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社保和公積金繳納多少與工資有什麼關系
按照職工工資,單位和個人的承擔比例一般是:
養老保險單位承擔20%,個人版承擔8%;
醫療保險權單位承擔8%,個人2%;
失業保險單位承擔2%,個人1%;
生育保險0.7%全由單位承擔;
工傷保險0.5到1.6%也是全由單位承擔。
注意:職工個人不承擔生育和工傷保險。各省市地區承擔比例有所不同。
⑵ 社保和公積金基數不一致應該如何處理
社保基數和公積金基數理論上應當是一樣的,因為他們都是要按照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除以12個月,得出平均的繳費數額。
工資總額的規定應當是按照1990年統計部門的有關文件要求進行明確的。
而上下限的問題,多數地區都採用社保部門的60%到300%。但住房公積金部門有的地方也比較特殊會選擇最低工資,或者另外的一些形式。比如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最低交費基數達到了1667元,而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是1810元。
其實通過這一個就可以明確公積金基數和社保基數可以兩個數值,因為下限不一樣。
實際操作中由於住房公積金和社保部門沒有聯網,獨立運作。雖然會浪費單位人事的重復勞動,但是又給了單位很多自主權,比如公積金交費比例從5%到12%靈活選擇。
因此會出現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社保基數普遍不一樣的問題。
而且近年來國家開始允許靈活就業人員在交納社保費的基礎上繳納住房公積金。而且繳費比例又是靈活選擇,不一樣的情況也越來越多。所以也就見怪不怪了。
不過大家要注意,沒有按照工資總額申報住房公積金基數和社保繳費基數都是違法行為,一旦被舉報查處都是要承擔相應責任的。
但是執法部門不一樣,公積金是公積金管理中心,社保是社保稽核科或者勞動監察大隊。
一般來說除了靈活就業人員之外,其他人都沒有靈活選擇繳費基數的權力,按照國家規定交費的好。
⑶ 請問住房公積金基數和社保基數需一致嗎
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住房公積金基數和社保基數必須一致。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3)社保公積金與工資一致擴展閱讀:
繳存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⑷ 公積金基數是否必須和社保繳納基數一致
公積金基數不是必須和社保繳納基數一致。
自2015年7月1日起,版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當調權整並執行調整後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基數為2014年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總額。
調整後的繳存基數不得超過本市統計部門提供的2014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即不超過30271元。
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實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過上述限額的,以實際月平均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超過上述限額的,以該限額作為繳存基數。
調整後的繳存基數不得低於1808元。2015年7月1日前繳存基數低於1808元的,自2015年7月1日起將自動調整為1808元。
社會保險基數簡稱社保基數,是指職工在一個社保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進行確定。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計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社保費和職工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體數額根據各地區實際情況而定。
⑸ 請問住房公積金基數和社保基數需一致嗎
不需一致。
社保的繳費基數當地的平均工資數據相掛鉤,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的,不包括獎金、福利等。常規來看,公積金繳納基數比社保繳費基數更高一點。
在我國,公積金和社保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社保和公積金一起即常說的五險一金。隨著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合並,人們熟悉的「五險一金」或將變「四險一金」。
公積金繳存--網路
社會保險--網路
⑹ 社保繳納基數和公積金繳納基數必須一致嗎
不一定非得一致。
社保繳納基數由人事勞動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製定的,一般每年的4月份調整並開始執行。公積金繳納基數是公積金中心根據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社會平均工資計算確定的,一般每年的7月份調整。
單位為職工繳納公積金時,如果不好確定某個職工的公積金繳納基數,也可以用社保繳納基數代替公積金繳納基數。
⑺ 為什麼住房公積金的基數與社保的基數不一樣
住房公積金和社保屬於不同的用途,住房公積金的基數與社保的基數存在差異。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隨著社保支出缺口的增加,社保的繳納比例和相關政策變化頻繁。
《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⑻ 社保公積金和工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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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路上看到專門註明了「單位從個人工資中直接為其代扣代繳的社會保險與個稅、住房公積金及其他各類扣款都用記入工資總額,作為繳納社會保險費工資總額基數。」這個沒有錯,社保公積金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企業負擔的,一部分是個人應負擔的,企業繳納的時候是一起交的,等發工資的時候再從工資里扣掉個人應負擔的那部分,而在國稅函[2009]3號文件明確說明了企業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工會經費、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是不包含在工資總額中的。說的是企業應當負擔的那部分。
二、用你自己的例子來說,假設A為管理部門的,會計分錄為
借:管理費用-工資5000
貸:其他應收款-個人應負擔社保公積金部分1000
應交稅費-個稅10
現金3990
各地的社保公積金繳費基數一般採用當地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那麼這個數字怎麼來,就是統計當地各個企業工資這個工資就是從企業費用中工資的數匯總而來然後求出平均數,就拿這個來說計算社保繳納金額的工資基數要採納5000這個數,不知這樣講清楚了否,希望能幫到你望採納
⑼ 公積金的繳納基數一定和工資相同么但是我的繳納基數和社保的繳納基數是一樣的(比工資高),請問正常么
正常,社保的繳納基數,是你前一年的平均工資性月收入,一般都高於工資。專
如果工資收入低屬於省社平工資60%的,按60%核定繳費基數;高於省社平工資60%的,按實際工資收入核定繳費基數,但是最高不得高於省社平工資的300%。
⑽ 社保繳納基數必須與公積金的工資數必須一樣嗎
單位申報的抄基數應該是一樣,襲都是職工本人入職第一個月工資或者在本單位上年平均工資做基數申報
社保的最低基數是以當地上年平均工資為基礎計算,如果申報工資低於最低基數,按最低基數扣費
公積金的最低基數是以當地最低工資做標准
因為兩個的最低基數標准不一樣,實際可能扣費的工資標准不一樣(比如,申報工資2000,社保最低基數3000,公積金最低基數1000,最後扣費時社保按3000扣,公積金按2000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