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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社保是不是需要簽合同

發布時間:2020-11-28 11:28:35

㈠ 簽合同就必須買社保

你簽的是什麼合同?你是什麼時候在那間公司工作的?
用人單位是一定要幫員工購買保險,醫保,養老金,住房公積金的.統稱為3金5險.
如果你簽的不是正式的聘用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幫你買.
比如說你在使用期.
如果你簽了正式的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是在你工作1年之後,用人單位就會幫你買3金5險,具體福利還要看你公司的安排.你要去你你公司的人事部問一下.
現在也有些情況是用人單位不幫員工買3金5險,但是會給員工一定的補貼,讓員工自己去買保險.

㈡ 買社保前需要簽合同

員來工在入職之前一定要與用源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沒與單位簽訂合同的則要保留工資條、工作證等證據,發生糾紛後可到勞動仲裁部門進行申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所以,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無論時間長短,都應該按《勞動法》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繳納社會保險費。

㈢ 公司不給員工買社保、不和員工簽合同怎麼辦

公司沒簽勞動合同,也沒有買社保,可以要求簽勞動合同,補繳工作期間的所有社專保,離職可要屬求公司給您經濟補償金。

1.要求簽勞動合同,且從建立勞動關系起已超過一個月,可以主張公司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從工作第二個月到第12個月的雙倍工資,可以要求雙倍工資。您可以獲得11個月的雙倍工資賠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求補繳工作期間的所有社保。如不補繳就用現金折算。《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解決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組織不能補辦導致其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因,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故可向人民法院提訴訟訟,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賠償。

3.離職要求公司給您經濟補償金。按每工作一年賠償一個月補償金,不滿6個月賠償 0.5 個月工資,滿6個月也算一個月工資。具體按照_實際工作時間來計算。

㈣ 是不是什麼時候簽勞動合同就按什麼時候開始買社保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時,就應當為你買社保。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沒交的應當補繳。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中的。

㈤ 買五險一金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後,應該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中的五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合同是不能約定排除的,屬於無效條款。對於公積金不是強制繳納的,但在北京是必須給勞動者繳納。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 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社保機構有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買社保是不是需要簽合同擴展閱讀: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後,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都應該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入職第2個月的雙倍工資。

總而言之,只要與用人單位確定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而公積金不是必須的。個人可通過社會保險咨詢等服務監督本單位的相關繳費狀況,依法享受社會保險的待遇。同時,對於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單位,可要求其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㈥ 關於社保問題,公司不給員工簽合同能買社保嗎

  1. 是可以這么做的,但是會有一些問題。

  2.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 這里的「繳納社會保險」,司法實踐中一般理解為足額,如果公司已經繳了,只是沒有足額繳納,不應看做是未繳納社會保險,補繳即可。所以員工不能擁有單方解除權(也就是不寫辭職報告,說走就走的權利),也就不能享有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甚至還要因此對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㈦ 簽合同就必須買社保嗎

你不可以拒絕公司為你參保,否則會造成公司違法,對於管理正規的企業來說,有可能會和回你解除勞答動合同
根據《社會保險法》,企業有責任和義務為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參加五險,否則會被處罰
對於個人來說是對你個人利益的保障,你自己參保只是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而公司的話是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合計五險

公司繳費部分是交納給統籌基金,由社保統籌支配。但如果給了個人,就是個人自己的了,和交給社保是兩個概念也是違法的

㈧ 簽訂勞動合同是否一定要購買社保

簽定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要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

㈨ 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否一定要給其繳納社保

一定要給員工繳納社保。

社保是強制險,公司必須要為員工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一章第四條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五十八條規定,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要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不積極履行的,員工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所以,即使說現在沒簽勞動合同,但至少已經成立正式的勞動關系,有了這點那麼公司那邊不能推卸員工繳納社保的責任。

(9)買社保是不是需要簽合同擴展閱讀:

用人單位違背勞動法律的規定,不繳納或不按規定繳納都是違法行為,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

①社保機構有權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直接罰款。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社保機構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有權直接罰款。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二、社保徵收機構對未繳或欠繳用人單位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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