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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份工資少了社保

發布時間:2021-01-14 15:26:07

⑴ 今年社保工資9月份有一筆920是怎麼回事

你這一筆920的社保工資大概是九月底到帳的,這就是給你補發的1-9月份增加的養老金,你10月份的社保工資比上個月多了1百多塊錢,是按照新標准給你發放了。

⑵ 請問我參保了小集體社保繳費21年今年九月份退休能拿多少工資啊

小集休不算工齡九月份退休大約能拿1600-1800元的工資

⑶ 9月發8月份的薪水,八月份社保需繳納到什麼時候

  1. 社保從你合同簽訂那個月開始扣。

  2. 交夠一年,公司不要你了,可以領失業金。

  3. 繳費期間享受醫療、生育、工傷保險。

  4. 交滿15年並堅持退休後,可領一份辛薄的退休金。

⑷ 九月份沒工資,社保還扣嗎

9月份發 的是8月份的工資,如果公司已經為 員工申報了8月份的社保,應該扣 8月份社保款個 人繳內納部容分;如果沒為員工申報,不得扣社保個人繳納部分。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⑸ 我給廠里的員工社保停9月份,和老闆說是停8月份,也就是少從員工工資

少扣員工的那比然公司多掏錢,會被發現的。

⑹ 初次交社保,單位九月份在我工資里扣了錢,請問這錢交的是九月份,還是十日份的

單位9月份在你工資里扣了社保費中個人所交金額,說明單位從9月份開始替你辦理了社保並已成功交費,你的交社保年限就從9月份開始計算起

⑺ 社保沒得到通知年審,九月份工資停了,怎麼辦

九月份社退休金停了,馬上帶上身份證到社保局或街道服務大廳補辦。供你參考。

⑻ 10月份的社保,公司可以在發9月份的工資的時候扣除員工應交的部分嗎

10月份的社保,公司可以在發9月份的工資的時候扣除員工應繳的部分,因為9月份版的工資權一般是在10月份發放,且公司從工資中代扣社保是合法的。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8)9月份工資少了社保擴展閱讀: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⑼ 9月20號發八月份工資 七月30號入職 八月份要交社保嗎

明白你的意思,但工資是工資,要看你們公司社保是對應自然月扣繳還是隨當月工資扣繳。理論上來說這兩個情況都是可以的,也都不違規。
拋開工資而言,你是7月底入職,那麼8月份自然是要參保繳費的。

⑽ 社保申報工資比實際的少會有什麼影響

社保申報工資比實際的少對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都有非常大的影響。

一、對勞動者而言,繳納社保的基數比實際工資少,相當於用人單位應繳納的部分變少,勞動者相對應享受的各類險種福利都會大大縮減,最明顯的有養老保險、生育保險,即拿到手的養老金以及生育報銷費用大大縮水。

勞動者可以去社保局投訴,社保局會責令用人單位補足。勞動者也可以因此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對用人單位而言,未足額為員工繳納社保違反勞動法律,會面臨行政處罰。

二、對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 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10)9月份工資少了社保擴展閱讀:

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3、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5、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6、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7、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8、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9、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0、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11、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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