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社保卡的金融賬戶和醫保賬戶的密碼一樣嗎
社保卡的金融帳戶和社保帳戶,可以分別設置密碼,也可以設置成一樣的,社保功能也可以不設置密碼,但是銀行卡功能必須設置密碼。
B. 金融社保卡和普通社保卡的區別
1、賬戶資金來源:
金融社保卡:按照統賬結合模式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其當月個人賬戶金額的70%實行注資管理,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月劃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賬戶。
普通社保卡:由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組成,個人賬戶的資金包括職工個人每個月的繳費和企業的繳費,約為職工工資的4%。
2、使用功能:
普通社保卡主要包括:
①個人社會保障相關信息記錄、電子憑證和信息查詢等;
②記錄參保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性別、民族、戶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
③查詢本人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繳納情況;
④可持卡到醫院就醫,進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結算,到葯店買葯。在職人員起付線標准1800元/年,退休人員起付線標准1300元/年。起付線以內的醫療費用,需要交全款,超過起付線的費用只需要繳納自己自費和自付部分。
⑤辦理醫療、失業、養老、工傷和生育等社保事務;
⑥查詢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累計總額等信息;
⑦辦理領取養老金等社保事務,進行求職、失業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申請參加職業培訓等。
金融社保卡主要包括:
①具有身份憑證、信息記錄、自助查詢、業務辦理等社會保障卡基本功能。
②可作為銀行卡使用,具有現金存取、轉賬、消費等金融服務,能夠實現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與金融支付業務的協同辦理。
③金融賬戶可領取醫療費用報銷返還、養老金等社保待遇。
④社保卡金融賬戶免年費、小額賬戶管理費、掛失和解掛失手續費,還能享受省內跨行取現每月前3筆免收費的優惠,享受特約商戶消費折扣優惠。
3、使用方法:
普通社保卡:醫保個人賬戶用於市醫保局向參保人撥付個人賬戶資金。參保人不需前往服務銀行激活醫保個人賬戶。
金融社保卡:必須到銀行櫃台激活才能提現、轉賬、消費。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關於社保,你想知道的都在這兒了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社保卡還有個金融賬戶 激活可當銀行卡用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人民時評:醫保卡豈能變成「購物卡」
C. 社保卡的金融賬戶是什麼樣子呢
社保卡歸稅抄務局徵收後不再存入中間過渡賬戶也就是金融賬戶,而是直接到國庫。所以可操作性遠遠低於從前,也更保障了社保資金的安全可靠。
以前部分地方社保卡和某銀行卡捆綁在一起,是在徵收制度不全之下的產物,如今這樣的模式早已經不符合國家規定要求。
用社保資金投資是國家專業機構操作的,這個賬戶有別於一般金融賬戶,而且受到國家的保護
D. 社保卡中的金融賬戶有什麼用
領到社保卡後,帶上本人身份證原件和社保卡到開戶銀行激活金融回功能,根據銀行規定答激活借記功能並設置金融借記賬戶密碼,激活成功後,就可以當銀行卡使用,該手續不可代辦。
社保卡具有現金存取、轉賬、消費金融等服務,由於採用了晶元技術,新社保卡的安全性也更強。只是,只限在境使用,目前暫不支持貸記功能,但是省跨行取現免費。
(4)金融社保卡金融賬戶和社保賬戶的區別嗎擴展閱讀:
社保卡的其他功能:
1.個人社會保障相關信息記錄、電子憑證和信息查詢等;
2.記錄參保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性別、民族、戶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
3.查詢本人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繳納情況;
4.可持卡到醫院就醫,進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結算,到葯店買葯;
E. 確認金融社保卡卡為社保征繳和待遇發放帳戶是什麼意思
金融社保卡是根據國家統一規劃,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行、載入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金融社保卡既是一張社會保障卡也是一張銀行借記卡,即一卡兩用。
目前參保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申領社會保險待遇等業務,需到社保局業務受理窗口提供銀行賬號辦理,當銀行賬號因各種原因變更時,若未及時到社保窗口申報,將影響參保人社保業務的辦理。
金融社保卡的金融賬戶需在發卡銀行激活後方可使用。
(一)已持有金融社保卡且金融賬戶已激活的參保人。
(二)已持有金融社保卡但金融賬戶尚未激活的參保人。
(三)未辦理金融社保卡的參保人。
金融賬戶因掛失、注銷、凍結等各種原因導致不能正常使用的,參保人可前往金融社保卡辦理銀行各網點申請增加本行其他借記卡賬戶或中、農、工、建、招五家銀行的借記卡賬戶作為備用賬戶。
(5)金融社保卡金融賬戶和社保賬戶的區別嗎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規定:
第二章征繳管理
第七條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0日內,本條例施行後成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不得偽造、變造。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樣式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以及繳費申報的情況。
第十二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