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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資低於社保工資

發布時間:2021-01-23 00:33:21

A. 為什麼基本工資低於合同工資

1、勞動合同中的基本工資(不含加班費)只要不低於所在地級市要求的最低工資水平就是合法的。寫多了,公司如果沒有足夠合法理由而不支付,你可以要求勞動仲裁,這樣可以增加你的收入。

2、社保費用,與工資沒有什麼關系,這個繳納社保基數也是由相應的政府機構規定。個人繳納此基數的8%,公司是18%。例如:基數是1000元,那麼個人繳納80元,公司繳納180元。

(1)合同工資低於社保工資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必須根據各種風險事故的發生概率,並按照給付標准事先估計的給付支出總額,求出被保險人所負擔的一定比率,作為釐定保險費率的標准。而且,與商業保險不同,社會保險費率的計算,除風險因素外,還需要考慮更多的社會經濟因素,求得公平合理的費率。

比例保險費制:

這種方式是以被保險人的工資收入為准,規定一定的百分率,從而計收保險費。採用比例制,原因社會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補償被保險人遭遇風險事故期間所喪失的收入,以維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須參照其平時賴以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為衡量給付的標准,另一方面又作為保費計算的根據。

以工作為基準的比例保險費制最大的缺陷是社會保險的負擔直接與工資相聯系,不管是僱主雇員雙方負擔社會保險費還是其中一方負擔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的負擔都表現為勞動力成本的增加,其結果會導致資本排擠勞動,從而引起失業增加。

B. 如果勞動合同上的工資比社保最低基數高繳費按多少交

社保繳納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職工工資收入高於專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屬300%為繳費基數;
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需要准備工資表這些證明。

C. 勞動合同上面的薪資低於面試時候談好的薪資,那麼這是不是為了能夠按照社保最低基數來繳費才這樣寫的

勞動合同上薪資低於面試談好的工資,這確實是為了為了社保按最低基數繳費。而且企業讓你加班還可以根據合同上的薪資計算加班費,其實這也是一種變現的剝削。

D. 實際工資低於社保繳費基數可以嗎

社保繳費比例
1、養老保險:
①個人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最低數專為上年全市職屬工工資的60%;最高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300%)的8%繳納。
②單位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2%繳納。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將個人養老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此前的政策是個人繳費全部和單位繳費的3%計入個人養老賬戶,單位繳納的19%劃轉為社會統籌,而新政策將單位繳費的3%也劃入社會統籌用來解決養老空賬問題。
2、醫療保險:單位10%,個人2%+3元;
3、失業保險:單位1%,個人0.2%;
4、工傷保險:根據單位被劃分的行業范圍來確定它的工傷費率,在0.5%~2%之間;
5、生育保險:單位0.8%,個人不交錢。

E. 合同約定的工資比實際工資低怎麼辦

按照正常程序應該先協商,然後協商不成申請勞動仲裁,不滿意再起訴。對於你的情況來說,應該是無法協商了,現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把你的工資降低且未繳納社保等,實際上會導致你被動離職,是可以申請補償金的,補償金的多少看你在該公司的工作年限。
依據法條: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來進行你的補償金的核算,希望能幫到你

F. 關於勞動合同上的工資低於實際工資的問題,望解答,謝謝!

1、一旦發生復勞動爭議,工資一制般以合同為准。你很難舉證。
2、各地社保和公積金政策不一致,詳細要咨詢當地社保機構。公司社保繳納的比例大概在33%左右,公積金在5%—12%不等。
3、個人社保繳納比例大概為11%,公積金5%—12%(與公司繳納比例一致)。
4、工資實際發放日比合同約定的晚,對公司有不利的影響,對你是沒有影響的,不用擔心。如果公司說現金發放了,一般要出具員工現金簽收單,對公司是不利的。

