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繳納社保不按實際工資,而只按最低工資標准繳納,可以匿名舉報嗎
單位繳費基數與實際工資不符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舉報可以匿名。
㈡ 社保費按最低工資標准交跟按實際工資交有什麼差別
如果你是公司員工,按照規定必須依據實際工資核定繳費基數的,如果你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那麼就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核定繳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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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工作單位按最低繳費基數,繳納社保合法嗎
每年,各省市將公布上一年度城鎮職工社會平均工資標准。總體而言,各省市將根據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社會工資核定社會保障繳費基數的上限和下限,最低為60%,最高為300%。2019年5月,明確了降低社會保險率的國家綜合實施計劃,並將社會平均工資標准改為上一年所有城鎮職工的平均工資。過去,大多數地區是根據非私營單位工人的社會平均工資計算的,工資水平要高得多。例如,2018年,城市非私營單位的平均社會工資為6,871.75元,而私營單位的平均社會工資僅為4,131.25元。
例如,養老保險個人承擔繳費基數的8%,僱主承擔繳費基數的16%;醫療保險個人承擔繳費基數的2%,用人單位承擔6% ~ 10%;個人失業保險為0.3%~1%,僱主為0.7% ~ 2%。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不需要由個人承擔,繳費率一般為2%~4%。事實上,有些地區根據雇員自己繳費基數的總和徵收社會保險費,而另一些地區則根據用人單位雇員的工資總額徵收社會保險費。在第二種方法中,只要確定工資總額,它就與工人的支付基數無關,這樣企業一般不會降低支付基數。企業降低繳費基數的根本原因是減輕社會保障負擔。畢竟,養老保險的總繳費率可以達到職工工資總額的35%~40%。雖然有些企業說會用減少的開支來補償員工的工資和福利,但實際上他們有多少呢?只有企業自己知道。無論如何,不按繳費基數繳納社會保障費是違法的。工人可以向勞動監察或社會保障審計部門投訴,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㈣ 公司給我按最低工資交的社保,請問解除勞動關系時我能要求賠償嗎
問:來公司給我按最低工資交的自社保,請問解除勞動關系時我能要求賠償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㈤ 深圳社保按最低工資買是否合法
企業是根據自己的承受能力和自身的經營體制來決定企業行為的,國家在政策法規上予以指導監督和制約,但不能把企業的所有行為管控的過死,要求的過嚴。既然社保設定了幾個檔次,就是允許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來選擇的,否則國家就不會讓保險公司設立檔次,都像交強險一樣,強制執行了。企業選擇最低檔沒有什麼不合法的,企業和員工都有雙向選擇的權力,如果員工認為企業在這方面不合法或者太低,待遇不好,員工可以選擇退出企業到高的地方去應聘。
㈥ 社保繳費不按實際工資按最低工資基數行嗎
社保是按員工實際工資繳費,如果工資低於當地最低繳費基數,才按最低繳費基數繳納。
按照規定是要求:
工資高於當地最低繳費基數的,按員工實際工資繳費
工資低於當地最低繳費基數的,按最低繳費基數繳納
現在大部分企業都只交最低基數,效益好的單位可能會交高點,普通的企業都是交最低基數的。
某種意義上來說算合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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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按上海最低工資繳納社保違法嗎
合法的,社保繳納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7)社保要按最低工資交違法嗎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王某的單位就是按照最低工資標准給他繳納社會保險,王先生首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單位只按照最低工資保准給他繳納醫社保,屬於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意想不到的是,仲裁委員會駁回了申請。在仲裁申請被駁回後,又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也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同時也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像王先生這種情況,單位按照最低工資標准繳納社會保險的,只是用人單位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並不是員工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所以王先生只能要求公司補繳社會保險。
