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10月份的社保,公司可以在發9月份的工資的時候扣除員工應交的部分嗎
10月份的社保,公司可以在發9月份的工資的時候扣除員工應繳的部分,因為9月份版的工資權一般是在10月份發放,且公司從工資中代扣社保是合法的。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1)芬9月份工資抵扣9月份社保費擴展閱讀: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② 2020年9月份社保繳費更新了嗎
一般的社保交費根據工資上浮的多少 ,每年都在增加 ,工資越高 交的越高 ,交的多 你到退休的時候領的多 ,
③ 據說今年9月份工資底線(扣除部分社保費用等)是多少要交稅請清楚的人來說說。
新稅法主要從4個方面進行了修訂:
一是工薪所得扣除標准提高到3500元。
二是調整工薪所得稅率結構,由9級調整為7級,取消了15%和40%兩檔稅率,將最低的一檔稅率由5%降為3%。
三是調整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率級距。生產經營所得稅率表第一級級距由年應納稅所得額5000元調整為15000元,其他各檔的級距也相應作了調整。
四是個稅納稅期限由7天改為15天,比現行政策延長了8天,進一步方便了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納稅申報。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表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含稅級距)全月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級距) 稅率% 速算扣除數(元)
一 不超過1500元的 不超過1455元的 3 0
二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過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三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過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四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過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五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過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六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過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七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超過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④ 9月參加的社保,10月扣款,那麼在工資里扣除的話因該是扣11月的工資嗎我們是11月發的10月份的工資
9月參保,原則上是扣9月的工資,也就是10月發9月工資的時間扣除個人部分社保。
⑤ 我是9月份第一次交社保,為什麼單位10月份發工資,扣除了9月份的社保錢後,還要讓我多交一份社保,
這個是不合理的,單位代扣「社保個人部分」,你發放9月份工資,不能直接扣除10月份社保。
⑥ 去年9月份的時候工資里就扣了社保的錢,但查到社保局是從10月份才開始保的
應該是按來當月或者上月的,不自會提前扣,這個最好你再確認一下
如果你3月離職並且公司當月已經幫你轉出社保關系,從轉出時開始社保就不會再扣繳你的保費
除非你離職後單位沒及時辦理社保關系的轉出手續,不辦理手續,不管你是否離職,在社保的系統里都會自動按時扣繳保費
⑦ 請問一下,9月扣8月份的工資和8月份的社保醫保,9月份的社保醫保已經申報了~我想退9月份社保,該怎樣做
由單位向地稅局申請退,退的手續很麻煩.要單位去申請,說明你9月份未在職了.才能退,而且歷時約半年才能退回來.建議不要退/.
⑧ 9月份記賬,記錄9月扣的社保費,在發放8月工資時收回代墊的社保數是否9月的扣除數
這個要問單位是怎麼扣的,一般是發哪月工資扣哪月的社保
⑨ 我8月解除的勞動合同工資是9月份發社保還扣嗎
9月份發的是8月份的工資,如果公司已經為員工申報了8月份的社保,應該扣版8月份社保款個權人繳納部分;如果沒為員工申報,不得扣社保個人繳納部分。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⑩ 九月份沒工資,社保還扣嗎
9月份發 的是8月份的工資,如果公司已經為 員工申報了8月份的社保,應該扣 8月份社保款個 人繳內納部容分;如果沒為員工申報,不得扣社保個人繳納部分。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