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公司成立後入職,但是工資和社保都是以前的公司在發,沒簽勞動合同,勞動關系
以前公司和現在公司是什麼關系?新公司是不是老公司注冊的?正常來說老公司正常足額給你交社保的話,問題應該不大
B. 剛入職公司,發現老員工的社保半年未繳納,工資已經5個月沒發了,該走還是該留
這件事確實是一個難題,但我認為冷靜分析和觀察很重要。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回必須走到一邊答了解公司的具體情況。因此,最好分析一下該公司的未來發展趨勢是否更好。你需要了解什麼?這些建議基於兩個主要方面:一個是人的方面,另一個是公司的核心項目。
最後,在了解了這些信息之後,您還應該參考自己的經濟狀況。如果您的情況需要穩定的月薪,那麼即使公司具有巨大的發展潛力,領導能力也很好,而且這幾個月都是如此。如果員工和公司分擔必要的報酬,那你就不能繼續前進嗎?但是,如果情況會好一些,並且你所知道的公司可能只是暫時的困難,領導者非常好,而且大多數舊員工也很樂觀,那麼你可以繼續在那裡工作並等待一會兒。
C. 公司入職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社保,不按時發放工資,我該...
委託律師代理參加勞動仲裁。
D. 員工離職,當月工作不足一個月,公司需要為其繳納當月社保嗎
員工離職,當月工作不足一個月,公司都需要為其繳納當月社保。而且需要按照國家文件規定對社保費用進行個人繳納和單位繳納,不可以存在違反社會保險法相關的扣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二條對於員工在職以及未辦理完離職手續期間,單位都應該按時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可以隨便緩交或者停止繳納該員工的社保。
員工離職當月上班不滿1個月,都可以享受國家規定購買的社會保險;而對於當月社會保險購買成功以後,單位應該按照正常流程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辦理完離職手續以後,員工在結算工資時候,當月社保應該按照社保規定分單位繳納和個人繳納進行繳納。
(4)入職後不發工資不交社保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勞動者個人和所在單位都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標准和待遇項目、保險金的給付標准等,均由國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統一規定。勞動者個人作為被保險人一方,對於是否參加社會保險、參加的項目和待遇標准等,均無權任意選擇和更改。
強制性是實施社會保險的組織保證。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社會保險基金有可靠的來源。而商業保險的投保是自願的,它遵循的是誰投保,誰受保;不投保、不受保的原則。
其險種的設計、保費的繳納、保險期限的長短、保險責任的大小、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等均按保險合同的規定實施。一旦合同履行終止,保險責任即自行消除。
E. 公司入職已經有一個月了 沒簽合同也沒交社保 發工資時候比當時說的低了很多 請問我可以維權嗎
可以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違法
沒有交納社保,違法
你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反應情況
尋求他們的幫助
F. 公司上班半年沒簽勞動合同沒交社保,發工資也跟剛入職時說的不一樣
去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者去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
以後,不簽勞動合同的工作,千萬別去幹了!
G. 10號入職的!工資截止到25號!30發工資!公司不給交社保公積金合理嗎
上班才15天,不交社保公積金正常。因為給你申報繳交公積金和社保,就必須交納兩個月,社保一般是當月申報次月的繳費人員增減,比如這個月給你申報新增參保繳費,當月又不能馬上申報停繳。
H. 公司新進人員不交社保可以走公司賬戶發工資嗎
不可以不交社保,走公司賬戶發工資,不交社保是違法的。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進行罰款;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8)入職後不發工資不交社保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I. 公司15號發工資,說15號前入職不應交社保基金
沒有地方扣社保費用,那可能次月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