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社保工資的基數不包含哪些內容
社保繳費基數指的是你以這個基數標准去繳費的。(相當於單位用這個作為你的個人工資標准,至於你真實的工資是不是這個,那就只有你知道了。)
社保是社會保險的簡稱。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的一種社會基本保障制度。目的是使勞動者因年老、患病、傷殘、失業、生育等原因,暫時謹核或永久性喪失勞動能力、中斷就業,本人或家屬失去生活來源時,能夠從社會(國家)獲得經濟補償和物質幫助,保障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從根本上說是一種國家福利。
社保包含五個險種: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另個公積金是部分單位才會有的。
職工社保繳費方式:(工傷、失業、生育三個險種不需要個人繳費,全部由單位繳費)
社保中的養老和醫療兩個險種分別有2個賬戶:1、社會(國家)統籌賬戶;2、個人賬戶。
單位繳費標准:
1、個人工資(社保繳費基數)的12%進入養老統籌賬戶(國企是20%)
2、個人工資(社保繳費基數)的8%進入醫療統籌賬戶(這個比例會有變動的,以前會有一小部分劃入個人賬戶陵和,但現在好像都沒有了)
個人繳費標准:
1、個人工資(社保繳費基數)的8%進入養老個人賬戶
2、個人工資(社保繳費基數)的2%進入醫療個人賬戶(這個比例會有變動的)
社保享受必要的2個條件:
1、「累計」繳費最低滿15年(可以多繳年限,多繳多得)。所以不用擔心中途沒有繳費的時間。
2、必須達尺晌盯到退休年齡:男性一般是60歲,女性一般55歲;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不同,但都有規定的。
滿足以上2個條件:退休時就可以享受退休養老金領取和退休醫療保障
領取養老金的計算方法:統籌賬戶與個人賬戶同時領取
統籌賬戶每月領取標准:領取當年的上一年省平均工資(每年都會變)+社保繳費基數(定數不變之後除以2取平均數後再乘以15%(繳滿一年給1%,一般繳滿15年,給15%,要是繳20年就給20%,所以多繳年限多得)
個人賬戶:要是60歲退休,個人賬戶就只能領139個月(哪年退休,個人賬戶就規定了能領多少個月的)。也就是把個人賬戶的錢除以139個月,就是每月領的錢。
那麼養老每月領錢:統籌賬戶+個人賬戶就是退休金(一般個人賬戶能領十一、二年或多一點,領完之後個人賬戶就沒有了,那以後就領統籌賬戶到老死。)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❷ 如果社保、稅務薪酬合並實施,工資該如何劃分可規避社保風險
社保稅務薪酬合並並實施,工資該如何發風格避免社保風險,這種情況下只要
❸ 社保新政下企業的薪酬結構如何做
1·期末如何計提(分錄)
借:管理費用---工資 5000
銷售費用---工資 6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11000
2·發放回工資時如何進行賬務處理答
借:應付職工薪酬 11000-社保個人部分-個稅
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11000-社保個人部分-個稅
3·員工個人繳納的社保如何做帳
借:應付職工薪酬 社保個人部分
貸:銀行存款 社保個人部分
4·單位承擔的社保部分以
借:管理費用---社保單位部分
銷售費用---社保單位部分
貸:銀行存款
及代繳納的個稅如何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 個稅部分
貸:銀行存款 個稅部分
❹ 企業如何規避按最低工資作為社保繳納基數的風險
社保是按員工復實際工制資繳費,如果工資低於當地最低繳費基數,才按最低繳費基數繳納。按照規定是要求:工資高於當地最低繳費基數的,按員工實際工資繳費工資低於當地最低繳費基數的,按最低繳費基數繳納有些單位為了節省成本,按最低工資或者一個低於員工實際工資的數字為基數為員工購買社保,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但現在大部分企業都只交最低基數,效益好的單位可能會交高點,普通的企業都是交最低基數的)勞動者遇到少繳社保的用人單位,應當收集好相關證據,直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按實際工資數額為基數繳納社保,並補繳不合法繳納期間的費用。
❺ 工資低,員工不願交社保,企業如何處理規避風險
1、如果你公司的部分員工的工作屬於勞務性質的,公司可以與這些員工簽訂勞務合同,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
2、勞務合同是屬於合同法調整的,不是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所以交不交社保應該是勞務者自己的事情。
3、凡是正中的勞動關系,還是依據勞動合同法辦事為妥,以免發生糾紛後得不償失。
❻ 在做薪酬結構時,哪些費用可以不用納入社保繳納基數
社保機構每年要求參保單位申報上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以此作為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參保單位申報後,實際繳費時還會受到當地社保繳費最低和最高金額的限制。
一、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涉及工資總額統計口徑是什麼?
依據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組成。
國家統計局「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通知」(統制字(1990)1號)中對工資總額的計算做了明確解釋: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按國家規定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還是未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
二、參保單位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有哪些部分構成?
