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社保繳納地與工資發放地不一致,跨省的行嗎
如果是調來動工作,就源有單位出面把你的社保資料調到你工作地,不然退休後麻煩,開的工資也會有區別,按你交社保的地區平均工資水平開,如果你工作地點工資高,你就損失了。如果是自由經商無所謂在哪交社保,都是自己交,哪都差不多,沒有單位福利那方面的優惠。
不知道幫到你沒有。
Ⅱ 社保繳納地是選工作所在地還是戶口所在地
1、如果是企業職工,則社保繳納地只與公司注冊地有關,與個人工作所在地和戶口所在地無關,因為企業有的注冊地址和辦公地址不同。
2、如果是個人繳納,則選擇戶口所在地繳納。因為個人繳納社保需要提供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一寸照片去戶口本所在地的社保局辦理繳費手續。
3、社保繳費基數
社保的繳費基數,是指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的平均工資數據相掛鉤。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且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社保基數申報和調整的時間,一般是在7月。
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半則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
4、繳費比例
繳費比例,即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費率。我國《社會保險法》對社會保險的征繳費率並未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按照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相關政策的規定,對不同的社會保險險種,我們實行不同的征繳比例。
中國城鎮社會保險制度的沿革
1951年2月,政務院公布了《勞動保護條例》,標志著新中國的社會保險體系的建立,其保障對象是企業職工,保險項目包括疾病、負傷、生育、醫療、退休、死亡和待業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辦法遵循的是1952年12月公布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
從20世紀50年代初到1966年期間,社會保障制度有基金、有管理、有監督,基金的收集、管理和監督是分立的,在人口老齡結構輕且經濟發展較快的情況下,這一制度運行良好。
1966年後,社會保險制度轉變成企業保險制度。從保險理論的角度看,這一改變是一種退步,因為它違背了保險大數法則的前提。
企業保險制度之所以能夠運行,原因有二:一方面此時企業人口結構年輕化,退休人口不多,養老負擔不重,醫療負擔也不重,直到1978年,仍有30個在職人員來養一個退休人員;
另一方面,在各行業、各企業內部,贍養率雖然也是不同的,但是當時國有企業幾乎是一統天下,而國有企業的最後「老闆」都是國家,企業的盈虧、企業負擔的輕重無關企業的痛癢,所以人們對企業保險制度並無太敏感的反映。
1984年,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進入到改革階段。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首先是從項目開始的,當以企業為單位的公費醫療制度日益成為企業的負擔時,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了對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嘗試。
經過20年的努力,中國建立起了以城鎮職工為保障對象的社會保險制度體系。主要項目有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制度相結合的養老社會保險(以下簡稱統賬制度)、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制度相結合的醫療社會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Ⅲ 社保一定要與工資保持一致嗎
不是的,兩者的口徑不一致,社保的工資總額是按統計口徑計算的,包括所有發放給職工的貨幣及實物,而不管企業如何入賬。而會計的工資總額是按會計口徑計算的,兩者本來就補一致。
Ⅳ 檔案和社保繳納地不一致有影響嗎
會有一定的影響的。
社保繳納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專
職工工資收入高於屬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需要准備工資表這些證明。
Ⅳ 社會保險繳納地點與工資發放地點不一致怎麼辦
這個沒有關系的,只要能夠開具證明,證明是同一名員工,可以以內參保地為勞動關系確容認點,以外派的形式發放工資,很多企業存在這種情況,是屬於社保認可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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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社會保險基數是不是應和工資表一致
社會保險基數不是必須和工資表一致。
首先,原則上應該是員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
另一方面版,繳權費基數受當地規定的上下限限制(社平的60%為下限、社平的300%為上限);
其次如果你的公司達不到繳費基數的60%,公司也必須按照最低60%以上為你繳納,其次如果你的工資如果大於繳費基數小於三倍繳費基數,公司必須依照工資作為基數給你繳納。
Ⅶ 勞動合同、工資發放、社保繳納地不同,是否可以
這個沒有關系的,只要能夠開具證明,證明是同一名員工,可以以參保地為勞動關系確認點,以外派的形式發放工資,很多企業存在這種情況,是屬於社保認可的情況。
Ⅷ 勞動合同、工資發放、社保繳納地不同,是否可以
一般來講不可以。工資在山東發,那其個人調節稅也是在山東繳納,這對北京來講就回少了稅源,其次,答工資在山東發放,嚴格來講不可以進入稅前列支的成本,稅務部門稽查的話是不符合要求的,而北京那邊只有合同、繳納社保卻沒有工資稅源也會稽查。可能你這種情況是企業處於攤銷費用降低利潤的一種做法,少交企業所得稅。
Ⅸ 保險繳納地和工資發放地不一致,保險按哪個地區標准扣除
應該按照保險繳納地的標准扣除,公積金也是一樣的,並且應該和社保繳納地的地址一致。而且你享受的社保福利之類的也是按照繳納地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