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伍軍人怎麼購買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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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退伍軍人(含制度實施內時60周歲以上的人員)容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復員退伍軍人享受四部分養老金,而且其軍齡可按一定的標准賬戶化。
其中,基礎養老金按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當年當地的統一標准發給。
在個人賬戶養老金方面,復員退伍軍人軍齡可按一定的標准賬戶化。具體為:以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當年當地平均繳費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軍齡(不滿1年按1年算)計算賬戶化額度,該額度計入個人賬戶儲存額。復員退伍軍人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在繳費年限養老金方面,相關部門指出,復員退伍軍人的繳費年限為軍齡與其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之和。
此外,復員退伍軍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養老金待遇的同時,還享有優待養老金。每人每月再加發40元優待養老金。
⑵ 退伍軍人買社保有什麼政策
2012年7月之前的退伍軍人在部隊期間,可以計算視同繳費,2012年7月之後退伍的,要轉移養老保內險,同時容計算繳費年限,到地方之後,和他人同樣待遇,按照本人的身份確定繳費,參加工作的,由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社會保險,從事靈活就業的,可以參加靈活就業養老保險,沒有工作,也沒有靈活就業的城鄉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社會保險。
⑶ 退伍軍人怎麼補社保
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國家給予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第十六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軍人服現役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為規范軍人保險關系,維護軍人合法權益,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制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2年4月27日發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
第四條 國家促進軍人保險事業的發展,為軍人保險提供財政撥款和政策支持。
第五條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保險主管部門負責全軍的軍人保險工作。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和軍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軍人保險工作。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負責承辦軍人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軍人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辦理軍人保險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 軍人依法參加軍人保險並享受相應的保險待遇。
軍人有權查詢、核對個人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辦理養老、醫療等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提供軍人保險和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⑷ 退伍軍人可以買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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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軍人,在2012年7月1日之前退伍的,軍齡可以視同繳費年限,2012年12月之後退伍的,要轉移養老保險賬戶,在部隊期間也要繳納養老保險,到地方之後,和其他人員一樣待遇,沒有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