以辭職走人嗎
試用期辭職第二天就可以走。
㈤ 在青島鏈家試用期3個月後因個人原因辦理了離職手續,現在想在南京鏈家工作
可以的,南京鏈家和青島鏈家分屬2個不同的區域,是獨立核算的公司,沒有交叉專關系的。所以你只屬要去南京鏈家去應聘只要條件符合被錄用了,就是新的開始了。以往的都沒有關系,不需要繳納欠費之類的。我幫你打聽過了我有個同學在鏈家總部工作的,你就放心好了。望採納我的回答。
㈥ 鏈家工作一個月下個月一號辭職會給發工資嗎
工資應該是很多的,要不然那麼多消費者去投訴鏈家以及自如的腐敗和王八蛋行為,都被內部人員擋下來了,才知道投訴就是個狗屁,企業高管根本就不在乎你投訴
㈦ 在鏈家,對試用期員工的工資待遇是怎樣的是不是在試用期就必須得有有工作業績啊
1、試用期是看你的學歷與學力之間的相符性,你有沒有能力適應這個工作環境,值不回值得再培養。答
2、工作業績是永恆的標准,但是開始只要你有潛力,有激情,哪怕暫時沒有業績,相信,試用期通過是沒有問題的。
3、在試用期,不要過分的要求待遇。
㈧ 在鏈家如果三個月試用期到了就可以轉正嗎
這個要看來你自己的工作能源力及人際關系了,雖然過了三個月的試用期,但是如果人事部通知你說轉正了,那你當然就可以轉正,如果人事部沒有通知你轉正的話,有可能三個月後試用期結束,你還得重新那邊另外找一份工作。可以說這三個月正式體驗你工作能力表現的時候了,誰說一定要把自己的最好一面展現出來,盡量的過了試用期也可以得到一份自己想要的工作。
㈨ 您好 我在鏈家入職不到一個月 ,還沒有轉正,我現在想離職的話要幾天提出呢
你入職應該簽訂合同了吧,看看上面註明需要提前多長時間,最好還是走正常手續,內和直接領導商量,不然你容自己走了拿不到離職證明很麻煩,這個事沒啥合法不合法的,正常會批准,實在不批准哪你只能消極怠工,領導自然考慮,正常時會付你上個月工資的,當然人家強行扣你的你點也撤不了皮,去仲裁還不夠折騰的呢,安下心來跟領導商量吧。
㈩ 鏈家辦理辭職要多長時間
勞動者正常辭職是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辭職的,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