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武漢黃陂麗府明苑買了個還建房去律師事務所公證,公證後房子有沒有法律效力法院會不會把房子判給我
第一,您最好發一個追問詳細說一下情況,包括房屋由來、產權情況、訴訟緣由、當事人相互關系、你自己的主張等。您的問題沒前因後果,沒具體過程,無法給您解答。
第二,公證只能只能由公證處或中國駐他國使館行使,律師事務所是沒有公證的業務范圍和許可權的,您最好確定清楚。
㈡ 區政府被指當老賴被懲罰沒
今年4月,中國之聲報道了「武漢黃陂區政府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最高人民法院兩次督辦無果」的新聞。記者調查發現,這起被武漢中院三次督促履行的強制執行案件,涉及一塊閑置16年的土地。這塊建設用地約92畝,位於黃陂區日月山水小區內,因常年堆滿垃圾,多次被群眾投訴。
黃陂灄口經濟發展區2003年更名為武漢盤龍城經濟開發區,黃陂第六建築有限公司後來也更名為武漢第六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協議約定的是出讓400畝,但到2010年,政府只為其辦理了200多畝的土地和規劃手續。雙方出現供地糾紛,按照協議約定,提請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2015年12月,武漢六建打贏了官司,但遭遇執行難。目前,武漢市中院已發出三次敦促履行的通知書,最高法院也督辦兩次,武漢市委政法委也召開了專題會議,要求黃陂區政府盡快依法行政,但黃陂區政府仍未履行生效裁定。黃陂區政府主管副區長丁朝輝稱,中國之聲的報道播出後,區里第一時間開了專題會議:「黃陂區委區政府是相當重視的,書記區長都親自參加了。區政府的相關的負責人,和盤龍城開發區的主要負責人約見了六建公司的法人代表,雙方進行了坦誠和務實地交流」。
武漢六建法人代表吳續明也表示,區里確實找他談了一次,常務副區長,管土地的副區長,管委會的書記,法制辦的主任,老生常談。區里的相關負責人給他做工作,希望他能到武漢仲裁委申請增加或者變更訴訟內容,但被吳緒明回絕。吳緒明說,「就算傾家盪產,也要把這個官司打到底。個別人歪曲了政府的政策,把法律根本就沒有當回事」。
黃陂區政府法律顧問:若執行或將有人被問責
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在於當初協議約定的是協議出讓。而2002年7月1日,我國國有土地出讓方式發生重大調整,要求經營性土地必須要通過招拍掛程序。盡管武漢仲裁委對是否繼續履約,2015年就已做出了明確裁定,武漢市中院也已駁回了盤龍城管委會的不予執行裁定的申請。但黃陂區政府拒不履行的理由,仍是和法規相沖突,供地方式不明確。區政府法律顧問丁原稱,它是經營性的土地,這是一道紅線,就是一種方式,必須履行招拍掛。區委區政府如果以協議的方式,與現行的這些政策、規定是相悖的,就會涉及到問責的問題。
查閱文件發現,作為歷史遺留問題,國土部早有相關文件明確,必須要在2004年8月31日界定並處理完畢。但黃陂區當時並未積極作為,為雙方的糾紛埋下隱患。對此,黃陂區法制辦副主任何偉稱,因為它當時不符合供地條件。這塊地在2004年的時候,它還屬於農用地,還沒有取得建設用地的相關批復。
既然它是農用地,那為什麼當時簽這個項目投資協議書的時候,要把這塊地給它寫進去呢?法律顧問丁原表示,因為簽的是投資意向性協議。這個情況在開發區,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是非常普遍的。
調查發現,雖然案涉地塊2016才被湖北省政府批復,由農用地變更土地性質為建設用地,但早在2002年,當地政府就將這塊土地交由武漢六建開發,並讓武漢六建完成了「三通一平」(指基本建設項目開工的前提條件)和繳納了征地補償費用。盤龍城經開區管委會副主任胡莉萍解釋稱,當時他們在履行這個協議,裡面涉及到有徵地的這一塊工作,要跟農民對接,他們協助做相關的協助工作,土地按照國家的相關政策它要進行補償。
黃陂區政府方面稱,除非上級政府或者最高法院對此予以明確,可以用協議的方式才能辦理,並不是拒不執行,區政府鼓勵武漢市中院直接強制執行。那上級政府和法院又是如何回應的呢?
