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員工自願不買社保,公司可以免責嗎
法律上不允許
B. 公司幫人代買社保,需要怎麼做
可以找當地社保代理。
對流動就業人員、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的勞動者及其他在職流動人員來說,可以通過社保代理機構進行社會保險參保,這樣就可以享受國家的社會保障。這就體現了國家倡導的"人人參保"的相關政策。
流程
1、業務咨詢: 初步了解雙方意向,確認合法資質,交換公司、個人基本情況並加以說明;
2、分析考察: 依據用人單位、個人提出的要求,對實際工作環境、崗位進行了解,如有必要可進行考察。
3、提出社保代理方案: 根據不同用人單位、個人的要求及現有狀況,制定社保代理方案;
4、洽談方案: 代理公司與被代理人研究、協商社保代理方案內容,並在合法用工的前提下修改、完善社保代理方案;
5、簽訂《社保代理協議》: 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分清法律責任,依法簽訂《社保代理協議》;
6、收集被代理人公司的資料、信息並加以整理;
7、簽訂代理協議。
C. 幫別人買社保怎麼辦
也不是一定復不可以,我們就幫別人制代辦過(人情關系戶,不是本地戶口,自己買不了的)。要很注意手續的處理,稍加不注意確實很容易引發風險的。
操作:
1、採用保留人事檔案關系方式,由其本人申請,公司再與其簽訂代購社保協議(曾咨詢過人力資源保障局),協議具體寫明繳社保的方式、停保書面通知時間、出現不到公司繳費截止時間公司自動為他停保等;
2、可以按年或半年提前收取社保費。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D. 公司代個人買社保需要寫個什麼免責聲明不順便提個格式,謝謝
不需要。責任完全在公司,公司全權負責
E. 公司幫別人(不是本公司員工)代繳社保,違法嗎代繳有沒有其他風險有的話應該怎麼規避這些風險
代繳社保並沒有違法,反而對企業有一定的好處
具體而言:
1、幫助人力資源部門從繁重的重復性事務中解脫,專注於核心的戰略性工作,從而提升人力資源管理的高度和核心競爭力;
2、提供接觸新管理技術的機會,提高響應的速度與效率;
3、規范操作,有效遏制隨意性的薪資、員工管理,對管理工作的規范性、公正性起到促進作用;
4、降低成本,舒緩資金壓力,克服企業很多的規模經濟弱點,在國內由於勞工權利意識的提高、就業安全體系和勞動法令的普及,人事直接間接費用及外圍成本不斷地增加,人力資源管理業務外包可以降低企業風險,擺脫雜務干擾,最終引導企業專心經營核心資源,發展核心競爭優勢;
5、避免大量投資於人才所帶來的不確定風險;
6、簡化流程,節省時間,提高員工滿意度;
7、不會因社保專員的專業性不強操作不當引發糾紛。
(5)幫別人買社保免責申明擴展閱讀
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是指勞動保障事務代理經辦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方),根據協議,接受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個人的委託(以下簡稱委託方),在一定期限內為委託方代管勞動者個人檔案、代辦勞動人事、社會保險等勞動保障事務的行為。」所以說「代繳社保」是未來企業用工和勞動者個人享受社保的方式之一,這個行業在中國也逐漸走向成熟。
服務對象
(1)外資企業和異地企業駐本地分支機構;
(2)各商業連鎖加盟企業常駐經營網點;
(3)不設人事管理崗位的中小企業;
(4)沒有企業為其繳納社保的個體工商戶;
(5)自由職業者;
(6)因工作變動,暫時沒有公司為其繳納社保的人員;
(7)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單位和個人。
參考資料:網路-代繳社保
F. 勞動者承諾自願不購買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是否就免責
根據《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金。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金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作為勞動者他的權利是可以放棄的,但是作為用人單位這是他的法定義務,是必須要履行的。
因此,用人單位不要為了規避勞動關系中的責任和義務,與勞動者簽訂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承諾書」,或者與勞動者簽訂對工作中產生的傷亡不負責任的「免責條款」,因為這類條款違反了我國勞動法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的。如果最終走上法律途徑,勞動者的權利不會因簽訂這些條款而無效。
G. 社保免責協議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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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合同一式二份,單位與勞動者各執一份.第三位老兄說的與法律有些出入,現在的合同並不強求一定要由勞動局來鑒定,只要雙方按照法律協商一致簽訂都是合法有效的.你沒有拿到合同,並不能說明這個合同是無效,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勞動部門來裁定,而不是單位與勞動者說了算.你的一份沒有拿到,單位的確做得不到位,你可以向單位人事部門索要,他們若不給的話,直接找領導嗎,若領導也不同意給你,你只得找勞動局了,估計你在該單位的職業生涯也要考慮了.
