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可以主張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嗎
這個是可以的,可以到相關部門投訴,需要准備好這幾年的工資轉賬記錄,這么多年的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未給交社保,是可以拿到經濟補償的。
除非是在簽訂勞務合同的時候,用人單位這邊確實是做的不到位,有缺失的部分,這樣我們才會有證據有理由主張解除合同,同時還可以要到經濟賠償。就是不知道您的具體情況是什麼。我有一個朋友的情況和你不一樣,是用人單位多年沒有和他簽合同,並且也沒有交社保這樣的問題,因為按勞動法,工作滿一個月就應該簽訂合同,然後給交社保,然後我朋友就去相關部分給單位告了,2年工作時間,賠償了3萬,所以按您的提問,還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❷ 公司沒買社保,我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合同嗎
可以。公司的行來為違反了《勞動自法》和《社會保險法》。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投訴。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主要有兩項:
一是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在成立時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二是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義務由用人單位與職工共同承擔,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繳費義務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還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❸ 原單位沒有給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社保停交了,是否代表勞動合同已經解除可以在新單位簽合同交保險嗎
社會保險停交不一定代表勞動合同解除,因停交的原因可以有多種,如專因銀行當月未扣款成功。屬員工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要求原用人單位開具證明,如果不行,可以去勞動仲裁或勞動部投訴。
員工可以按照自離的方式就職,但新公司聘請時會需要考慮《勞動合同法》第91條所提到的風險。若確認聘請,沒有離職證明,新單位可以在網上增減員為員工購買社保。
(3)未買社保解除合同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法》第50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91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國人大網-勞動合同法
❹ 單位不交社保,我可解除合同,並要賠償不
按照國家勞動法規定,企業,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五險,否則會被處於罰款並補齊五險。如果內單位容不繳納五險,你可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訴訟,並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工作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最多不超過24個月。不過你要打官司,必須保留好工作證,工資條等能證明你在這個公司工作過的證據
❺ 公司未給我繳納社會保險,我要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函該怎麼寫
《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
***有限公司:
因貴單位對本人存在如下嚴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1、 未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故本人依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及勞動部發〔1994〕481號《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通知貴單位於20 年 月 日正式解除雙方勞動關系並要求貴單位依法支付本人:
1、 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賠償金 元;
2、 解除勞動關系未提前30日通知的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元;
同時要求貴單位依法完成以下事項:
1、 一次性補繳本人在職期間少繳的社會保險費(單位繳納部分) 元,並繳納由此產生的全部的相應利息及滯納金;
特此通知!
通知人:
年 月 日
註: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賠償金 依據你在職年份計算,半年以上補償1個月,1年就補償1個月工資,2年補償2個月,2年半補償3個月,以此類推。月工資計算方式是:包含工資、提成、獎金等全部年收入除以12個月。
❻ 單位不買社保,我想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怎麼操作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補償。工作未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保 。可以向工會或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幫助。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6)未買社保解除合同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❼ 公司一直沒交社保,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拿到補償金嗎
可以。
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據此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7)未買社保解除合同擴展閱讀:
勞動者可以通過EMS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同時在快遞單上註明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情形,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然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當事人應當親自或者書面委託代理人到有管轄權的仲裁委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勞動人事關系證明。
(四)被申請人身份證明。
(五)送達地址確認書。
(六)相關證據材料。
❽ 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社保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嗎
無須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內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容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