而根據法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應該向勞動行政部門或者社保經辦機構投訴舉報維護自己的社保權益。所以仲裁委和法院的做法是正確的,並沒有偏袒用人單位。
㈧ 工資超過社保的最低基數,還能按社保基數繳納保險嗎還是必須按工資全額繳納
工資超過社保的最低基數必須按工資全額繳納。
如果仍按最低基數繳納是違法的,用人單位的員工主張保護其權益時,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差額部分。
按照最低基數繳納社保的風險:
一、參保繳納基數如果按照本地最低基本工資實施,員工退休後獲得的養老保險的金額比全額繳納所得的少。在職的員工提出補繳的要求,企業則需要承擔補差額的部分金額。
二、未根據員工的實際收入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一旦發生工傷,企業應該按員工的工傷發生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支付其相應的補償費用,並且還應補齊社保局所支付的差額部分。
三、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糾紛的仲裁時效為一年。員工在離職一年內,可以向用工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工單位承擔被侵犯的部分權利。用人單位未按員工實際收入繳納社保,員工有權利提出補繳。
(8)社保要按最低工資交違法嗎擴展閱讀
社保繳費比例:
養老保險
1、個人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最低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60%;最高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300%)的8%繳納。
2、單位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2%繳納。
醫療保險:以北京市為例,醫療保險繳費比例(最低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60%):單位10%,個人2%+3元;
失業保險:單位1%,個人0.2%;
工傷保險:根據單位被劃分的行業范圍來確定它的工傷費率,在0.5%~2%之間;
生育保險:單位0.8%,個人不交錢。
㈨ 我們公司社保怎麼都是按最低標准交的,合法嗎
我們公司社保怎麼都是按最低標准交不合法。
根據《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9)社保要按最低工資交違法嗎擴展閱讀
社保繳納基數的計算方法:
以上一年度員工的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1、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
2、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
3、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
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㈩ 企業如何規避按最低工資作為社保繳納基數的風險
企業員工參保未按員工的實際收入(上年底平均工資)繳費工資,從法律法規的層面來說,這是必須得的。而在實際的操作中,大多數企業都如同案例的操作模式——按照當地的最低繳費基數來給予員工繳納社保。社保局也無許了,企業也這么在操作,而大多數的員工也這么默認了。作來企業方面來說,員工同意,社保部門也是認可的,就當是合法的。現在員工提出來,要求企業按實際工資來參保,而且不是到勞動部門 去投訴的,企業也只能根據該員工的申訴要求執行,否則員工申請勞動仲裁,最終仲裁也只能根據法律法規的條文來作出裁決,仍然得按員工的實際收入來參保。
存在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
1)企業自身要控製成本;控制人工成本是每位老闆給人力資源部的基本要求。當然企業的領導者們首先會評估風險級別,如果當風險高的,他們也要果斷按法律法規執行,風險級別低的,當然得堵一把,堵贏了就算是賺到了,堵輸了就是虧。一般是用工密集型的企業比較偏多,由於員工人數多,而且員工的整體收入不太高,員工整體的法律概念稍微弱一些,而且有些員工也不願意交太多的社保費用。偷偷說一句,很多公司都是這么在做的。
