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申請公司代買社保協議書
給簽定勞動合同的員工上社保是公司的法定責任義務,是必須的。如果公司真想給你參保是不應有這樣的申請的,是不是公司別有用心啊。如你真要寫,一般的格式應是這樣:
申請書
**公司:
我是公司某部門的職工,*年*月參加工作,我工作積極肯干,能遵守公司勞動紀事,能很好的完成了工作任務,請求公司給我上社會養老保險,以解後顧之憂。
申請人:**
日期:……
(最好你能充分了解一下公司讓你寫申請的真實目的,然後再充實到這個申請中,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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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我們公司為不是公司員工的代買社保,該怎麼規避風險
你好,要很注意手續的處理,稍加不注意確實很容易引發風險的。採用保留人事檔案關系方式,由其本人申請,公司再與其簽訂代購社保協議(曾咨詢過人力資源保障局),協議具體寫明繳社保的方式、停保書面通知時間、出現不到公司繳費截止時間公司自動為他停保等;可以按年或半年提前收取社保費。
Ⅲ 社保公積金代繳協議書
1、需要代理社保的企業客戶與我們簽定《社保代理服務協議書》。
2、委託勞務派遣公司代理社保的企業提供企業所有員工的參保資料。
3、企業需要繳納相關費用,把員工的社保費用打到我們的賬戶上。
4、我公司向社保局申報增減員及辦理相關事務
(智點道HR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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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公司委託代買社保協議書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回供收入或補答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也就是說是用人單位為本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正式員工辦理的社會保險,如果非公司員工掛靠的話,需要偽造就業協議,在法律上他就是你公司的正式員工。
總結起來就是兩條風險:
企業要為掛靠的個人偽造勞動合同、工資單等,極易造成勞動糾紛,員工一旦以此為要挾,要求工資、加班工資、年假等,企業將有口難言。
風險就是企業要承擔的違規和違法的風險,掛靠個人並非本企業員工,企業卻違規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這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還不如讓他去第三方代繳機構,省時省力。
所以如果一定要掛靠,必須是信的過得朋友才可以,還要簽訂一份代繳協議,把責任推脫清楚。如果不是你的公司就把其中的利弊跟老闆說清楚,讓老闆自己來權衡。
Ⅳ 社保代繳協議怎麼寫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見,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開戶和繳費單位應當是「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如果勞動合同與公司簽訂,則社會保險也應以公司名義繳納,目前很多公司委託第三方並使用第三方社保賬戶進行社保繳費的行為並不符合法律規定。
有些地方對委託代繳社保行為進行了規范,如2013年7月1日實施的《長沙市規范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行為若干規定》規定,「社會保險事務代理單位代辦用人單位參保登記事務時應提供社會保險事務代理協議、授權委託書、被代理單位的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代辦員工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申報應提供被代理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證件、授權委託書以及經被代理單位確認的職工名冊、工資發放會計憑證等資料。社會保險事務代理單位代辦社會保險事務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代理的規定,在代理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申報繳費時,不得將被代理單位的職工以代理單位職工的名義登記參保。」,從上述文件亦可看出,用人單位可以委託代理公司以公司名義繳納社會保險(即社保賬戶仍是公司的賬戶,可稱之為「代辦社保繳費」),但明確禁止以代理公司賬戶名義繳納社保費(此時社保賬戶是代理公司的賬戶)。從某種程度上說,後者的社保代繳行為沖擊國家的用工登記制度(實際用工單位和登記的用工單位不一致),並不為政府所倡導。目前上海、廣州等多地在外地員工辦理居住證積分申請、居轉戶過程中,要求勞動合同單位必須與社保、個稅繳費單位一致,從某種程度上反映了政府的導向。員工對戶口的利益訴求也間接會倒逼企業規范社會保險代繳行為。
因此,用人單位委託第三方繳納社會保險並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對公司自身而言,亦存在巨大的行政和仲裁訴訟風險。
Ⅵ 代買社保協議書上乙方代表怎麼寫
一、是要做進本公司的工資表的,代買只是你和當事人知道,而社保部門是不知道的,只知道你要繳納此人的社保,所以需要提供你們的勞務合同還有工資等相關問題的資料的。
二、在辦理代繳前可以簽份協議,省得出現問題。協議格式參考: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因乙方個人原因希望將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下文簡稱「社保」)等關系掛靠在甲方,經雙方友好協商決定:
1、住房公積金每月代繳448元,養老保險每月代繳616元,醫療保險每月代繳382元,失業保險每月代繳84元,工傷保險每月代繳11.2元,生育保險每月代繳16.8元,以上共合計1558元;
2、甲方代乙方繳納社保費用,甲方所代繳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包括公司與個人繳納款(以第一條為准);
3、乙方支付方式:按照每兩個月為一個周期,在甲方代繳之前,每周期提前10天一次性支付完畢當個周期的費用,從2010年3月開始。
4、憑證協助事宜:乙方支付甲方費用後,由甲方提供相應款項的收據給乙方;待甲方在一個會計年度向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獲取職工社保信息後,向乙方提供一個會計年度所代繳的社保信息。
5、雙方權利義務:甲方在收取乙方代繳社保費用後,應當及時辦理代繳社保事宜,如有特殊原因暫停辦理的,須提前10天告知乙方;乙方如未按期支付社保費用,甲方有權停止辦理乙方的代繳社保事宜,根據友好原則,請甲方在停止辦理乙方社保事宜3天前友好通知乙方。
6、若因此引起的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
7、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署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日期:
乙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