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能否不按職工應發工資為基數繳納社保和公積金嗎
不可以,如果不按應發工資繳納則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第六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1)發工資不交社保擴展閱讀:
明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欠繳金額30000元以上的,將按三倍標准罰款。昨日,市人力社保局公布《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准》。
而此次制定的新標准涉及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文件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等26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處罰事項。將近幾年新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內容統一納入並加以細化。
據介紹,在一些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中經常會設定行政處罰幅度,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執法機關則會視違法情節輕重和社會危害程度的具體情況,行使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即在允許的范圍內確定最終的處罰額度。
市人力社保局表示,隨著近幾年《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一批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頒布實施,新增加的一些條文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執法內容更加豐富和具體,行政處罰事項數量也不斷增加,但原先所設定的自由裁量權標准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的執法工作。
為保證全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行政處罰時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一致性,規范自由裁量行為,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現象的發生,市人力社保局制定了新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准》,
㈡ 公司新進人員不交社保可以走公司賬戶發工資嗎
不可以不交社保,走公司賬戶發工資,不交社保是違法的。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進行罰款;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發工資不交社保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㈢ 公司只交社保不發工資發放違法嗎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質上也是公司的員工之一,應根據勞動合同約定以及法律規定繳納社保以及發放工資。如果單位不發放工資或者不繳納社保,可以持勞動合同、工作證明等證據材料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補發工資以及補繳社保,或者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法律條規(供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㈣ 哪些情況下,企業給你發工資,交社保,卻不和你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法律規定必須簽訂的,不能放棄。根據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通知後勞動者一個月內不簽訂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按照勞動法規定你們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如果員工不簽合同你只能終止與其的關系,不然按照法律規定企業的權益是沒法保障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擴展材料:
如果未簽合勞動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未簽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簽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未簽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㈤ 單位不按時發工資,社保也會不交嗎
一個單位連工資都不能按時發的話,那他的資金肯定是很緊張的,社保也不會交的。等資金寬裕的話,應該單位會補繳的。。
㈥ 單位雖不按時發工資,但每月給員工繳納社保,這種可能有嗎
大概雖然不按時發工資,但每月給員工繳納社保,這種可能是根本不存在的。所以當有單位說給你繳納社保,但是工資暫不發的情況下,一定要去社保局核實清楚到底社保有沒有繳納。
㈦ 公司一直不發工資還有從未繳納社保可以申請賠償嗎
這個公司拖欠員工工資,不給員工購買社保是違反勞動法的,你是可以到勞動局投訴或申請仲裁的,勞動局會幫你解決問題的。
㈧ 公司半年不發工資,又不買社保
在申請勞動仲裁之前,首先要提出爭議。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根據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規定向相應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級別管轄是指不同級別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分工。縣、市、直轄市普遍設立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部分省、自治區也相應地設立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現階段,勞動爭議案件大部分都由當地縣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地域管轄是指不同地區同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受理案件方面的分工。如果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即向職工發放工資的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受理。
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要求雙方當事人在事先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然後才能據此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而勞動爭議的仲裁,則不要求當事人事先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只要當事人一方提勞動仲裁出申請,有關的仲裁機構即可受理。
接著爭議發生後一年內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仲裁庭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接下來雙方正式開庭,經過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調解等一系列法律流程,如果調解不成,就由仲裁庭做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