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以前在深圳買的社保,後面換公司了,重新買的廣州社保,卡還是原來那張嗎
不是,同一個城市可以。不同城市不能用同一張卡。
❷ 換工作城市後,就有了一張新社保卡,那就社保卡怎麼辦
社保卡只是抄為了方便你平時就醫襲,買葯的時候刷卡用。社會保障關鍵還是你在社保局的賬戶,上面記錄了你購買社保的記錄,還有賬戶基金信息,醫保消費情況等。就和銀行卡一樣,重要的是,你在銀行的賬戶上,記錄了你的存款。不過社保卡被人撿到,知道了密碼(或者是破解)就不太好,因為他可以消費你賬上的錢。
換了工作城市,社保卡換了。首先要做的是到原來工作地的社保局辦理社保轉移手續,由他們出一個證明,讓後到新城市的社保局辦理轉移手續,就是把之前的社保繳費個人賬戶部分轉移過來。統籌部分一般是不能轉移的,因為涉及到之前工作地其他人的利益,只能轉自己繳費的部分。這樣你就可以把之前的社保卡當一邊不管了,因為已經沒有用了,新社保卡正常使用就好了。
國家現在在推行一卡通,就是一張卡既是社保卡又是銀行卡有金融功能,上面還有身份信息。以後換城市工作就不用換社保卡了,不過還是要辦理轉移
❸ 我在兩個城市交了社保那是不是要辦兩張社保卡
不需要辦兩張社保卡,兩個城市都可以用一個賬戶的社保卡,至於醫保現在可以異地結算。
❹ 以前工作城市裡交了社保,現在換了個城市,之前的社保卡里錢能取出來嗎
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與醫療保險,你可以到原來工作城市社保局開具社保專繳費憑證,然後交屬給現在工作單位城市的社保局,就完成了社保的遷移,之前在社保卡之中的醫葯費,可以在原先工作城市社保局取出來,養老保險是不能取的。
❺ 請問:換了跨省的新工作後,社保卡是不是保留原先工作那張即可,還是說同一張社保卡不可在跨省後使用
換了跨省的新工作後,社保卡可以保留原先工作那張。農民工在內的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在跨省就業時隨同轉移;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同時,還轉移部分單位繳費;參保人員在各地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對農民工一視同仁。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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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第三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
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❻ 換城市了換了社保卡、以前的社保卡還可以打錢進去嗎
社保卡換了還是一個賬戶,好像是聯網了。
❼ 以前交了社保,現在換了一個城市,之前的社保卡能用嗎,還是重新辦卡
可以用,需辦理社保轉移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對其有相應專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個屬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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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法條:
第四十條未按照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經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採取轉移、隱匿賬戶等手段妨礙追繳的,由地方稅務機關作出強制征繳決定,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監察機關對國家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職責依法實施監察。
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劃相當於應繳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的數額,或者拍賣、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繳費額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❽ 之前在一個城市交了社保 有社保卡 後來去了另一個城市交了社保 但是一直沒去那邊的社保局激活
不管在哪個城市交的社保,不管你有沒有激活,社保局都會有帳號的,都會把你交的社保數額保留下來,只要你是實名制,用的是自己的身份證,最終你決定在哪個城市領起社保,只要你符合在這個城市領取社保的條件,你都可以將其他城市的社保轉遷到最終領社保的這個城市並接續起來。
❾ 社保卡如果換個城市繼續買的話,要怎麼弄啊~
社保卡如果換個城市繼續買的話,需要辦理社保轉移。
辦理流程:
1、參保人進入新就業城市之後按照該城市的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且進行繳費。
2、參保人向新就業城市的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3、新就業城市的社保經辦機構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後,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
4、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後辦理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5、新就業城市的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參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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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相關規定:
第五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1、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2、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
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3、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