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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按工資繳納社保怎麼賠償

發布時間:2021-01-20 04:43:38

㈠ 主動離職,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可以要求賠償金嗎

個人繳費以參保人月應稅工資、薪金收入為基數。
假如你無法舉證實際收入是專3000元的話,單憑勞動合同是屬沒用的。因為勞動合同的3000元基於某種特定情況下的勞動報酬,假如你請假或出工不足會導致收入降低,相信這部分工作B勞務公司會做得比你想像的要完整。
這事同時涉及個人所得稅,A、B公司會不遺餘力去處理。雖然真理在你那邊,可誰都知道,黎明前的夜是最黑的。
勝訴的話公司必須補繳社保,但你已向B公司簽署了自願按2000元繳納的保證書(你的過失),可能無法得到其它補償。

㈡ 入職四年公司未按工資全額繳納社保,現離職,可要求補償嗎

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專勞動合同屬: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㈢ 公司未按員工實際工資交納社保,如何追討

公司未按員工實際工資交納社保,這也是大家常常遇到的問題。要吃啞巴虧,當然不。那如何追討呢?
一、對於企業隱瞞社會保險繳費數額行為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你可以先和單位協商讓他們按正常程序補繳,同時把利害關系講清楚,受處罰時的負擔情況;
二、協商不成時,可以走勞動仲裁的程序,直至到法院起訴,但要注意訴訟時效;
三、也可以同時去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要有個人工資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條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但未參加的,或者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向職工支付費用。

㈣ 公司未按照實際工資繳納社保,導致工傷賠償受到損失

雖然沒有國家性的規定出台必須由單位賠償損失,但是很多地方性的規定已經出台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從法理精神上說也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一旦發生工傷,職工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等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而工傷保險基金會嚴格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4條規定,即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核定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繳費工資本應等於職工實際工資總額,但由於用人單位瞞報工資數額,導致工傷職工享受不到法律規定的待遇標准,才使得工傷保險待遇標准縮水。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從理論上講,用人單位瞞報工資數額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工傷保險待遇降低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而工傷職工對此沒有任何過錯,用人單位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行政責任的同時,也應該為工傷職工、工傷職工供養親屬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而承擔民事責任。單位少報工資數額和職工人數,不應只承擔行政責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差額部分的損益還應由用人單位補足。

㈤ 如果單位沒有按照實際工資購買社保,對公司怎麼處罰

1、對直接主管復人員和責任制人員的處罰: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三)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的。

2、對單位的處罰:依據《勞動監察保障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社會保險機構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4.《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四條 對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

㈥ 公司未繳納社保,未按時發放工資,如何要求賠償

  1. 可以先跟單位協商解決工資以及繳納社保問題,如果不能解決,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這里的「繳納社會保險」,司法實踐中一般理解為足額,如果公司已經繳了,只是沒有足額繳納,不應看做是未繳納社會保險,補繳即可。所以員工不能擁有單方解除權(也就是不寫辭職報告,說走就走的權利),也就不能享有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甚至還要因此對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㈦ 主動離職,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可以要求賠償金嗎

你的事不來在於是不是自自動離職,而在於社保繳費基數低於本人實際工資是不是符合社保規定。
社保的繳費基數可以是參保人的基本工資,也可以按社保機構確定的當地繳費基數的上限和下限之間選擇。
繳費基數的上限和下限: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00%-60%
,在這之間選擇一個標准作為繳費基數都是允許的。
如果你的繳費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社平數的60%
,倒是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否則沒有什麼意義。

㈧ 公司未繳納社保,解釋說工資里給予了社保補助,要賠償先得把社保補助退回合理嗎

當然不合理,因為既然已經出現和公司討論社保合不合理的情況雙方肯定已經翻臉,到法院和專進行勞動仲屬裁這種情況下也只能依法辦事,而根據法律條款,公司沒有繳納社保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不佔理的,因為這是法律明文確定的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況且公司解釋工資有社保補助,肯定也不是以社保的名義(因為這是違法的),這樣公司要求員工退回社保補助也無從談起。

㈨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人實際工資繳納社保,現本人想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賠償,請問該怎麼做

如果你有證據,就到單位所在地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你的賠償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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