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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工資代扣社保公積金分錄

發布時間:2021-01-15 05:28:08

⑴ 工資社保公積金計提及發放的分錄

工資的會計分錄可以分為兩部分:(假設次月發放上月工資)
當月計提時: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次月發放時: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銀行存款
如果有涉及社保、公積金、個稅等,可以這么做:
計提工資分錄不變;
發放工資時:借:應付職工薪酬(金額為之前計提的應發工資)
貸:其他應收款——個人社保部分
其他應收款——個人公積金部分
其他應收款——代繳個稅
銀行存款(金額為實發工資)
繳納社保、公積金、個稅時:借:管理費用(相關福利企業承擔部分)
其他應收款(相關福利個人部分以及代繳個稅)
貸:銀行存款
註:不同人可能有不同的做賬習慣,可以根據自己的習慣進行計提,不違反相關會計准則和財經法規即可。

⑵ 應付工資里代扣社保的分錄怎麼做

應付工資里代扣社保的一套完整的分錄:

通常在計提工資時:

借:管理費用等--工資

貸:應付工資通常在發放時:

借:應付工資

貸:銀行存款/現金

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其他應付款--社保(個人負擔部分)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通常在繳納保險時:

借:管理費用--社保(公司負擔部分)

其他應付款--社保(個人負擔部分)

貸:銀行存款通常在繳納住房公積金時:

借: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公司負擔部分)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

貸:銀行存款

(2)發工資代扣社保公積金分錄擴展閱讀:

會計分錄亦稱「記帳公式」。簡稱「分錄」。它根據復式記帳原理的要求,對每筆經濟業務列出相對應的雙方帳戶及其金額的一種記錄。在登記帳戶前,通過記帳憑證編制會計分錄,能夠清楚地反映經濟業務的歸類情況,有利於保證帳戶記錄的正確和便於事後檢查。

每項會計分錄主要包括記帳符號,有關帳戶名稱、摘要和金額。會計分錄分為簡單分錄和復合分錄兩種。簡單分錄也稱「單項分錄」。是指以一個帳戶的借方和另一個帳戶的貸方相對應的會計分錄。復合分錄亦稱「多項分錄」。是指以一個帳戶的借方與幾個帳戶的貸方,或者以一個帳戶的貸方與幾個帳戶的借方相對應的會計分錄。

為了保證帳戶對應關系的正確、清晰、便於了解經濟業務的內容,會計分錄必須嚴格掌握一借多貸或一貸多借的基本原則,不允許多借多貸。

會計分錄格式

第一:應是先借後貸,借貸分行,借方在上,貸方在下;

第二:貸方記賬符號、賬戶、金額都要比借方退後一格,表明借方在左,貸方在右。

會計分錄的種類包括簡單分錄和復合分錄兩種,其中簡單分錄即一借一貸的分錄;復合分錄則是一借多貸分錄、多借一貸以及多借多貸分錄。

需要指出的是,為了保持賬戶對應關系的清楚,一般不宜把不同經濟業務合並在一起,編制多借多貸的會計分錄。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為了反映經濟業務的全貌,也可以編制多借多貸的會計分錄。

方法

初學者在編制會計分錄時,可以按以下步驟進行:

第一:涉及的賬戶,分析經濟業務涉及到哪些賬戶發生變化;

第二:賬戶的性質,分析涉及的這些賬戶的性質,即它們各屬於什麼會計要素,位於會計等式的左邊還是右邊;

第三:增減變化情況,分析確定這些賬戶是增加了還是減少了,增減金額是多少;

第四:記賬方向,根據賬戶的性質及其增減變化情況,確定分別記入賬戶的借方或貸方;

第五:根據會計分錄的格式要求,編制完整的會計分錄。

⑶ 計提工資、發放工資、繳納個稅和社保的會計分錄怎麼做的

計提工資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發放工資會計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付款-社保(個人)

其他應付款-公積金(個人)

應交稅費-個稅

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繳納個稅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個稅

貸:銀行存款

計提五險(公司部分)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五險

計提公積金(公司部分)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交社保會計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五險

其他應付款——五險

貸:銀行存款

交公積金會計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公積金(企業部分)

其他應付款-公積金(個人部分)

貸:銀行存款

(3)發工資代扣社保公積金分錄擴展閱讀:

應付職工薪酬的賬務處理:

