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簽了勞動合同公司不給買社保
可以去投訴,也可以以未繳納社保為由要求解除勞動關系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⑵ 和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卻不給交社保
要求企業給你一份勞動合同,可以電話投訴,這種小事情在我們這里勞動監察大隊會當天處理好。
⑶ 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否一定要給其繳納社保
一定要給員工繳納社保。
社保是強制險,公司必須要為員工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一章第四條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五十八條規定,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要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不積極履行的,員工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所以,即使說現在沒簽勞動合同,但至少已經成立正式的勞動關系,有了這點那麼公司那邊不能推卸員工繳納社保的責任。
(3)簽了勞動合同不給買社保嗎擴展閱讀:
用人單位違背勞動法律的規定,不繳納或不按規定繳納都是違法行為,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
①社保機構有權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直接罰款。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社保機構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有權直接罰款。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二、社保徵收機構對未繳或欠繳用人單位的強制措施。
⑷ 簽了勞動合同 沒買社保 可以立刻走嗎
這是不抄合法的勞動合同,襲法律上沒有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用工單位錢的。除了簽訂了保密協議或者接受用工單位資助進行專業培訓而簽訂了服務協議,如果沒有這兩種情況,用人單位要求賠償,得不到法律的支付。單位沒有為你交納社保,你可以以沒有為你交納社保為由,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只要提前一個月提出,一個月滿後,勞動合同即行解除,也不需要賠償1萬元給單位,反過來,如果你在該單位工作已經滿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單位要補償你一個月的工資。
⑸ 查一下女人滿五十歲用人單位簽了勞動合同卻不給買社保合法嗎
女人超過40歲以後,社保賬戶是開立不了的,所以不買社保,不違法
⑹ 簽了勞動合同,但是單位沒有給我繳納社會保險,我想知道那這個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1、勞動者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受勞務派遣的員工社會保險繳納標準是按勞務派遣公司(也稱人力資源公司)所在地標准繳納。
2、社會保險項目不應該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