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在公司幹了7年了,我的工資構成是基本工資和社保補貼,我還能去找他賠償嗎,我不幹了
員工本人辭職是無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的。如果單位未繳納員工社保,那麼員工是可以以單位未支付社保費用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單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⑵ 單位辭退員工,補償的工資是指基本工資還是應得工資,補償包含社保嗎
經濟補償金按解除或者終止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但是如果你的應得工資裡麵包含社保,應當剔除社保單位里企業所繳納的部分,也就是說:應得工資=總工資-單位繳納社保。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是指未扣繳個人承擔的三險一金和其它費用之前的工資,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但不包括加班費。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⑶ 社保、公積金繳費基數是基本工資還是稅前工資 稅前工資指基本工資+各種補貼
社保繳費基數通俗點的說,比如社會平均工資是1000,社保繳費基數可以是600元--3000元。但是如果你的每個月工資超過了 1847x3=5541元,那你的社保繳納基數是 5541 元;如果你每個月工資少於 1847x60%=1108.2 元,那你的社保繳納基數是 1108.2 元。如果工資在1108.2 至 5541 元之間,那基數就是你的工資。
公積金月匯繳額是每月存入到公積金帳戶中的金額。住房公積金月匯繳額=繳存基數x繳存比例;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合同工按月聘用工資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個人和單位各為8%-15%,具體由單位根據其經濟承受能力在規定的繳存比例幅度內確定。
稅前工資指交納個人所得稅之前的總工資,即可以直接拿來套用國家稅法進行計稅的部分。稅前工資=所有收入總和-(社保+公積金)。該部分稅前工資計算結果<3500元,則不再征稅,>3500元,則按征稅制分級征稅。也就是說不需要計稅的工資=3500+社保+公積金,但這3500是應計入稅前工資的。
⑷ 社保工資申報時的繳費基數指的是基本工資,還是包括補貼、獎金等在內的實際收入
應該不包括離職員工的經濟補償金!
⑸ 最低工資標准包括社保補助嗎
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特殊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及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國家規定由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據此,職工個人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應計算在職工最低工資和職工基本生活費范圍之內。
⑹ 每月發放基本工資以外的獎金、全勤獎、誤餐補貼,也要作為繳納社保金的基數算嗎
獎金、全勤獎、誤餐補貼是需要計入工資作為繳納社保基數的。
⑺ 社會保險繳納是根據基本工資還是基本工資+補貼呢
繳納社會保險,是根據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包括本人的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以及各種補貼在內,具體工資總額的構成,請你參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的解釋。
⑻ 離職最後一月公司不給社保補助,只有基本工資是對的嗎
單位不在離職當月繳納社保,而且只支付基本工資,那麼建議勞動者反映到勞動局解決,要求單位按期繳納社保和正常工資。
⑼ 社保補助能不能和工資一起算
第一, 法律要求個人也應繳納社保費, 這部分包括在個人的工資中,每月由單位從其中代扣代繳. 也就是說每個人要從工資中拿出一部分去交社保費.
第二, 現實中確實有一部分企業不為職工繳納社保費, 卻說已經包括在職工的工資中了. 實際上是逃避了企業繳納部分社保費的義務. 如果你單位是這種情況, 你就應該向單位提出, 除了本人繳納的之外, 請單位也履行其繳納社保費的義務.