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工資、獎金、津貼等,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企業從應付職工薪酬中扣還的各種款項(代墊的家屬葯費、個人所得稅等), 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其他應收款」、「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等科目。

企業向職工支付職工福利費,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科目。

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向職工給予的補償,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⑷ 社保從工資中扣除,如何做會計分錄如何操作

一、假設工資為5000,計提工資:

借:管理費用--工資 5000

管理費用--社保費 900

貸:應付內職工薪酬容--工資 5000

應付職工薪酬--社保費 900

二、繳納社保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費 900

其他應付款--扣個人社保 300

貸:銀行存款 1200

三、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5000

貸:銀行存款 4700

其他應付款--扣個人社保 300

(4)發工資代扣社保公積金分錄擴展閱讀

賬務處理

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工資、獎金、津貼等,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企業從應付職工薪酬中扣還的各種款項(代墊的家屬葯費、個人所得稅等), 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等科目。

企業向職工支付職工福利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科目。

企業支付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用於工會運作和職工培訓,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向職工給予的補償,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⑸ 公司從計提到發放工資以及代扣代繳社保、公積金、個稅的會計分錄應如何做,麻煩各位老師指教,要詳細些。

公司從計提到發放工資以及代扣代繳社保、公積金、個稅的會計分錄是:
1、計專提時工資時:
借:管理屬費用-工資
銷售費用-工資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
2、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其他應收款-個人社保
其他應收款-個人公積金
3、扣社保時:
借:管理費用-社保費
銷售費用-社保費等
其他應收款-個人社保
貸:銀行存款
4、扣個人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5、扣住房公積金時:
借:管理費用-公積金
銷售費用-公積金
其他應收款-個人公積金
貸:銀行存款

⑹ 代發工資,代扣社保,代扣公積金怎麼賬務處理呢

勞務派遣公司主要賬務處理:
1、收到勞務費,開具發票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2、計提勞務派遣人員工資及企業承擔的社保、住房公積金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其他應付款—社保 (企業交納部分)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企業交納部分)
3、支付派遣人員的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庫存現金
其他應付款—社保 等 (個人承擔的社保和公積金)
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可以扣減3500和個人社保)
4、繳納社保和公積金
借:其他應付款—社保 等
貸:銀行存款
5、計提營業稅和附加稅費(按差額計提,即勞務收入減去支付的勞務成本和社保)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營業稅
應交稅費—城建稅
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營業稅計稅基數為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款項減除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社保後的余額。
6、支付本企業人員工資和費用
借:管理費用—工資/ 辦公費 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或 庫存現金 / 銀行存款
7、期末結轉
借:本年利潤
貸:主營業務成本
管理費用
營業稅金及附加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本年利潤

⑺ 社保代扣代繳會計分錄如何做

繳納時:

借來:應付職工薪酬自--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其他應收(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貸:銀行存款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發數)

貸: 其他應收(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庫存現金 (實發數)

(7)發工資代扣社保公積金分錄擴展閱讀:

格式

第一:應是先借後貸,借貸分行,借方在上,貸方在下;

第二:貸方記賬符號、賬戶、金額都要比借方退後一格,表明借方在左,貸方在右。

會計分錄的種類包括簡單分錄和復合分錄兩種,其中簡單分錄即一借一貸的分錄;復合分錄則是一借多貸分錄、多借一貸以及多借多貸分錄。

需要指出的是,為了保持賬戶對應關系的清楚,一般不宜把不同經濟業務合並在一起,編制多借多貸的會計分錄。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為了反映經濟業務的全貌,也可以編制多借多貸的會計分錄。

⑻ 每月扣公積金怎樣做會計分錄

1、計提

借:管理費用

生產成本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應付職工薪酬-職工公積金(單位承擔)

2、發放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代扣公積金(個人承擔)

3、繳納社保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公積金(單位承擔)

其他應付款-代扣公積金(個人承擔)

貸:銀行存款

拓展資料:

公積金,通常是指住房公積金,有時也指[1]公司公積金。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自2017年7月1日起,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已全部可以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台,」辦理。逐步實現實現「賬隨人走、錢隨賬走」。同時,大力推進異地貸款服務,滿足繳存職工跨地區購買住房的資金使用需求。

2016年2月18日,根據央行、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完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利率形成機制的通知》,2月21日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利率由現行按照歸集時間執行活期和三個月存款基準利率,調整為統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執行。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離退休職工也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儲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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