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員工只有1天的工資不夠扣社保的,員工交回現金怎麼做賬
1、當期繳納時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養老保險費(註:單位承擔的部版分)
權
其他應收款——養老保險費(註:個人承擔的部分)
貸:銀行存款
2.發工資時,把單位代交的部分收回,從職工工資中扣回時賬務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收款——養老保險費
3.如果當期未繳納
①當期的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養老保險費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②發工資時個人應交的部分照扣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4.企業以後期間向勞動保障部門繳納企業代扣養老金部分的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貸:銀行存款
❷ 工資不夠扣除個人部分社保,公司能否要求員工交回
由於參保人當月工資額不足,無法抵扣當月應繳個人社保費的,參保人應向參保單位支付欠款。
❸ 員工離職工資不夠社保代扣怎麼辦
員工離職復後社保當月做增制減,就不需要給員工再繳納社保,因此也就不存在代扣的問題。
員工停繳社保流程:
減員處理,兩種方法
1:網上申報辦理減員業務,無需到社保中心即可;
2:在企業管理子系統里打出減員表, 報盤後去社保中心窗口辦理。
網路申報:
已開通網路申報的繳費單位,每月1-15日內可在互聯網上進行增、減員辦理。繳費單位可用申報輔助系統製作並導出增、減員報盤文件。
❹ 問個工資不夠個人繳納的社保的問題
我覺得理論上來說你們單位給你交了社保是可能性不大的.
社保是上打租,也就是說月回初申報(當月答),還沒聽說提前預交的(本月預收下月).
你可以去當地社保,把你的情況說明之後提供身份證號碼就可以查出是否有交社保.社保卡只是交到個人手裡用來證明你是有保險的一種證件.
❺ 發工資不交社保怎麼處理比較合適
這個沒有關系,你不用扣繳社保就可以了,因為他是內退職工,你們招聘即然內不辦理人事關系容,你們可以按照勞務臨時用工或者返聘用工處理,正常發放工資,不扣繳社保,如果社保部門檢查,可以由該同志原單位出據社保繳費證明即可。
❻ 月初離職,工資不夠扣社保
如果你月初申請辭職,但沒有工作到月底,那麼產生的社保費用,單位讓你自己承擔的,因此,建議你工作到月底。
❼ 我的工資不足最低繳費基數還能繳納社會保險嗎
職工工資總額抄低於最低工資襲表準的應當以該地區本年度的最低工資標准為計算基數。
你的公司要給你交納社會保險,為的是不構成違法行為。
如果公司沒有為你交納,一旦你將公司告上法庭,那公司是要賠很多錢給你的,並且還有交納罰金。
❽ 發放工資不及時,不繳納社保可以直接走人嗎
可以隨時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發放工資不及時,不一定屬於不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報酬的情形,但非不可抗力因素,未因經營困難與工會協商暫時延期支付工資報酬的,當月工資未在下月支付的,屬於無故拖欠工資的情形,勞動者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二)款規定隨之告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並要求結清工資,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沒你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隨時告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要求結清工資,並主張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未繳納社會保險費解除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應當書面告知用人單位,並保留書面告知的證據。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勞動者以其他方式解除合同,後按第三十八條規定主張權利不予支持,勞動者沒有相關證據,難以獲得司法支持。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2012年6月21日
28.勞動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辭職,後又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迫使其辭職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