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事業單位辭職企業社保不接收說沒有先例如何辦理
可以到勞動局申訴要求單位補繳。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總原則: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機構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登記。未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㈡ 職工個人交納社會保險,能否要求單位返還,誰有這方面的判例.謝謝.
職工個人的交納社會保險,單位應代扣代繳給社保局,代繳的社會保險社保局已記入個人帳戶,個人不能要求單位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