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社保和公積金基數不一致應該如何處理
社保基數和公積金基數理論上應當是一樣的,因為他們都是要按照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除以12個月,得出平均的繳費數額。
工資總額的規定應當是按照1990年統計部門的有關文件要求進行明確的。
而上下限的問題,多數地區都採用社保部門的60%到300%。但住房公積金部門有的地方也比較特殊會選擇最低工資,或者另外的一些形式。比如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最低交費基數達到了1667元,而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是1810元。
其實通過這一個就可以明確公積金基數和社保基數可以兩個數值,因為下限不一樣。
實際操作中由於住房公積金和社保部門沒有聯網,獨立運作。雖然會浪費單位人事的重復勞動,但是又給了單位很多自主權,比如公積金交費比例從5%到12%靈活選擇。
因此會出現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社保基數普遍不一樣的問題。
而且近年來國家開始允許靈活就業人員在交納社保費的基礎上繳納住房公積金。而且繳費比例又是靈活選擇,不一樣的情況也越來越多。所以也就見怪不怪了。
不過大家要注意,沒有按照工資總額申報住房公積金基數和社保繳費基數都是違法行為,一旦被舉報查處都是要承擔相應責任的。
但是執法部門不一樣,公積金是公積金管理中心,社保是社保稽核科或者勞動監察大隊。
一般來說除了靈活就業人員之外,其他人都沒有靈活選擇繳費基數的權力,按照國家規定交費的好。
B. 請問單位辦理公積金人數必須與社保一致嗎
可以人數不一致。
社保是強制的,正規企業必須給入職員工參保。公積金不是。言外之意,繳納公積金的員工肯定有社保,但有社保的不一定有公積金。
C. 社保繳納基數和公積金繳納基數必須一致嗎
不一定非得一致。
社保繳納基數由人事勞動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製定的,一般回每年的4月份調整並開始執行。公答積金繳納基數是公積金中心根據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社會平均工資計算確定的,一般每年的7月份調整。
單位為職工繳納公積金時,如果不好確定某個職工的公積金繳納基數,也可以用社保繳納基數代替公積金繳納基數。
D. 社保和住房公積金的繳費基數必須是一致的嗎
社保繳費社平均工資基數進行繳費公積金沒規定基數收入標准繳納收入10%單位各佔5%
E. 社保繳納基數必須與公積金的工資數必須一樣嗎
單位申報的抄基數應該是一樣,襲都是職工本人入職第一個月工資或者在本單位上年平均工資做基數申報
社保的最低基數是以當地上年平均工資為基礎計算,如果申報工資低於最低基數,按最低基數扣費
公積金的最低基數是以當地最低工資做標准
因為兩個的最低基數標准不一樣,實際可能扣費的工資標准不一樣(比如,申報工資2000,社保最低基數3000,公積金最低基數1000,最後扣費時社保按3000扣,公積金按2000扣)
F. 社保繳納基數和公積金繳納基數必須一致嗎
不一定非得一致。
社保繳納基數由人事勞動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製定的,一般每年的4月份調整並開始執行。公積金繳納基數是公積金中心根據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社會平均工資計算確定的,一般每年的7月份調整。
單位為職工繳納公積金時,如果不好確定某個職工的公積金繳納基數,也可以用社保繳納基數代替公積金繳納基數。
G. 公積金基數是否必須和社保繳納基數一致
公積金基數不是必須和社保繳納基數一致。
自2015年7月1日起,版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當調權整並執行調整後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基數為2014年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總額。
調整後的繳存基數不得超過本市統計部門提供的2014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即不超過30271元。
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實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過上述限額的,以實際月平均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超過上述限額的,以該限額作為繳存基數。
調整後的繳存基數不得低於1808元。2015年7月1日前繳存基數低於1808元的,自2015年7月1日起將自動調整為1808元。
社會保險基數簡稱社保基數,是指職工在一個社保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進行確定。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計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社保費和職工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體數額根據各地區實際情況而定。
H. 社保和公積金繳納一定要按照工資全額繳嗎
不是一定要按照全額繳納的。
社保繳納的規定:
1、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2、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3、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需要准備工資表這些證明;
4、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公積金繳納規定: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
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8)社保公積金和工資必須一致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
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
1、機關、事業單位;
2、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
3、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4、外國及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
I. 社保和公積金繳存基數不一致可以嗎
社保和公積金的繳存基數可以不一致。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方式: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專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屬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
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
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社保繳費基數是社會平均工資的60%到300%為繳納基數。
J. 社保和公積金可以不在同一個單位交嗎
可以不在同一個單位交。
分析如下:
1、社保和公積專金的管理機構不同屬,公積金是在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社保是在人保部管理,所以可以不在同一單位繳納。
2、但是社保和公積金一個人不能同時交兩份,即使交了,也沒用,因為你只能享受一種待遇。
3、社保和和公積金是按照收入比例交納的,一般要同時交,要交在一起才符合法律規定。
(10)社保公積金和工資必須一致擴展閱讀
公積金變更手續:
1、職工因工作變動調出單位或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單位需填寫《住房公積金變更清冊》和《住房公積金轉移憑證》,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轉出或者封存手續。
2、職工離開工作單位,只是中斷工資關系仍保留勞動關系的,其在中斷期間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隨之中斷,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不變,結余的住房公積金本息仍保留在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單位應為職工辦理封存手續。
3、職工住房公積金封存僅適用於中斷工資關系仍保留勞動關系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管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封存期間,凡符合提取規定的,由單位代為辦理支取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