黃陂區政府列五大理由稱難執行武漢中院:罰款一百萬
4月11日,黃陂區政府發布情況說明,列出五大理由,說明裁決難以執行到位的原因。比如:裁決未明確案涉地塊採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武漢市中院執行實施處執行法官許東對此表示,光在網路上,或者來口頭講一講,說這個事不能辦,不是這種態度。不能辦的理由,要開會、研究,給書面的。
記者調查發現,黃陂區政府在情況說明中列出的理由中,有部分內容與事實不符。比如第5條,省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明確答復,案涉地塊必須嚴格依法依規以「招拍掛」出讓方式供地。但查詢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的回函文件,並沒有這樣的表述,武漢市國土規劃局建議黃陂區政府,綜合考慮國土部的相關規定和市仲裁委、市中院相關意見,依法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
湖北省政府對案涉地塊轉變用地性質的批復中,寫明了案涉地塊要嚴格執行國家供地政策,以招拍掛方式供地。某省國土廳一位法規處處長稱,這只是省政府的常規批復內容,不是省政府就此案的回函文件,文件中沒有交待法律的裁判結果。武漢市中院負責執行的承辦法官許東也表示,那是上級政府對黃陂區的一個批復,他們也沒有掌握。再者,這個文件他們也頂多是一個參照。執行依據就是仲裁委的這個裁決。
黃陂區政府不能執行的原因中,還有仲裁委的裁定沒有明確供地方式。但記者查閱文件發現,武漢仲裁委員會、武漢市中院、黃陂區政府就此問題,曾經有多次函件往來。武漢仲裁委2017年10月向武漢市中院發函,再次明確了案件執行的供地方式和供地價格。
實際上,黃陂區政府提出的這些理由,都已在訴訟和相關程序中,被武漢仲裁委和武漢市中院以法律文書的形式駁回,並進行了充分說理。承辦法官許東表示,他們近期又加大了執行力度。對盤龍城管委會,鑒於它既不答復,又不敦請區政府召開土委會,他們就對這個事罰款一百萬。
黃陂區政府未簽收罰單,武漢中院:不排除刑拘管委會負責人
戲劇的是,武漢市中院做出罰款一百萬的決定,黃陂區政府不僅稱沒有收到,又將未簽收的罰款決定書寄回了法院。許東說,被申請執行人盤龍城經開區管委會法人代表曹家漢和區政府相關負責人,曾找到法院執行局,為罰款的事說情。
許東稱,罰款決定書是給了曹家漢本人的,區法院的人也找來了,曹家漢從法院走的時候說,這個罰款決定書要不先還給你們。當著區法院的面,也不好破了人家面子,但是可以肯定的說,罰款決定書,曹家漢是親眼看了的。曹家漢知道不知道,都不影響這個決定的效力。
記者注意到,罰款決定是今年5月14日做出的,「限2018年5月21日前交納」。承辦法官許東表示,罰款還沒有真正落實,因為六建也向省委巡視組反映,巡視組要求列席區政府的土委會。所以說罰款具體還沒有落實。
湖北省委巡視組已經介入此案的執行。2017年7月12日,武漢中院就將盤龍城經開區管委會和其法人代表曹家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武漢市中院方面表示,不排除刑拘曹家漢的可能。一位曾多年擔任某市執行局局長認為,最高法院親自督辦兩次,都無法執行的案件在全國是很少見的。法院仍有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拘留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以及按照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問責等強制措施沒有實施。
無論是黃陂區政府2009年的會議紀要,還是區政府在庭審中的表態,盤龍城經開區管委會向區政府的去函文件,依法履約的態度是積極的。案件兩年多無法執行,武漢市中院認為,此案的症結,在於新官不理舊賬。
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表示,區政府敗訴後,未在半年內主張權利,向法院申訴撤銷裁定,而是到了強制執行階段,又拿出已被法院駁回的理由,拒不執行。是否構成拒不執行罪,應該引起上級部門的重視。湛中樂稱,區縣政府以法律法規抗拒法院的執行,是沒有理由的,這個案件可以從多個方面作為警示的教材。
這起執行案件將如何結局?中國之聲將持續關注。
來自中華網
㈢ 我有一個案件,有幾個法官構成枉法裁判,對法院的判決不能提出行政訴訟,可以對法官的行為提出刑事訴訟嗎
從你的舉報文里難以摸清事實的經過。
但是可以看出一審和二審中在某些程序上是違法的,在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上可能是存在問題的,你可以繼續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檢察院提起抗訴,檢察院的內部規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你確實掌握了審判中法官枉法裁判的確鑿證據,也可以提起刑事訴訟,要求檢察院立案,但是難度會比較大。
建議你把判決書和相關證據發上來,或者你直接委託律師辦理。
㈣ 黃陂人民法院我想查一下2019年關如陳洪車禍死亡的案件現在是什麼情況
可以上法院裁判文書網查詢。
㈤ 區政府被指當老賴原因是為何
武漢中院對黃陂區政府不履行判決義務沒有網開一面,而是處以一百萬元重罰,是法律對權力的威嚴所在。
黨政機關本該是法律的帶頭執行者與模範遵守者,可涉事區政府卻在自己涉案時,不積極地履行判決義務,反而以各種借口對抗判決,這顯然是糟糕的示範:不僅可能造成上行下效的結果,還會讓部分人信權不信法。鑒於此,武漢中院對黃陂區政府不履行判決義務沒有網開一面,而是處以一百萬元重罰,也是法律對權力的威嚴所在。
值得思考的是,與民營企業不同,政府部門同司法部門一樣都是財政供養的,罰款再多最終還是落在納稅人頭上,等於讓納稅人為責任人的不法行為埋單,代其承擔責任,這無疑是不妥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也規定,對於國家機關等單位違法行為,不僅可對單位進行處罰,還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既然個別政府部門違法、對抗執行其實是相關責任人漠視法律,不把判決當回事,就應當讓他們對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如果再進一步完善黨紀政紀責任,明確在法院提出司法建議後,有關部門再對責任人進行黨紀政紀追究,讓責任人在法院罰款或司法拘留之外再受撤職、降級等處罰,那這勢必更能讓相關責任人引以為戒,也更有效地剎住個別政府機關不履行判決義務之風。
