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被執行人拿社保工資法院能不能強制執行法律有沒有相關的規定
對被執行人可以執行的財產:
一、收入,社保工資不是低保,退休人員一般都拿社保退休金工資。除保留其基本生活費外,其餘的可以凍結、查封。
二、財產,包括住房和投資財產,應該弄清楚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除保留本人基本生活用住房外,外,可對其多餘的房產 予以查封、變賣。
三收益。投資收益或者房產出租金等收益。
以上情況。應該概括了,至於配偶的收入,原則上不能執行,但除非該債務為夫妻共同的可執行其配偶,應當先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共同被執行人。再不清楚加網路細聊
❷ 你好被執行人可以參加單位社保嗎
可以。
不僅可參加社保(必須的),而且還應當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費。
不能因為是被執行人,就讓其沒了活路。
❸ 失信被執行人以自由職業者才交一年的城鎮養老金會被法院劃扣嗎
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法院有權採取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 扣留提取收入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3)被執行人買社保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七條
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第八條
查封、扣押動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付其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採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
❹ 被執行人工作在社保是否可以劃撥
你好,被執行人工作在社保可以劃播呀,主要是看話播什麼資金了,要問清楚。
❺ 失信被執行人,自己繳納社保,沒有單位,那麼這個繳納社保的存摺,法院是不是有權利扣錢然
被執行人的社復保本,估計就是制指被執行人的退休工資吧?如果是,法院一定可以凍結,因為退休工資是被執行人的收入,是被執行人的財產,法院可以在留一部分生活費後,將其餘的工資凍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❻ 被執行人拿社保工資法院能不能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有退休工資的,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其退休工資收入。但應當給其預回留必要的生活費答用。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❼ 老闆是失信人,又是被執行人,想拿凍結賬戶中的錢,抵交社保可以嗎
一般來說,只要是被凍結的賬戶是不可以在使用的,也無法取出現金,如果想要使用,只能是案件處理完之後,向法院申請,法院會根據情況恢復你的賬戶,賬號正常之後才可以使用。
❽ 失信被執行人可以購買醫療保險嗎
失信被執行人可以購買醫療保險,參加醫保,只是不能進行乘坐高鐵等高檔消費行為。
根據《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8)被執行人買社保擴展閱讀:
《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八條 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九條 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
❾ 被執行人在社保領錢法院如何執行
法院可以通知社保基金中心部分扣留發放給他的養老費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專行法律文書確定屬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