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辭職換工作後原單位的社保卡如何辦理
這里分二種來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源辭職是為了到新的單位去上班。
這種情況就需要辦理轉移手續後在新單位續保(如果新單位在異地的需要異地社保中心的確認或者等待政策允許轉入後辦理)。
第二種情況,如果是金融社保卡,你可以自己到當地開展此業務的銀行個人申報社保卡。
個人辦理社保卡要帶上身份證和近期數碼相片回執。
另辭職後,如果因事耽擱而沒有繼續交納保險費的話,之前所交納的費用不會做廢的,只是你原來的醫療保險將中斷,不能享受其福利。
(1)社保卡離職擴展閱讀:
社保卡作用:
1.個人社會保障相關信息記錄、電子憑證和信息查詢等
2.記錄參保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性別、民族、戶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
3.查詢本人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繳納情況
4.可持卡到醫院就醫,進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結算,到葯店買葯
5.辦理醫療、失業、養老、工傷和生育等社保事務
6.查詢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累計總額等信息
7.辦理領取養老金等社保事務,進行求職、失業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申請參加職業培訓等。
8.用於身份證明。
參考資料:養老保險如何跨制度、跨地區轉移接續?——國家社保中心
『貳』 我的社保卡辭職後,如何個人續交
社保的繳納方式是:
一、如果勞動者在公司上班,可以要求公司為你繳納社保,繳納的比例按照用人單位和員工各自承擔的比例來繳納。
二、如果勞動者是個體工商戶或者自由勞動者,勞動者可以選擇繳納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或者是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具體操作方法是:
1、可攜帶《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以及失業證明、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原在市本級參保企業人員到市社會勞動保險局辦理。
2、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後,繳費年限可以同以前在企業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由保管檔案單位代其辦理退休手續,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不少換工作的朋友會面臨這樣的問題,工作斷檔沒人幫交,務必提前找個中介過渡一下,網上有不少幫著交社保的中介公司,按照最低基數繳納即可。只要是自己給自己上,走正常渠道都只能上三險(養老、醫療、失業),找代理公司可以上五險一金。
如果是本地戶口,到當地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和人才服務中心就可以繳納。外地戶口如果想在異地上,比如外地在北京做自由職業者,只能找家社保代理公司,通常一年交上幾百塊服務費,它都能幫著上五險一金。
在原單位和北京的社保中心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帶到你老家的社保機構,如果在老家已經有單位,直接交給單位辦理就可以了。其中,養老保險個人的部分可以全部轉走,單位繳納的可以轉移12%。醫療保險可以轉移繳費年限,個人的部分就把它取出來自用。失業、工傷、生育險一般就不需要轉了,去新單位直接上就行了。
『叄』 離職後社保卡丟失怎麼辦
一定要在丟失的第一時間抓緊補辦。補辦之前先掛抄失,可選擇去社保局掛失,或撥打12333進行掛失。然後盡快攜帶本人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到當地社保局辦理掛失、補辦手續,如果委託他人辦理,還要提供代辦人的身份證,費用為20元工本費。
『肆』 辦理的社保卡在離職以後還能使用嗎
辭職之後醫保卡還是可以使用的。
醫保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回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並繼答承。另外,失業領取失業金期間可以參加醫保並享受醫保待遇。勞動者重新找工作後可以掛靠,去社保局辦理轉移手續,醫保卡使用范圍:參保職工在定點醫院,葯店就醫購葯時,可憑密碼在pos機上刷卡使用,但無法提取現金或進行轉帳使用。
但是根據《保險法》來看:社保中斷,從中斷繳費的次月起,參保人員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在3個月內補齊欠費的,欠費期間的醫療保險待遇按規定支付。超過3個月補齊欠費的,欠費期間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原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繼續計算,醫療費用從再次繳費之月的第13個月起按規定支付,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不補繳欠費的,原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不再計算。
『伍』 社保卡還沒拿到就離職怎麼辦
離職後公司必須將社保卡交給離職員工,因為社保卡涉及到員工離職後專的保險轉移問題,屬沒有社保卡和養老保險手冊是不能辦理保險轉移的,這是違反《勞動法》的。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批准發行社會保障卡的省級、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制定明確的社會保障卡應用管理規程,並通過在服務場所明示、政府網站公示等方式向社會發布。社會保障卡應用管理規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社會保障卡的功能、用途;
(二)社會保障卡的發行對象、申領條件、申領手續;
(三)社會保障卡的使用范圍、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
(四)社會保障卡損壞、遺失後的掛失、補發程序;
(五)發卡機構、持卡人及其他有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