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說不發工資,不上社保可以認定為遣散嗎
不可以,有勞動就要有所得,工資社保必須有,如果沒有可以要求公司補償。
2. 單位不按時發工資,社保也會不交嗎
一個單位連工資都不能按時發的話,那他的資金肯定是很緊張的,社保也不會交的。等資金寬裕的話,應該單位會補繳的。。
3. 公司只交社保不發工資發放違法嗎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質上也是公司的員工之一,應根據勞動合同約定以及法律規定繳納社保以及發放工資。如果單位不發放工資或者不繳納社保,可以持勞動合同、工作證明等證據材料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補發工資以及補繳社保,或者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法律條規(供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4. 單位沒有給工資就交社保別的什麼都沒給說法怎麼辦
這要看是什麼原因不發工資。如果沒原因肯定不合法。如果是周轉困難拖欠半個月一個月的,也不合法但你告他也沒多大用處。但如果是員工有極重大過錯,被扣完工資的,不發就合法。可以先跟單位協商解決工資以及繳納社保問題,如果不能解決,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這里的「繳納社會保險」,司法實踐中一般理解為足額,如果公司已經繳了,只是沒有足額繳納,不應看做是未繳納社會保險,補繳即可。所以員工不能擁有單方解除權(也就是不寫辭職報告,說走就走的權利),也就不能享有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甚至還要因此對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5. 公司一直不發工資還有從未繳納社保可以申請賠償嗎
這個公司拖欠員工工資,不給員工購買社保是違反勞動法的,你是可以到勞動局投訴或申請仲裁的,勞動局會幫你解決問題的。
6. 我的工資是社保局發的上月工資沒有發怎麼辦
工資沒有收到可能出現問題,帶相關資料到社保中心查詢。一般情況不會少發工資的。
7. 公司不發工資社保也停了
有用,也只能通過勞動仲裁,但時間會長,你要准備好材料!
8. 公司半年不發工資,又不買社保
在申請勞動仲裁之前,首先要提出爭議。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根據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規定向相應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級別管轄是指不同級別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分工。縣、市、直轄市普遍設立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部分省、自治區也相應地設立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現階段,勞動爭議案件大部分都由當地縣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地域管轄是指不同地區同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受理案件方面的分工。如果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即向職工發放工資的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受理。
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要求雙方當事人在事先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然後才能據此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而勞動爭議的仲裁,則不要求當事人事先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只要當事人一方提勞動仲裁出申請,有關的仲裁機構即可受理。
接著爭議發生後一年內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仲裁庭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接下來雙方正式開庭,經過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調解等一系列法律流程,如果調解不成,就由仲裁庭做出裁決。
9. 單位雖不按時發工資,但每月給員工繳納社保,這種可能有嗎
大概雖然不按時發工資,但每月給員工繳納社保,這種可能是根本不存在的。所以當有單位說給你繳納社保,但是工資暫不發的情況下,一定要去社保局核實清楚到底社保有沒有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