H. 的書面聲明,企業可以不用幫他們買社保嗎
要是員工主動要求不用購買社會保險的,那麼單位還是不能免責的。因為社保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即使員工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
如果是這樣子的話,最後公司購買社會保險了,員工也還得給錢。對此,在我國法律一般按如下比例規定:
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最低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40%;最高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300%)的8%繳納;單位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2%繳納。
醫療保險:以北京市為例,醫療保險繳費比例(最低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60%):單位10%,個人2%+3元。
失業保險:單位1%,個人0.2%。
工傷保險:根據單位被劃分的行業范圍來確定它的工傷費率,在0.5%~2%之間。
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為單位0.8%,個人不交錢。
I. 員工自願不買社保,公司可以免責嗎
經常會遇到這樣的咨詢問題,公司里的一部分員工提出要求,稱家裡經濟困難、小孩讀書開銷大等,希望公司不要給他們買社保,而把買社保的錢直接發給他們,而他們自願寫承諾書,承諾因自身原因不購買社保,保證以後不會因社保的問題找公司的麻煩,因未買社保的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與公司無關。大部分公司認為自己已經支付了這筆費用不會有什麼問題,便同意了他們的請求。但現實中,如果社保局發現公司未給這批員工買社保,一般會責令公司限期補繳這批員工的社保費用,並且隨著《社會保險法》的施行,用人單位將承擔著更大的懲罰責任。針對這樣的情形,公司便會想問,員工自己的承諾難道沒有法律效力嗎?是員工自己要求不買,不是公司不願給員工買,員工不配合買社保,公司又能怎麼辦,以及公司以前發給勞動者的那筆社保費用又該如何處理?
現實類似這樣的案例很多,如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繳納社保的費用作為員工的福利直接作為工資的一部分予以發放,他們實際上涉及一個共同的問題,就是社會保險是否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約定的問題。我們知道意思自治、平等協商是合同法的一大基本原則,但這種自治必須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不管是簽到勞動合同還是書面承諾書,雙方雖然在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但是由於協議中有關社會保險的內容違反了國家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從而導致雙方合同中約定的條款無效。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從法律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即使勞動者主動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勞動者雖主動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其參加社會保險,並作出書面承諾,但會有最終會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民法通則》也明確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故公司把相應費用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而並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將給公司帶來不利的法律後果。另《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也即意味著公司仍應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針對公司以前發給勞動者的那筆社保費用如何處理的問題,《民法通則》規定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因此,公司在履行法定義務後可依法要求勞動者退還已實際支付的相應費用。也可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無效合同所獲取的利益應當予以返還。
另外,我們還應看到繳納社會保險不光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勞動者也是責任的主體。我們知道,權利是可以放棄的,法律不會干涉,即是說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可以放棄,但是對於義務,就必須履行,無權放棄。因此,即使勞動者不想參加社會保險也是不允許的。
社保的誤解是導致員工不願購買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們經常碰到員工問單位這樣一句話:你們單位要不要扣保險?很多人都用扣字來形容保險,是因為每月發工資的時候,他們直觀地感覺到,他們的工資中被扣除了保險費用。所以個人覺得作為一名HR,應該跟員工宣傳保險,住房公積金以及其他的一些福利制度。保險費用不是公司扣掉你了,只是把這部分錢從你的工資賬戶轉移到了社保賬戶,一樣多的錢,只是放在了你名下的兩個戶頭里。如果繳滿了15年,以後你就可以享受養老金;繳不滿也沒關系,退休以後可以領出來的。讓他們明白繳納社會保險是國家賦予勞動者的一種福利,我想大多數勞動者在理解之後是不會拒絕繳納社會保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