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月工資4500,病假3天,工資怎麼算
如果 你說老闆, 對於一個好的員工, 照發4500, 1方面可以給與員工信心,另一方面 你也不缺這3天的錢專吧。
如果你屬是員工的話,病假3天 數學再差 也算的出來吧,雖然 你不是自願的,按照老闆的角度 是有損失的,扣你工資 完全是理所當然的,如果你因為計較這3天工資的話, 你有什麼意思呢? 老闆給你工作 ,培養你的工作能力,你自己得到遠遠超過這些。
Ⅱ 病假怎麼確定天數,3倍工資怎麼算
湖北國企,公司的薪復酬制度執制行的工資結構為: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流動津貼。我單位規定,婚喪假、產假、女職工撫幼假包括病假,都是扣除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流動津貼,只發放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扣除工資比例,佔了總工資數的70%。這個符合勞動法么?按照勞動法標准,假設我一個月工資總額為2530(按上述工資結構分:700+30+750+750+300)該如何計算,婚假等工資?
Ⅲ 按勞動法請假3天,應該怎麼算工資
事假期間,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工資報酬。
勞動部
《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 》
[59]中勞薪字第67號
1.企業中的工人,由於他們的工作性質不同,進行加班加點工作的時候,可以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因此,在一般事假期間一律不發給工資。
Ⅳ 請了3天病假,工資怎麼扣
第四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第五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第六條 原系全國勞動模範、省(部)級勞動模範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曾授予戰斗英雄或曾榮立一等功並一直保持其榮譽的職工,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七條 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治療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八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滿或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恢復工作的,經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作退休、退職或一次性處理;屬於大部分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醫療期滿後,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第九條 凡弄虛作假,開假證明病休的,一經查實,按曠工處理。
Ⅳ 請病假3天工資怎麼扣
【病假工資】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專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屬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工資 折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第二條規定「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十一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Ⅵ 如果請病假3天工資怎麼算的呢
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基數計算,但約定的基數不能低於對版應的職位的工資標准權。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有工會的或者職工代表的,可以在集體勞動合同中約定病假的工資計算基數,如沒有工會的,則之間按照當前的工資的70%計算工資,單位是不能隨便扣職工工資的。
Ⅶ 職工病假期的工資怎樣計算,社保怎樣扣繳
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基數計算,但約定的基數不能低於對應內的職位的工資標容准。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有工會的或者職工代表的,可以在集體勞動合同中約定病假的工資計算基數,如沒有工會的,則之間按照當前的工資的70%計算工資,單位是不能隨便扣職工工資的。
Ⅷ 病假三天工資如何計算
在勞抄動合襲同中有約定的,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基數計算,但約定的基數不能低於對應的職位的工資標准。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有工會的或者職工代表的,可以在集體勞動合同中約定病假的工資計算基數,如沒有工會的,則之間按照當前的工資的70%計算工資,單位是不能隨便扣職工工資的。
Ⅸ 職工三天以內病假工資怎麼發放
對於職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請假休息期間的工資計算,政府部門有關文件規定得十分仔細,目的是為了保障職工病休期間應得的福利。因此,我國政府於1951年2月26日由政務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務院修正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和與此相配套並同期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一直沿用至今。
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勞動局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發(95)83號)再度重申了上述文件的規定及實施細則。文件規定得很細,有些人事經理覺得執行起來很煩瑣。本文在此予以概述。
首先要明確的概念是,職工工資(嚴格意義上應定義為「職工工資性收入」)為職工在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據此,職工日工資(即「日工資性收入」)為「實得工資×70%÷20。92(天)」。
其次,病假工資的計算,先按休假時間(以6個月)為標准劃分,再按職工連續工齡劃檔。具體計算方式為:職工患病休假在六個月內的疾病休假工資計算:連續工齡<2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
值得注意的是,連續休假期內,若有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的,應予以剔除。職工患病休假在六個月以上的疾病救濟費計算:連續工齡<1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40%計發;連續工齡≥1年且<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50%計發;連續工齡≥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60%計發。
應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個月以上的職工,如領取疾病救濟費低於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40%者,應按40%的標准計發,但不能高於該職工月工資。
除此之外,還應同時符合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滬勞保發(2000)14號文《關於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的規定,自2000年4月1日起「企業支付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其實,勞動部早在1995年就已有此規定,詳見勞部發(95)309號文第59款);而按照滬勞保綜發(1999)69號文《關於提高本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准和實行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的通知》的規定:「從1999年7月1日起,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准提高為每月423元/人」,由此可知,任何領取疾病救濟金的職工,其工資最低不能低於423×80%=338。40元,而且,「應由職工個人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不應包括在內」,亦即企業應另行為病休職工交付「四金」。
此外還須說明的是,無論在醫療期內或是已過了醫療期,只要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就應依據上述原則行事。當然,假如企業有優於上述原則的規定,那就更加體現「以人為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