⑽ 交社保與基本工資有關嗎,與獎金提成有沒有關系
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包含獎金、提成。工資總額包括獎金和提成。
《關於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作為工資統計,在計算繳費基數時作為依據。
一般情況下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是沒有完稅證明的,如果需要完稅證明,可以通過單位找稅務局開具。個人是因為單位不提供完稅證明而拒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10)社保補貼能否算基本工資擴展閱讀:
《關於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關於工資總額的計算口徑
依據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組成。
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在崗職工工資總額;不在崗職工生活費;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員勞動報酬以及聘用其他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
國家統計局「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通知」(統制字〔1990〕1號)中對工資總額的計算作了明確解釋:
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按國家規定支付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還是未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
三、關於計算繳費基數的具體項目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下列項目作為工資統計,在計算繳費基數時作為依據:
1、計時工資、包括:
(1)對已完成工作按計時工作標准支付的工資,即基本工資部分;
(2)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3)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准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4)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技能工資及崗位(職務)工資;
(5)職工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職工受處分期間的工資、浮動升級的工資等;
(6)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
2、計件工資,包括:
(1)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付給個人的工資;
(2)按工作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獎金,包括:
(1)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將、外輪速遣將、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2)節約獎包括各種動力、燃料、原材料等節約獎;
(3)勞動競賽獎包括發給勞動模範、先進個人的各種獎金;
(4)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人員的年終一次性獎金、機關工人的獎金、體育運動員的平時訓練獎;
(5)其他獎金包括從兼課酬金和業余醫療衛生服務收入提成中支付的獎金,運輸系統的堵漏保收獎,學校教師的教學工作量超額酬金,從各項收入中以提成的名義發給職工的獎金等。
4、津貼,包括:
(2)保健性津貼。包括:衛生防疫津貼、醫療衛生津貼、科技保健津貼、農業事業單位發放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貼以及其他行業職工的特殊保健津貼等。
(3)技術性津貼。包括:特級教師津貼、科研課題津貼、研究生導師津貼、工人技師津貼、中葯老葯工技術津貼、特殊教育津貼、高級知識分子特殊津貼(政府特殊津貼)等。
(4)年功能津貼。包括:工齡工資、工齡津貼、教齡津貼和護士護齡津貼。
(5)地區津貼。包括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地區附加津貼等。
(6)其他津貼。例如:支付個人的伙食津貼(火車司機和乘務員的乘務津貼、航行和空勤人員或是津貼、水產捕撈人員伙食津貼補貼、汽車司機行車津貼、體育運動員和教練員伙食補貼、少數民族伙食津貼、小伙食單位津貼、單位按月發放的伙食補貼、補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
5、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件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如副食品價格補貼、糧、油、蔬菜等價格補貼,煤價補貼、水電補貼、住房補貼、房改補貼等。
6、加班加點工資;
7、其他工資,如附加工資、保留工資以及調整工資補發的上年工資等。
8、特殊項目構成的工資:
(1)發放給本單位職工的「技術交易獎酬金」;
(2)住房補貼或房改補貼。房改一次性補貼款,如補貼發放到個人,可自行支配的即如工資總額內;如補貼為專款專用存入專門的帳戶,不計入工資總額統計〔國家統計局《關於房改補貼統計方法的通知》(統制字〔1992〕80號文)〕;
(3)單位發放的住房提租補貼、通信工具補貼、住宅電話補助〔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1998年年報勞動統計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1998〕120號)〕;
(4)單位給職工個人實報實銷的職工個人家庭使用的固定電話話費、職工個人使用的手機費(不含因工作原因產生的通訊費,如不能明確區分公用、私用均計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購買的服裝費(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種費用;
(5)為不休假的職工發放的現金或補貼〔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
(6)以下屬單位的名義給本單位職工發放的現金或實物(無論是否計入本單位財務賬目)〔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
(7)單位為職工繳納的各種商業性保險〔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
(8)試行企業經營者年薪制的經營者,其工資正常發放部分和年終結算後補發的部分〔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
(9)商業部門實行的櫃組承包,交通運輸部門實行的車隊承包、司機個人承包等,這部分人員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餘部分歸己。對這些人員的繳費基數原則上採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項(一定)費用支出後計算〔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勞動統計問題解答的通知》(制司字〔1992〕39號)〕;
(10)使用勞務輸出機構提供的勞務工,其人數和工資按照「誰發工資誰統計」的原則,如果勞務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勞務工的工資,而是向勞務工輸出方支付費用,再由勞務輸出方向勞務工支付工資,應由勞務輸出方統計工資和人數;
如果勞務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勞務工支付工資,則應由勞務使用方統計工資和人數。輸出和使用勞務工單位的繳費基數以誰發工資誰計算繳費基數的原則執行〔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4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4〕48號)〕;
(11)企業銷售人員、商業保險推銷人員等實行特殊分配形式參保人員的繳費基數原則上由各地依據國家統計局有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網路-工資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