G. 合同工資比實際工資低很多怎麼辦

公司名義上是為員工省個人所得稅,但實際上肯定有其他原因,其中也有政府管理部門的一些因素。 簽訂勞動合同時寫的工資,屬於明賬,財務上要列入工資支出;另行簽訂的協議走得必然是暗賬,發放方式大多是現金。公司發放現金後,以消費發票抵充就可以將這部分實際的工資支出記錄到辦公用品等其他賬目下去,屆時查賬無法發現實際發過工資的現實。 另一種發放方式是由主管領到現金後,通過個人對個人的銀行轉賬,發到你的手中。區別公司轉賬和個人轉賬可以去拉銀行對賬單看轉賬種類:如果是公司對個人發工資的轉賬,一般會記錄「工資」、「薪」等字樣,一些銀行還會顯示出轉賬公司的名字;如果是個人對個人,那隻有轉賬的常規字樣了,轉出人也是個人姓名。由於通過銀行發工資需要記錄工資總額手冊,因此非工資賬資金發工資較難通過公司銀行業務轉賬到個人。 最大的好處是降低了你的表面收入,在憑借收入計算的項目上,公司可以省不少錢。比如繳社保時,都按照收入來確定社保基數。當你的賬面收入很低時,公司只需要繳納很少的社保。而且即使社保審計也無法發現公司的手腳。再比如計算經濟補償金,你的月收入低的話,公司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也可以大大節省。 當然,有時候公司也有些迫於無奈,才發現金改列支。我們國家至今還在使用一套落後的自主工資審核制度。當初為了防止一些內資企業通過個人所得稅逃避高達33%的企業營業稅,國家要求私營企業員工工資高於個稅起征點的,要進行自主工資審批,並設置允許的工資額度。近一年國家統一內外資營業稅後,這套自主工資制度未明確是否要保留,所以很多地區還在繼續執行,極大地阻礙了經濟發展,非常令人遺憾.

H. 職工基本工資低於社保繳費基數怎麼辦

按照復規定,一般的繳費基數是根制據勞動者前一年度的平均工資確定的,並且是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繳費基數的,例如你2007年的平均工資是2000元,那麼你2008年的繳費基數就是2000元。 現在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無從獲得勞動者前一年度平均工資的,例如剛剛畢業的學生,那麼可以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約定以多少為基數,或者就以勞動合同約定的月薪作為繳費的基數。

I. 勞動合同簽訂的工資低於實際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提供給勞動者的新勞動合同低於原勞動合同的工資標准,勞動者拒絕續簽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標准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代理,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程指導服務並寫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並且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J. 合同工資比實際工資低很多怎麼辦

公司名義上是為員工省個人所得稅,但實際上肯定有其他原因,其中也有政府管理部門的一些因素。
簽訂勞動合同時寫的工資,屬於明賬,財務上要列入工資支出;另行簽訂的協議走得必然是暗賬,發放方式大多是現金。公司發放現金後,以消費發票抵充就可以將這部分實際的工資支出記錄到辦公用品等其他賬目下去,屆時查賬無法發現實際發過工資的現實。
另一種發放方式是由主管領到現金後,通過個人對個人的銀行轉賬,發到你的手中。區別公司轉賬和個人轉賬可以去拉銀行對賬單看轉賬種類:如果是公司對個人發工資的轉賬,一般會記錄工資、薪等字樣,一些銀行還會顯示出轉賬公司的名字;如果是個人對個人,那隻有轉賬的常規字樣了,轉出人也是個人姓名。由於通過銀行發工資需要記錄工資總額手冊,因此非工資賬資金發工資較難通過公司銀行業務轉賬到個人。
最大的好處是降低了你的表面收入,在憑借收入計算的項目上,公司可以省不少錢。比如繳社保時,都按照收入來確定社保基數。當你的賬面收入很低時,公司只需要繳納很少的社保。而且即使社保審計也無法發現公司的手腳。再比如計算經濟補償金,你的月收入低的話,公司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也可以大大節省。
當然,有時候公司也有些迫於無奈,才發現金改列支。我們國家至今還在使用一套落後的自主工資審核制度。當初為了防止一些內資企業通過個人所得稅逃避高達33%的企業營業稅,國家要求私營企業員工工資高於個稅起征點的,要進行自主工資審批,並設置允許的工資額度。這個審批的申報條件並不容易達到,很多企業覺得麻煩,不做審批,那隻好把個人工資賬做得不超過個稅起征點。近一年國家統一內外資營業稅後,這套自主工資制度未明確是否要保留,所以很多地區還在繼續執行,極大地阻礙了經濟發展,非常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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