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職工非因工死亡 單位沒有買社保 要求賠償 要到勞動局寫什麼證明
非因工死亡,來單位為何要為職自工的死亡承擔責任?
單位沒有為期買社保,可以要求單位補償沒有買社保的金額。
建議你和單位先協商要求補給家屬社保應繳納的錢(因為人過世了沒法補交了)
如果單位不同意的話,可以訴諸法律,但職工本人已經死亡,其勞動權益是否能夠得到維護,我覺得比較困難。
❷ 如果企業沒有按期為員工購買社保,出現非因工傷死亡,那麼企業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補償項目為喪葬復費加撫恤制金。如果辦了社保,由社保機構支付。
《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2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到12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而《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並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你公司可予以適當的補償。
你司沒有為員工參保應該也是參照以上規定給付喪葬費及撫恤金。
❸ 如未給員工購買保險 非因工死亡如何補償
不是因工死亡 就不享有工傷待遇,死亡後沒有任何補償,但是看情況,單位能給些適當的補償,但是不是賠償。
❹ 非因工死亡,用人單位未給員工買社保,用人單位有責任嗎
非因工死亡,如果是重大疾病的話,在治療期間,員工可以享受報銷80%的醫療補助,還可以在死亡時,領到重大疾病補助,如果是意外死亡,那麼和社保沒有關系,
❺ 非因工死亡的職工公司沒有買社保,有賠償嗎
社保方面肯定是沒有了,但是可以跟單位申請救濟金,我想出於人道主義單位多少會有所表示的
❻ 員工非工傷死亡,用人單位該承擔什麼責任,沒簽合同,未買保險
勞動者非因工死亡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非因工死亡待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其繳納社保的,則非因工死亡待遇都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從第二個月開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從勞動者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1、非因工死亡,是和因工死亡相對應的一個法律概念,是指公司企業等用人單位的員工,因工作以外的原因發生死亡,且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工傷法定情形,不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主張因工死亡相關賠償的死亡。因非因工死亡而發生的相關賠償糾紛,稱為非因公死亡糾紛。如員工在工作時間以外,非因工作原因發生死亡,或者雖然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發生死亡,但與其工作無任何關聯,因其行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故不能被依法認為工傷。舉例說明,如一員工下班後,在自己租住的房屋內因觸電身亡,這個員工的死亡就是非因工死亡。
2、非因工死亡待遇:
各地對於因工死亡待遇規定有一定差異。以廣東省為例:
《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
十、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費的標准: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下同);
供應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准:6個月工資;
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3個月工資。
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准發給死亡撫恤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❼ 未參加社保非因工死亡也有補償
企業職工應當參加社保五險,如果當事人退休之前去世,社保應該發放喪葬費和撫恤金,同時其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余額由繼承人全額繼承。
❽ 非因工死亡的職工公司沒有買社保,有賠償嗎
用人單位未為職工辦理社保職工可以要求賠償。
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總原則: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❾ 未繳納養老保險金非因工死亡怎麼辦
《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
1、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在職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以及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在職參保人員死亡的,其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負責籌集、發放。從死亡的下一個月起,按月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2、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3、喪葬補助費標准:按其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個月計發(2014年喪葬補助費標准14212.4元)。
4、在職參保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金由企業支付;離退休(退職)參保人員死亡的,喪葬補助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5、一次性撫恤金:企業離休人員以及符合享受離休人員同等待遇的退休人員死亡按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養老金計發,企業退休人員死亡按其死亡時本人基本養老金的8個月計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在職職工非因工死亡一次性生活困難補助費按其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倍計發,由企業支付。
6、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發放標准:企業離休人員以及符合享受離休人員同等待遇的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符合供養直系親屬條件的,每人每月按供養人死亡當月被供養人本人戶口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00%發給救濟費;
7、企業職工和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其符合供養直系親屬條件的,每人每月按供養人死亡當月被供養人本人戶口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發給救濟費。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退職)人員,其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由死亡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
❿ 社保未交滿6月非工傷死亡有賠償么
只要交了社保,在這期間發生的非工傷死亡就有賠償
非因工死亡人員的待遇,包括兩項: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具體數額你可以根據以下兩條規定及當地地區的規定來計算。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第二十三條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二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並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二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九個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十二個月。第四十五條工人職員的直系親屬,其主要生活來源,系依靠工人職員供給,並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均得列為該工人職員的供養直系親屬,享受勞動保險待遇:一、祖父、父、夫年滿六十歲或完全喪失勞動力者;二、祖母、母、妻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者;三、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十六歲;四、孫子女年未滿十六歲,其父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力,母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