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增值稅要計提么。還是交的時候直接做那社保呢
增值稅是不用計提的,只需用銷項稅抵扣本月認證的進項稅就可,如果銷項稅內大於進項稅本月就要交稅,否則容就是留抵稅額。計提的只是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不是增值稅。
有增值稅時才計提,月末可以算出本月的增值稅,它們是月末按增值稅的一定比例計提的,在次月申報地稅時,申報繳納,銀行會自動扣款的,銀行扣款單會有明細內容的。
2. 求計提工資、社保、保險、稅金(增值稅、所的稅)的分錄,繳納時的分錄
1.計提工資
借:管理費用-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2.支付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現金
其他應收款-社保(個人繳納部分)
3.繳納社保、保險
借:管理費用-社保(單位繳納部分)
其他應收款-社保(個人繳納部分)
貸:銀行存款
4.增值稅無需計提,用公式「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進項稅」計算差額繳納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5.計提所得稅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所得稅
6.繳納所得稅
借:應交稅金-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3. 社保外包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嗎
社保外包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但一般情況社保是不開增值稅專用票的。
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改革中很關鍵的一步,它與普通發票不同,不僅具有商事憑證的作用,由於實行憑發票註明稅款扣稅,購貨方要向銷貨方支付增值稅。
它具有完稅憑證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將一個產品的最初生產到最終的消費之間各環節聯系起來,保持了稅賦的完整,體現了增值稅的作用。
對於增值稅專用發票通常有兩種稱呼,以「十萬元」為例,分為:「十萬元版」和「限十萬元版」。其中,「十萬元版」不含稅價款可超過人民幣十萬元,而「限十萬元版」不含稅價款不得超過人民幣十萬元。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區分。
有些已經開具的專用發票雖然未經購買方認證,也可以由購買方開具通知單,銷售方憑據此重新開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規定以下兩種情況:
(一)因專用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的。
(二)購買方所購貨物不屬於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經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申請單,並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出具通知單。
4. 工資社保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工資社保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工資社保可開普通發票。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一)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准確稅務資料的。(二)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的。可開普通發票的服務行為如下:
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提供旅遊服務,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對外支付旅遊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於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託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5. 公司為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可以全部抵稅嗎
一、可以抵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512號)文件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三、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單位根據國家和省級人民政府的規定為全體雇員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基本失業保險費,可按稅法規定扣除。即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1、納稅人為其投資者或雇員個人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為雇員投保的補充保險,不得扣除。
2、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向指定基金機構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進、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超過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繳付的部分,應將其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的當期工薪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同時還規定,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薪收入,並按章納稅。
四、如果單位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金、補充醫療保險金、補充公積金等,屬於工資、薪金的組成部分,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不得從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中扣除。
(5)增值稅買社保擴展閱讀:
企業所得稅法定扣除項目是據以確定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利息支出的扣除。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2)計稅工資的扣除。條例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據實扣除,這意味著取消實行多年的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度,切實減輕了內資企業的負擔。
但允許據實扣除的工資、薪金必須是「合理的」,對明顯不合理的工資、薪金,則不予扣除。今後,國家稅務總局將通過制定與《實施條例》配套的《工資扣除管理辦法》對「合理的」進行明確。
(3)在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方面,實施條例繼續維持了以前的扣除標准(提取比例分別為2%、14%、1.5%),但將「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也就相應提高了。
在職工教育經費方面,為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4)捐贈的扣除。納稅人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允許扣除。超過3%的部分則不得扣除。
(5)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業務招待費,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發生的交際應酬費用。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業務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納稅人提供確實記錄或單據,
分別在下列限度內准予扣除:全年營業收入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含1500萬元),不超過年營業收入的5‰;全年營業收入在1500萬元以上,但不足50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營業收入的3‰;全年營業收入超過5000萬元(含5000萬元),但不足1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營業收入的2‰;
全年營業收入在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部分,不超過該部分營業收入的1‰。營業收入是指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其業務招待費的計提基數,是不含增值稅的銷售收入。
(6)職工養老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的扣除。職工養老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在省級稅務部門認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數內,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7)殘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對納稅人按當地政府規定上交的殘疾人保障基金,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財產、運輸保險費的扣除。納稅人繳納的財產。運輸保險費,允許在計稅時扣除。但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則應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9)固定資產租賃費的扣除。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可以直接在稅前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則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但租賃費中的利息支出。手續費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
6. 社保公積金能抵扣增值稅嗎
不能來。
社保、公積金屬於自稅前扣除項,除此之外還有通過認可的機構捐款等,都屬於稅前扣除項。這些項目是在計算個稅前扣除的,即4000-稅前扣除項後,剩下的金額若高於3500,再計稅。
社保和公積金=繳費基數*各險種的比例。國家有規定的扣除比例,這個你可以在網上查一下。繳費基數是根據你去年的月均工資和當地去年的月均工資比較後來確定的,一年一調。並不是說你本月工資是4000,你社保和公積金的繳費基數就是4000。
7. 社保跟增值稅一塊兒交嗎
社保跟增值稅不是一塊兒交的。
社保是企業為員工繳納的養老、醫療、生育版、工傷、失業等五險,權需要每月繳納;
而增值稅是企業發生了應稅項目而給對方開出了增值稅稅票,從而繳納的稅費,只有發了應稅才去交稅費,不發生就不需要交。
8. 社保保險也要繳納增值稅嗎
稅和社保是抄兩個東西,但襲是:
常說的稅後工資,一般是指稅前工資-社保個人負擔的部分-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首先,社保和稅其實是兩個東西,扣了社保,再視金額計算要不要扣個人所得稅,但是作為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大家在說稅後工資的時候,其實不止扣了稅的部分,也扣掉了你個人要交的社保的金額。所以,應該是稅前工資,交了個人部分的社保以後,大於3500元的部分,還要交個人所得稅。而常說的稅後工資,是指扣完社保個人部分和個人所得稅以後,你實際能拿到手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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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最近開了公司,是專門為一個客戶開增值稅專票的,其中有一項必須繳納社保嗎
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與是否繳納社保沒有任何關系。
不管有多少借口,如果沒有真實業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違法犯罪行為,國家打擊力度很大,遲早會出問題。
10. 社保保險也要繳納增值稅嗎
社保繳納不存在增值稅問題。
如果單位讓承擔稅務,就應該據理力爭,交涉無果就到單位所在地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讓單位退回扣稅部分,停止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