2)員工不願意按實際收入來繳納社保;在用工密集型企業中,80%的員工都不願意按自己的實際收入來參保,而且還有相當多的一部分員工是不願意的參保的,這原因大家都是知道滴。年紀稍微大的一點的員工,認為自己打幾年工就回老家了,社保一定要交滿15年,退休時才可以領取養老保險。對於這層人員來說,他們認為要交15年的時間比較長,把錢留在自己的口袋會更安全。而年輕的職工們,又認為離退休的時間太長,真到了退休的時候又不知道這社保的政策會啥變。員工自身的顧慮未解除,導致現在強行實施全員參保給HR們的工作造成很大的困擾。
企業未根據員工實際收入(一般情況下,老員工是按上年度的平均工資,新員工是按參保時的實際收入)足額參保,所存在的風險有以下幾點供參考:
1)發生工傷事故時的賠償標准;企業未根據員工的實際收入來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的,一旦發生工傷,企業應該按員工的工傷發生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支付其相應的補償費用,而且還應補齊社保局所支付的差額部分。實際上這一項並不算是風險,如果企業按員工的實際收入來參保,也是應該支付的,相對而言,單從此項來分析,企業還是賺了的。
2)臨近退休人員的要求或是在職員工的要求;臨近退休的員工的, 通常情況下,他們都會在退休前去咨詢相關專業部門 。當他們清楚自己的參保繳納基數是按當地最低基本工資實施,而退休後的養老保險的金額則會少,涉及到自己利益的,都會申訴或是要求企業補回差額部分,包括在職的員工提出要求,企業都有承擔補差額的部分金額的風險。尤其是有的企業還未全員參加養老保險的,對於臨時退休的員工(三五年即達退休年齡的)必須得參保。
3)離職人員的追討;根據勞動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勞動糾紛的仲裁時效為一年。也就意味著員工在離職一年內,發現自己的權益被侵犯,可以向用工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要求企業承擔被侵犯的部分權利。用人單位未按員工實際收入繳納社保,員工有權利提出補繳。但在一般情況下,很少會有員工要求的,據了解,現實的勞動爭議中,提出此申訴的案件並不常見。因為企業補足了企業應承擔的部分,員工也需要承擔自己應承擔的部分。根據行政處罰法,追溯的時效為兩年,也就是說員工在離職兩年內都有訴訟的權利。所以企業在評估風險時,應將離職兩年內的員工作來一個評估對象。
4)社保部門的監察;如果企業完全按照當時最低的社保繳費基數來參保,社保部門在審核時也不會讓你直接通過,除非企業分了幾個檔次。我們公司在幾年前,同一標准參保,但在五年前就被退單了,後來就只能實打實進行了。據近幾個月的社保部門通知,企業必須全額參保養老,而且不能以最低繳費基數參保。這是我們在前幾個月收到的通知,而且附近的企業都在調整繳費基數。社保部門也會不定時的到企業進行核實,所以社保將會越來越嚴格與規范,這已經是一種趨勢。當然,最初被查的時候,社保部門會開一個責令改正單,然後限期改善,否則就面臨被處罰。
5)客戶驗廠的要求;在企業有兩個上帝,一個是員工,一個是客戶。員工為企業創造價值;客戶為企業帶來價值。所以這兩者都是企業必須重視的,而且都必須放在同一等級的重要,企業少了誰都無法生存。客戶在對企業進行審核時,也會注重員工社保的問題,但在這里,一般情況下的驗廠人員,只要企業為員工買了社保的,都不會特意要求按員工的實際收入來參保。但也有的驗廠人員要求就是按法律法規執行,所以企業可以自行評估。
社會保險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涉及的問題點有二:一是職工工作期間社會保險未繳或有時段欠繳問題;二是社會保險繳納基數按最低基數而非實際工資。這樣一個涉及每個職工、每家企業的政策,政府相關部門,無論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還是法院,都相當慎重,目前的執法環境是:涉及社會保險的業務歸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勞動監察大隊管理,仲裁及法院均不受理。而勞動監察大隊一般採取調解的方式,以減少社保糾紛對整個社會的震盪。
未足額繳納的風險及現狀
當用人單位實現所有勞動者社會保險全覆蓋後,最大的問題點就是社會保險繳納基數普遍按最低基數而非實際工資。盡管這是普遍的現象,但按照最低基數繳納社保的風險是顯而易見的,通常有二個風險:
第一點:勞動者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為由解除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未繳或未足額繳納社保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已經成為勞動者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大王牌)
關於這個法條的理解,目前有所爭議,即未足額繳納是否適用?從嚴格的意義來講,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就是繳五險(養老、工傷、生育、失業、醫療保險,稱為五險)、足額繳(按照職工的工資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