報道說,武漢中院方面表示,不排除刑拘管委會負責人的可能。不管下一步是否追究其刑事責任,也不管該案的結局如何,都應當引起對政府部門處罰方式問題的注意。即盡可能處罰責任人個人,並健全完善問責機制,通過撤職、降職等處理,使有些公職人員不敢任性、濫用職權,損害政府機關公信力。
㈥ 有誰知道黃陂派出所辦臨時身份證在哪辦派出所的說要去什麼黃陂人民法院那裡辦,是不是啊各位大神速求
你好!這個問題我來回答你,首先你要看你的戶口本上面是歸哪個派出所的,然後就去管理你戶籍的派出所申請辦理臨時身份證!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得上你!
㈦ 請問從中山公園到黃陂區人民法院乘公交怎麼走謝謝!
公交線抄路:襲軌道交通2號線 → 295路,全程約45.0公里
1、從中山公園乘坐軌道交通2號線,經過7站, 到達金銀潭站
2、步行約60米,到達金銀潭大道地鐵金銀潭站
3、乘坐295路,經過37站, 到達百錦街定遠政務中心站
4、步行約260米,到達黃陂區人民法院
㈧ 戶口是武漢市黃陂區農村的,能在武漢市區人民法院申請立案起訴嗎
武漢市黃陂區的也是屬於武漢市的,所以完全可以在武漢市的法院起訴的,但一定要在相關的地方法院。
㈨ 武漢處理交通事故索賠的律師
搜一下狀王網
原告孫律師訴被告張維、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2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張群獨任審判,於2012年8月8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孫律師及其委託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張維,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朱石令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律師訴稱:2012年2月8日14時30分,被告張維駕駛鄂AJ3C71號小車,從羅漢往花石方向行駛,行至羅漢寺青龍街與東升路丁字路口處,與孫律師駕駛的鄂A9X043號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故原告具狀本院,要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人民幣124003元。
庭審中,原告孫律師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變更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賠償金額由124003元變更為130066.70元。
原告孫律師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下列證據。
證據1,身份證、戶口簿。該證據證明原告孫律師的主體身份。
證據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該證據證明當事人張維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孫律師不負此事故的責任。
證據3,交強險保單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單。該證據證明被告張維為其所有的車輛購買交強險和不計免賠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事實。
證據4,醫院病歷及醫療費單據。該證據證明原告受傷後住院22天,用去醫療費63042.70元的事實。
證據5,安置結算單、社區和物業公司的證明。該證據證明原告在武漢市居住,其傷殘賠償金應按城鎮人口標准計算。
證據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工資收入證明。該證據證明原告的月收入為3100元的事實。
證據7,法醫鑒定結論及鑒定費單據。該證據證明原告的損傷構成IX(9)級傷殘;建議給予後期治療費13000元;傷後休息180日,傷後護理90日及用去法醫鑒定費800元的事實。
證據8,停車費單據。該證據證明摩托車停車費40元的事實。
證據9,交通費單據。該證據證明原告因傷治療用去交通費1000元的事實。
被告張維辯稱:自己為原告支付38000元醫療費,並且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付。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辯稱:1、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已墊付10000元醫療費,應從實際確定的賠償金額中扣減;2、原告的部分賠償請求過高;3、醫療費在醫保范圍內承擔;4、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保險公司賠償范圍。
被告張維為支持其抗辯意見,向法庭提交下列證據。
證據1,交強險保單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單。該證據證明其所有的事故車輛已購買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事實。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經庭審質證,被告張維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2、3、4、6、7、8、9的真實性不持異議。其對證據5安置結算單及社區、物業公司的證明材料,其認為,原告的舉證不能達到其舉證目的。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2、3、4的真實性不持異議。其對證據5安置結算單,社區、物業公司的證明。其提出,原告提交的證據真實性無法確定,購買拆遷房無買賣協議,無房產證。證據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工資單。其提出,原告從事搬運職業,其工資應以搬運件數或數量計算工資。原告提交的工資表只有3個月,證明其誤工收入的證據不充分。證據7法醫鑒定結論。其提出,真實性無異議,但原告的傷殘評定為9級較高,庭後我公司將進一步核實。證據8停車費單據。其提出,原告提交的是修理廠發票,且不是合法有效的正式單據,無車牌號,對關聯性存疑。證據9,原告的交通費,請法院確認。被告張維、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對孫律師提交的證據真實性不持異議且未提出質證意見的證據,本院依法予以採信。