參保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確定,月平均工資收入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參保單位的繳費基數是本單位參保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
依據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貨幣和實物工資。
三、哪些部分應列入工資總額用於申報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下列項目作為工資總額統計,在計算繳費基數時作為依據:
1.計時工資,指按計時工資標准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勞動報酬。
2.計件工資,指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
3.獎金,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等。
4.津貼和補貼,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各種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而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指對法定節假日和休假日工作的職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職工按規定支付的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勞動者因病、婚、喪、產假、工傷及定期休假等原因職工的工資及附加工資,保留工資等。
7.其他工資,如附加工資、保留工資以及調整工資補發的上年工資等。
8.特殊項目構成的工資,包括《關於規范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規定的應計入工資總額的項目。
四、國家統計局規定,哪些項目不計入工資總額,在計算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時應予剔除?
1.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2.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職工保險福利費用包括醫療衛生費、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恤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文體宣傳費、集體福利事業設施費和集體福利事業補貼、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嬰幼兒補貼(即托兒補助)、獨生子女牛奶補貼、獨生子女費、「六一」兒童節給職工的獨生子女補貼、工作服洗補費、獻血員營養補助及其他保險福利費。
3.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勞動保護用品,解毒劑、清涼飲料,以及按照國務院1963年7月19日勞動部等七單位規定的范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五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5.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6.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7.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的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8.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9.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10.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以及一次性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
11.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和管理費。
12.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13.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14.由單位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15.按照國家政策為職工建立的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其中單位按政策規定比例繳納部分。
五、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的特殊情況處理?
1.參保職工上一年工資收入的月數不足12個月的,其繳費基數按應發放工資的月數計算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2.參保單位新招職工的繳費基數應按起薪當月(按勞動合同建立的起始月份確定)的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起薪當月實際發放工資不滿月的,應當折算成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3.單位派出的長期脫產學習人員、經批准請長假職工,保留工作關系的,以脫產或請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4.單位派到境外、國外工作的職工,按本人出境(國)上年在本單位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次年的繳費基數按上年本單位工資增長率進行調整。
5.失業後再就業的職工,以再就業起薪當月的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其中,由原單位重新招回,有上一年度工資收入的,用上一年度的工資收入申報繳費基數。
6.參保職工因借調等原因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有隸屬關系的單位發放工資的,參保職工應當在勞動關系所在單位申報繳費基數,繳費基數按其本人工資收入合並申報。各單位應分別核算應繳社會保險費,並由參保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合並扣繳。
7.無法確定繳費基數的,按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基數。
❼ 薪資設置如何避免和勞動合同,社保福利的矛盾
勞動合同中約定薪資不具體寫明,按照公司薪酬制度執行,薪酬制度符合國家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障法等規定。
