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未實際繳納的社保可以稅前扣除嗎
做工資的時候如果還沒交,而之後實際是交了的,那麼自然是可以扣除了
⑵ 公司不給員工交社保,那所發的工資能所得稅前扣除嗎
按照規定,不簽定勞動合同,不交社保的,所發工資不能稅前扣除。
⑶ 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員工工資能作為成本入賬嗎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員工工資計入成本必須給員工繳納社保,否則不能作為成本入賬!現在社保要地稅代收,就是要把這個跟成本稅收等掛鉤起來,確保員工的社保問題得到落實。
⑷ 企業負擔員工個人部分社保費能否稅前扣除
不能扣除。
社會保險主要通過在一定范圍內籌集社會保險資回金來答提供社會保險資金,並在遇到勞動風險時為工人提供必要的幫助。社會保險為工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勞動者只要符合享受社會保險的條件,即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者已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就可以享受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核心內容。
(4)未繳納社保的那部分工資是否可以在稅前列支擴展閱讀:
根據上一年一月至十二月的員工全部工資收入的月平均值確定。每年確定一次,確定之後,一年之內不會更改。報告和調整社會保障基數的時間通常在7月。
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為支付基礎,職工的一半為上年平均工資,作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礎。在收入中,支付基數由社會保險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公告核實。
⑸ 沒有繳納社保的工資在匯算清繳時不能稅前扣除嗎
在匯算清繳的復時候,制一般是按你在勞動局備案的人數來確定你發工資的人數的,在審計的時候,應該就給你們提出這個問題才對,沒繳納社保,肯定就是沒在勞動局備案,所以你們的工資是肯定不能扣除的。另外,工資總額就是指你所計提的應付工資貸方本年累計數。
⑹ 沒有為員工繳納社保,請問這部分工資支出在稅前可以扣除不
在職職工人數應該按年在職職工平均人數計算,不為職工繳納社保是違反勞動法的,工資可以在稅前扣除。
⑺ 沒交社保的員工工資可以稅前扣除嗎
若是這些職工的工資薪金均依法申報了個稅且屬於合理的工資薪金,則允許稅前扣除,與是否繳納了社保無關。若不是合理的工資薪金,則不能稅前扣除。
企業應該給員工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而未繳納的,對應的工資不符合合理性原則,不能稅前扣除。企業發放的工資、薪金如果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不能證明其工資、薪金支出的屬性,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7)未繳納社保的那部分工資是否可以在稅前列支擴展閱讀:
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1、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5、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5、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⑻ 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員工工資能作為成本入賬嗎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一、員工工資計入成本必須給員工繳納社保,否則不能作為成本入賬,現在社保要地稅代收,就是要把這個跟成本稅收等掛鉤起來,確保員工的社保問題得到落實。
二、下述5項原則雖沒有提及給員工繳納社保,但可能各地的稅務機關對如何確定「單位員工」的判定標准上也許有不同的掌握,因此建議必須咨詢負責你單位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來確定所在地區對這項政策的執行情況。
國稅函[2009]3號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同時將工資薪金支出進一步界定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8)未繳納社保的那部分工資是否可以在稅前列支擴展閱讀:
稅前扣除規定與企業實際會計處理關系
(一)稅法優先原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鉑略註:《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例如,職工福利費的范圍,在財務部和國稅函都有相關的規定且不一致,而國家稅務總局在稅務答疑時就明確了,在所得稅上按照國稅函的文件處理;在會計處理上按照財政部財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稅法的標准。
在實務操作中還一定要注意稅法優先原則在其他方面的體現,如合同中寫明股權轉讓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由個人負擔,但是由對方承擔這部分費用,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部門還是會找個人承擔責任。
(二)稅法協調原則: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並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應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三)稅法空白原則: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未明確規定的具體扣除項目,在不違反稅前扣除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按國家財務、會計規定計算。
例如,關於勞保支出,目前只是規定了具體的扣除明細范圍,但是沒有扣除標准,那麼企業就可以按照國家財務、會計的規定計算。
⑼ 企業未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未簽訂勞動合同,請問工資可以稅前扣除嗎
公司沒有給員復工簽勞動合制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這明顯是違法的。
按勞動合同法,如果企業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不繳納社保,對員工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建議去詳細了解一下。
不知道你說的工資稅前扣除是什麼意思。如果是計算企業的所得稅,員工的工資是在稅前扣除的,即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經扣除了(工資已記入成本,企業的利潤中已經扣除了工資支出)。
至於股東需不需要簽訂合同和繳納社保的問題,與單位有沒有勞動關系,是判斷的標准。如果股東僅僅只是出資,或佔有股份,沒有直接在單位從事相關的經營活動,即沒有與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就沒有不需要簽訂合同和繳納社保。
⑽ 未給交社會保險的員工其工資能否稅前扣除
【問題】 企業在管理費用上列支人員工資,但未給員工交各種社會保險。不知道內這部分工資可不可容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是不是填納稅申報表時,要全額調增?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企業應該給員工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而未繳納的,對應的工資不符合合理性原則,不能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