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請問台灣人在大陸工作可以辦理社保嗎(請詳細說明一下)
台灣人在大陸工作可以辦理社保,無論是台灣還是港澳同胞,在我國境內工作的人員都可以依照社保法來辦理社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七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1)台灣人買社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貳』 在大陸的台籍人員需要開始繳納社保了嗎(北京地區)
貌似很多年前就有規定了2005年勞社部《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十內一條 用人單位容與聘僱的台港澳人員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規定》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一個月後又頒布了這個法規的「有關問題通知」 裡面明確的提到,要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規定》和《工傷保險條例》等法規要求,完善用人單位和台港澳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辦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統一編碼要求,為已參保的台港澳人員建立終身不變的基本養老個人賬戶。並且,這是2005年的頒布的規定! 根據近年頒布的《工傷保險法》、《社會保險法》 港澳台外國人也要
『叄』 台灣人在陸工作,怎麼交社保
最近出台的對台優惠政策31條,都有規定,各地又根據中央31條具體出台了不少政策,到當地社保部門咨詢。
『肆』 台灣人在大陸工作一般繳哪些社會保險
我都是要求公司另外幫我加保外面的保險公司。(主要三方面:傷殘死亡、意外傷害、醫療);還有要注意你的勞動關系所在,如果是從台灣母公司或關系企業"派駐"過去的,台灣這邊的公司也要按台灣勞基法要求加保(健保、勞保)。如果是台灣的人力公司"派遣"過去的,你的勞動關系就是掛在派遣公司,這種狀況你要提高警覺保護自己,本人深受其害!正准備訴訟。
還有你可以要求用工單位(大陸公司)依《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讓人事員到當地勞動局幫你辦理《台港澳人員就業證》,這樣就可以按中華人民共合國的勞動法得到應有的社會保險保障。
http://www.twlabor.net/phpBB2/viewtopic.php?t=2837
如果你的公司不是正派公司不接受,那你平常要多搜集資料,做好錄音工具,並且隨時有走人的打算。要不一開始就不要接受這種公司的應聘。本人是被騙進去,工作三年多後,無緣由叫我滾蛋,所有的辛苦努力都付諸流水,還有職涯接續的問題都受到很嚴重的影響,希望你多警惕,好自為之。
『伍』 台灣人在大陸要不要交社會保險
是需要辦理繳納社保的。
社會保險的特點:
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的標準是勞動者的人身;
社會保險的主體是特定的。包括勞動者(含其親屬)與用人單位;
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
社會保險的目的是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
保險基金來源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及財政的支持。
保險對象范圍限於職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保險內容範圍限於勞動風險中的各種風險,不包括此外的財產、經濟等風險(有些公司計算五險一金並不是按照員工實際工資,而是另外設置基數計算繳納的)。
『陸』 已在台灣參保的台灣人在大陸工作是否必須繳納大陸要求的社會保險
按照大陸法律規定,是應該要交的。如果用人單位不幫你交,是可以依法起訴的。
不過用人單位擬聘僱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員的,應當為其申請辦理《台港澳人員就業證》,經許可並取得就業證的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始受法律保護。
因此,建議你要求單位幫你辦理《台港澳人員就業證》。取得就業證並在內地就業的台、港、澳人員才能夠受《中國勞動合同法》保護。
《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與聘僱的台、港、澳人員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柒』 台灣居民在大陸買社保嗎
可以的
用人單位可持台港澳人員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以下稱通行證)以及就業證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參保手續與本單位內地員工一致。台港澳人員以通行證號碼作為開立《勞動保障卡》等參保證卡的必要識別碼。
根據《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用人單位與聘僱的台、港、澳人員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7)台灣人買社保擴展閱讀:
《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10月25日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徵求意見。《辦法》提出,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會保障號碼,並發放社會保障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為進一步明確和規范台港澳居民在內地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工作,保障在內地居住、就業和就學的台港澳居民社會保險權益,人社部正在研究制定《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目前,《暫行辦法》已在部內和系統多次徵求意見,並正在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及地方意見。下一步,將在梳理各方反饋意見基礎上,對《暫行辦法》做進一步修改完善,並履行相應立法程序,適時發布實施。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青年網—人社部介紹台灣同胞在大陸參加社會保險相關工作
『捌』 台灣人在大陸用台胞證可以辦社保卡嗎
台灣同胞可以在大陸辦理社保卡。
《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專定》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與屬聘僱的台、港、澳人員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
第十二條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8)台灣人買社保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社部-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國務院印發《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
『玖』 台灣人怎麼上社會保險,需要什麼
台灣人在大陸工作,繳納醫保等和大陸人是一樣的,只是提供的身份證明文件由身份證變為了台胞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九十七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9)台灣人買社保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申報事項包括:
(一)用人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及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用人單位的繳費險種、繳費基數、費率、繳費數額;
(四)職工名冊及職工繳費情況;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在一個繳費年度內,用人單位初次申報後,其餘月份可以只申報前款規定事項的變動情況;無變動的,可以不申報。
第五條 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代職工申報的事項包括:職工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用工類型、聯系地址、代扣代繳明細等。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拾』 台灣人在上海德企工作怎麼交社保
現在就業困難,工作不是看能力,是看關系,這是一個國家怪圈,起因么就是國家中經濟發展,其他一概不管,失業都是這樣,計算機就是一個高失業的工作,你問問有沒熟人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