❽ 企業如何規避按最低工資作為社保繳納基數的風險
企業員工參保未按員工的實際收入(上年底平均工資)繳費工資,從法律法規的層面來說,這是必須得的。而在實際的操作中,大多數企業都如同案例的操作模式——按照當地的最低繳費基數來給予員工繳納社保。社保局也無許了,企業也這么在操作,而大多數的員工也這么默認了。作來企業方面來說,員工同意,社保部門也是認可的,就當是合法的。現在員工提出來,要求企業按實際工資來參保,而且不是到勞動部門 去投訴的,企業也只能根據該員工的申訴要求執行,否則員工申請勞動仲裁,最終仲裁也只能根據法律法規的條文來作出裁決,仍然得按員工的實際收入來參保。
存在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
1)企業自身要控製成本;控制人工成本是每位老闆給人力資源部的基本要求。當然企業的領導者們首先會評估風險級別,如果當風險高的,他們也要果斷按法律法規執行,風險級別低的,當然得堵一把,堵贏了就算是賺到了,堵輸了就是虧。一般是用工密集型的企業比較偏多,由於員工人數多,而且員工的整體收入不太高,員工整體的法律概念稍微弱一些,而且有些員工也不願意交太多的社保費用。偷偷說一句,很多公司都是這么在做的。
2)員工不願意按實際收入來繳納社保;在用工密集型企業中,80%的員工都不願意按自己的實際收入來參保,而且還有相當多的一部分員工是不願意的參保的,這原因大家都是知道滴。年紀稍微大的一點的員工,認為自己打幾年工就回老家了,社保一定要交滿15年,退休時才可以領取養老保險。對於這層人員來說,他們認為要交15年的時間比較長,把錢留在自己的口袋會更安全。而年輕的職工們,又認為離退休的時間太長,真到了退休的時候又不知道這社保的政策會啥變。員工自身的顧慮未解除,導致現在強行實施全員參保給HR們的工作造成很大的困擾。
企業未根據員工實際收入(一般情況下,老員工是按上年度的平均工資,新員工是按參保時的實際收入)足額參保,所存在的風險有以下幾點供參考:
1)發生工傷事故時的賠償標准;企業未根據員工的實際收入來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的,一旦發生工傷,企業應該按員工的工傷發生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支付其相應的補償費用,而且還應補齊社保局所支付的差額部分。實際上這一項並不算是風險,如果企業按員工的實際收入來參保,也是應該支付的,相對而言,單從此項來分析,企業還是賺了的。
2)臨近退休人員的要求或是在職員工的要求;臨近退休的員工的, 通常情況下,他們都會在退休前去咨詢相關專業部門 。當他們清楚自己的參保繳納基數是按當地最低基本工資實施,而退休後的養老保險的金額則會少,涉及到自己利益的,都會申訴或是要求企業補回差額部分,包括在職的員工提出要求,企業都有承擔補差額的部分金額的風險。尤其是有的企業還未全員參加養老保險的,對於臨時退休的員工(三五年即達退休年齡的)必須得參保。
3)離職人員的追討;根據勞動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勞動糾紛的仲裁時效為一年。也就意味著員工在離職一年內,發現自己的權益被侵犯,可以向用工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要求企業承擔被侵犯的部分權利。用人單位未按員工實際收入繳納社保,員工有權利提出補繳。但在一般情況下,很少會有員工要求的,據了解,現實的勞動爭議中,提出此申訴的案件並不常見。因為企業補足了企業應承擔的部分,員工也需要承擔自己應承擔的部分。根據行政處罰法,追溯的時效為兩年,也就是說員工在離職兩年內都有訴訟的權利。所以企業在評估風險時,應將離職兩年內的員工作來一個評估對象。
4)社保部門的監察;如果企業完全按照當時最低的社保繳費基數來參保,社保部門在審核時也不會讓你直接通過,除非企業分了幾個檔次。我們公司在幾年前,同一標准參保,但在五年前就被退單了,後來就只能實打實進行了。據近幾個月的社保部門通知,企業必須全額參保養老,而且不能以最低繳費基數參保。這是我們在前幾個月收到的通知,而且附近的企業都在調整繳費基數。社保部門也會不定時的到企業進行核實,所以社保將會越來越嚴格與規范,這已經是一種趨勢。當然,最初被查的時候,社保部門會開一個責令改正單,然後限期改善,否則就面臨被處罰。
5)客戶驗廠的要求;在企業有兩個上帝,一個是員工,一個是客戶。員工為企業創造價值;客戶為企業帶來價值。所以這兩者都是企業必須重視的,而且都必須放在同一等級的重要,企業少了誰都無法生存。客戶在對企業進行審核時,也會注重員工社保的問題,但在這里,一般情況下的驗廠人員,只要企業為員工買了社保的,都不會特意要求按員工的實際收入來參保。但也有的驗廠人員要求就是按法律法規執行,所以企業可以自行評估。
社會保險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涉及的問題點有二:一是職工工作期間社會保險未繳或有時段欠繳問題;二是社會保險繳納基數按最低基數而非實際工資。這樣一個涉及每個職工、每家企業的政策,政府相關部門,無論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還是法院,都相當慎重,目前的執法環境是:涉及社會保險的業務歸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勞動監察大隊管理,仲裁及法院均不受理。而勞動監察大隊一般採取調解的方式,以減少社保糾紛對整個社會的震盪。
未足額繳納的風險及現狀
當用人單位實現所有勞動者社會保險全覆蓋後,最大的問題點就是社會保險繳納基數普遍按最低基數而非實際工資。盡管這是普遍的現象,但按照最低基數繳納社保的風險是顯而易見的,通常有二個風險:
第一點:勞動者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為由解除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未繳或未足額繳納社保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已經成為勞動者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大王牌)
關於這個法條的理解,目前有所爭議,即未足額繳納是否適用?從嚴格的意義來講,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就是繳五險(養老、工傷、生育、失業、醫療保險,稱為五險)、足額繳(按照職工的工資總額)
❾ 工資組成和社保基數
有這么一條: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包括喪葬費、生活困難補助費、各種非工資性補貼(如計劃生育補貼、上下班交通補貼、洗理衛生費、托兒補助費、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等)不屬於工資范圍。如果企業要預算付給一個員工的工資為3000元。可否將其基本工資設定為2000,績效工資500交通費用+午餐費補助500這樣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的基數就為2500請大家討論下這樣做的利弊
❿ 怎樣通過工資表帳規避社保
不知道我對問題理解的對不對,你是想不按照實際工資標准做為基數來投保嗎回?
方法一:可以把工答資分成幾個部分,如基本工資、崗位工資、交通補貼、伙食補貼等,這樣基本工資部分作為投保基數。
方法二:如果公司是兩套帳,那麼稅帳的工資按照實際投保基數做,內部帳可以作調整。
方法三:可以把一部分工資作為費用,減少工資表的工資金額。
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