對被告張維、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5的異議。經審查,原告已提交了其居住社區和物業公司的證明,該證據已達到原告的舉證目的,被告雖提出異議,但無證據支持。故被告的異議不能成立,對該證據本院依法予以採信。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6的異議。經審查,原告提交證明其工作單位的營業執照及工資表,證明了原告的收入情況,被告雖對該證據提出異議,但不能提交證據證明。故被告的異議不能成立,對該證據本院依法予以採信。對證據7的異議。經審查,被告沒有提出合理的理由和依據,且未申請重新鑒定。故被告的異議不能成立,對該證據本院依法予以採信。對證據8的異議。經審查,被告的異議符合事實,被告的異議成立。對該證據本院依法不予採信。對證據9的異議。經審查,原告未提交1000元的交通費單據,故被告認為原告交通費過高的異議成立。但考慮原告受傷後治療產生交通費的客觀事實,本院酌情認定800元。
原告孫律師,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對被告張維提交的證據1的真實性不持異議,本院依法予以採信。
經審理查明:2012年2月8日14時30分,被告張維駕駛鄂AJ3C71號小車,從羅漢寺街往花石方向行駛,行至羅漢寺青龍街與東升路丁字路口處時,與原告孫律師駕駛的鄂A9X043號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孫律師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原告受傷後在武漢市協和醫院住院治療22天,共用去醫療費63036.06元。經武漢愛民法醫司法鑒定所法醫鑒定,孫律師的損傷構成IX(9)級傷殘;建議給予後期治療費13000元;傷後休息180日,傷後護理90日。此事故經武漢市公安局交通巡邏民警大隊事故責任認定,當事人張維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孫律師不負此事故責任。
另查明:2011年7月13日,被告張維為自己所有鄂AJ3C71號轎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分別購買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的200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後,被告張維為原告孫律師支付醫療費38000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0000元。
本院依據上述事實和法律規定,確認原告孫律師的經濟損失為:醫療費63036.06元,後期治療費1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15)330元,護理費(21448÷365×90日)5292元,誤工費(3100÷30×146)15038元,傷殘賠償金(18374×20×20%)73496元,營養費1000元,交通費80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法醫鑒定費800元,合計人民幣174792.06元。
本院認為:被告張維駕駛機動車未注意行車安全,是造成交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經事故責任認定,被告張維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其應對給原告孫律師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張維所有的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購買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和200000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該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事故賠償責任。對原告孫律師要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提出的,原告部分賠償請求過高的辯解意見,經審查,被告的辯解意見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採信。原告孫律師的經濟損失范圍和數額本院已依法確認。原告提出的賠償請求中,超過本院確認的部分數額范圍,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㈩ 江提中路到黃陂區人民法院怎麼坐公汽
公交線路:325路 → 軌道交通3號線 → 295路,全程約62.6公里
1、從江堤中路步行約720米,到達四新北路新城印象站
2、乘坐325路,經過6站, 到達龍陽大道客運中心站
3、步行約160米,到達漢陽客運站
4、乘坐軌道交通3號線,經過19站, 到達宏圖大道站
5、步行約180米,到達宏圖路地鐵宏圖大道站
6、乘坐295路,經過29站, 到達百錦街檢察院站
7、步行約360米,到達黃陂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