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社會保障水平的社會保障水平概述
社會保障是社會的安全網和穩定器,建立健全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也是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問題。
胡錦濤同志在十七大報告中提出,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更加註重社會建設,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進社會體制改革,擴大公共服務,完善社會管理,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努力使全體人民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推動建設和諧社會。胡錦濤強調,社會保障是社會安定的重要保證。要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在推進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有一個問題不容忽視。社會保障制度為社會成員提供一個什麼水平、什麼層次的社會保障,才能使其「安全網」和「穩定器」的功能真正得到發揮。
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並不等於一切問題的解決,社會保障制度能否真正長期有效發揮「安全網」和「穩定器」的作用主要依賴於適度的社會保障水平。社會保障水平問題是社會保障理論與實踐中的重要問題,確定適度的社會保障水平有助於社會保障基本目標的實現,社會保障水平的適度與否,將決定著這一制度的成敗,這是一個關系社會經濟穩定發展、公民福利的切實問題。
B. 醫保統籌的概述
醫療保險統籌是指某統籌地區所有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中版,扣除劃入個人帳戶後的其權余部分。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屬於全體參保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管理,統一調劑使用,主要用於支付參保職工發生的醫葯費、手術費、護理費、基本檢查費等。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任何個人都不得挪用。
統籌基金包括:統籌地區全部參保單位繳費總額扣除記入個人帳戶後的剩餘部分;財政補貼;社會捐助;銀行利息;滯納金等。
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屬於全體參保人員,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統籌基金主要用於參保人員住院、非定點醫院急診搶救、異地轉診(院)、異地安置、特殊病門診等醫療費用。
C. 事業單位交的養老保險和社會養老保險有什麼區別
事業單位交的養老保險和社會養老保險有3點不同:
一、兩者的概述不同:
1、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概述: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事業單位實行退休金制度,這對於保障退休人員生活、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
2、社會養老保險的概述:養老保險的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二、兩者的目的不同:
1、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目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健全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客觀要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利於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進一步深化。
2、社會養老保險的目的: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三、兩者的主要特點不同:
1、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主要特點:
(1)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既體現國民收入再分配更加註重公平的要求,又體現工作人員之間貢獻大小差別,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2)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切實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形成責任共擔、統籌互濟的養老保險籌資和分配機制。
(3)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立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合理確定基本養老保險籌資和待遇水平,切實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
(4)改革前與改革後待遇水平相銜接。立足增量改革,實現平穩過渡。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並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後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確把握改革的節奏和力度,先行解決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的突出矛盾,再結合養老保險頂層設計,堅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關制度和政策。
2、社會養老保險的主要特點:
(1)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
(2)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
(3)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D.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概述
第一節 保險制度的概述
一、保險與保險法
(一)保險的概念及特徵
保險是指為確保社會經濟生活的安定,運用多數機構和個人的集合力量,根據合理的計算,共同建立基金,對因特定危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給予補償或對人身約定事件的出現實行給付的一種經濟保障制度。保險的實質不是保證危險不發生、不遭受損失,而是對危險發生後遭受的損失予以經濟補償。其特徵是:
1.保險是一種經濟保障制度。
2.保險是一種具有經濟補償性質的法律制度,是一種雙務有償的合同關系。
(二)保險的分類
保險按照不同的劃分標准,可作多種分類:
1.按照保險設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劃分,保險可分為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社會保險是指國家基於社會保障政策的需要,不以營利為目的而舉辦的一種福利保險,。商業保險是指社會保險以外的普通保險。我國《保險法》規定的保險,也以商業保險為限。其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商業保險,和失業,養老等社會保險不同
1)保險公司是企業法人,以營利的目的
社會保險屬法定保險,目的不是營利而是為公司提供最起碼的社會保障
2)社保的費用國家拿一部分單位拿一部分,個人拿一部分,社會保險一般由社會保障立法予以規范。商業保險基金全部來自各人,一般受保險法規范。
3)社會保險金一般比較少,只能維持基本的生活需要,商保的回報單和保費的數量成正比
2.按照保險標的性質不同劃分,保險可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這也是我國《保險法》規定的基本險別。財產保險是以物質財產或財產性利益為保險標的,以實物的毀損和利益的滅失為保險事故的各種保險。包括普通財產保險、農業保險、保證保險、責任保險和信用保險等。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或健康為保險標的,以人的生理意外事故作為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身保險又可分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和人壽保險等。
3.按照保險責任發生的效力依據劃分,保險可分為自願保險和強制保險。自願保險是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平等協商,自願簽訂保險合同而產生的一種保險。這種保險責任發生的效力依據是保險合同,投保人享有投保或不投保的自由,保險人則可決定是否承保。強制保險又稱法定保險,是指國家法律、法規直接規定必須進行的保險。其保險標的多與人民生命、健康和國家重大經濟利益有關。這種保險關系依據法律規定而產生,具有全面性、法定性、自發性等特點。
4.按照保險人是否轉移保險責任劃分,保險可分為原保險和再保險。原保險又稱第一次保險,是指保險人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直接由自己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的保險。再保險又稱分保或第二次保險,是原保險人為減輕或避免所負風險把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保險。再保險的目的主要是分散風險、擴大承保能力、穩定經營。
5.按照保險人的人數劃分,保險可分為單保險和復保險。單保險是投保人對於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一個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復保險,或稱重復保險,是投保人對於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個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合同的行為。
此外,按照保險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劃分,保險可分為國內保險和涉外保險。按照保險標的的價值劃分,保險可分為定值保險和不定值保險。
(二)、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保險法》第4條規定:「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據此,我國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有三個:
①.合法原則。是進行保險活動應當遵守的最基本原則,它要求任何保險活動的開展不僅要遵守法律的規定,而且要遵守行政法規的規定。
②.自願原則。是指商業保險活動的開展是出於參加者的自願,而非任何形式的強制、脅迫。這是保險活動得以合法、正常進行的基點。
③.誠實信用原則。是指保險當事人在訂立及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應當尊重他人的利益、尊重國家和社會的利益,積極主動地履行自己承擔的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並善意地行使權利和取得利益,不得採取欺詐、脅迫等不誠實、不守信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