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築退距是什麼意思
建築物與道路之間必需間隔一段距離,擬建用地的邊界稱為建築紅線,他和道路邊沿的距離就叫建築退距
㈡ 地鐵軌道控制線退界多少
其後退規劃復地鐵線距離(退界)制不應小於6米,並應符合地鐵軌道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各地的標准有一定的差異,具體以當地政府部門的公告為准。
㈢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實施細則中對土地退讓是怎麼規定的
新中國成立後鞏固政權的斗爭時期,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回廢除封建土答地所有制,實行農民階級的土地所有制。為減少阻力,孤立分化地主階級,以利於穩定民族資產階級,早日恢復發展農村經濟,實行了經濟上保存富農經濟,政治上中立富農的政策.
意義:1.1952年底,全國土改基本完成,3億多無地或少地的的農民分到了土地;2.徹底廢除了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徹底改變了農村的生產關系;3.廣大農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在政治上經濟上翻了身;4.農村生產力得到解放,為農業生產的發展和國家工業化開辟了道路;5.進一步鞏固了工農聯盟和人民民主專政;6.摧毀了美蔣反動集團的社會基礎。
㈣ 征地線按照規劃要求退後多少距離
征地線就是指給你的藍線范圍。市政工程的藍線范圍至人行道外側至建築物紅回線的距離答。看規劃如何控制了。一般城市快速路和主幹道控制15米至50米,次幹道10米,支路5米。高速公路一般指坡腳向外的控制范圍,一般不少於20米。
道路藍線范圍與周邊用戶藍線范圍一般是重合的,有誰來拆遷,看此藍線范圍的土地供給給誰,誰來拆遷。
㈤ 請問建築物與規劃紅線之間的距離有規定嗎具體規定是什麼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第8.0.5.8有明確表述:對於居住區以外的城市道路,建築物如何退線,國家沒有統一要求,各個城市根據自身規劃管理要求有分別的規定。以北京為例,要根據建築物類別,高度、面向道路是否有出入口、道路的寬度來綜合決定建築物需要退讓道路紅線多少米。
2、有些分類為了明確表達使用性,會將建築物與人們不長期佔用的非建築結構物區別,另外有些建築學者也為了避免混淆,而刻意在其中把外型經過人們具有意識創作出來的建築物細分為「建築」(Architecture)。需注意的是,有時建築物也可能會被擴展到包涵「非建築構築物」,諸如橋梁、電塔、隧道等。
3、建築物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廣義的建築物是指人工建築而成的所有東西,既包括房屋,又包括構築物。
4、狹義的建築物是指房屋,不包括構築物。房屋是指有基礎、牆、頂、門、窗,能夠遮風避雨,供人在內居住、工作、學習、娛樂、儲藏物品或進行其他活動的空間場所。建築相關專業多是指狹義的建築物涵義。最能夠說明「建築」相關專業學習的建築物的概念的是老子的:「埏埴以為器,當其無有,器之用也。 鑿 戶牖以為室,當其無有,有室之用。「這也無疑是對狹義建築物概念,最清晰最直接的表述。
5、有別與建築物,構築物是沒有可供人們使用的內部空間的,人們一般不直接在內進行生產和生活活動,如煙囪、水塔、橋梁、水壩、雕塑等。
參考資料:網路:建築物
㈥ 退讓用地紅線一定間距的法規依據是什麼望高人指點迷津!
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第8.0.5.8規定:對於居住區以外的城市道路,建築物如何退線,國家沒有統一要求,各個城市根據自身規劃管理要求有分別的規定。
8.0.2.2規定:小區路,路面寬6--9M,建築控制線之間的寬度,需敷設供熱管線的不宜小於的不宜小於14M;無供熱管線的不宜小於的不宜小於10M。
8.0.2.3規定:組團路,路面寬3--5M;建築控制線之間的寬度,採暖區不宜小於10M;非採暖區不宜小於8M。
8.0.2.4規定:宅間小路,路面寬不宜小於2.5M。
(6)城鄉規劃法要求的退距擴展閱讀:
距離控制數值:
為了便於退界距離數據的統計和處理,筆者統一將各管理技術規定中的建築高度歸納為:多、低層(≤24米)和小高層、高層(>24米)兩類;道路等級分為:支路、次幹路和主幹路三類,由此得出大部分城市道路最小退界距離的數值區間。
北方城市的退界距離普遍大於南方城市。在多、低層建築的道路退界控制數值上,南方城市與北方城市在各道路等級上明顯地相差了一個區間值;在小高層、高層建築的道路退界控制數值上,北方城市在次幹路和主幹路兩個道路等級退界控制數值區間的起始值均要大於南方城市。
北方城市傳統城市肌理以大街道、大廣場為主,人口少土地比較寬裕,因此相對城市建設強度也較低,退界控制的數值也較大。比較典型的城市如重慶和煙台。
南方山地城市重慶,因建設用地指標較為緊缺,低、多層建築和小高層建築在支路級別只需退道路紅線最少2米即可。
北方城市煙台則在城市支路級別即規定「舊城區低層、多層建築不少於8米,高層建築不少於12米;城市新區低層、多層建築不少於10米,高層建築不少於15米。」
㈦ 構築物退讓道路紅線的距離標准
建築紅線是規定建築物應距離城市道路或用地紅線的程度,一般多層退讓至少5m,高層退讓至少10M。從建設部門獲悉,今後,沿道路兩側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應當按照規定後退道路紅線。
按照要求,今後,沿城市快速路的各類建築,後退距離至少20米;沿城市主、次幹路的各類建築,後退距離至少15米;沿城市支路的各類建築,後退距離至少10米。
沿建制鎮主要道路的各類建築,後退距離至少8米;沿建制鎮一般道路的各類建築,後退距離至少5米;在道路交叉口的建築,其後退距離還應當滿足道路交通安全視距要求。
(7)城鄉規劃法要求的退距擴展閱讀:
一、道路寬度標准
道路紅線的劃定是與城市規模、寬度標准道路性質、兩側用地、交通流量等等有關的。但是,過寬的道路形成的空間阻隔已經成為城市規劃的弊端之一。
城市道路的主要服務對象應該是人,而不是機動車。在大城市級別以上的城市,快速路及服務於機動車通勤的交通性主幹路道路紅線以50~60米為宜,主幹道道路紅線以36~50米為宜,主要為道路兩側生活用地服務的次幹路不宜大於30米。
支路的寬度在24米以下為宜,在規劃時必須注重密度的提升而非寬度的增加。道路具體紅線確定時,主幹道要考慮道路是交通性還是生活性、過境性還是區域性、是否為景觀性道路、流量對道路機動車道數的要求、兩側用地對人行道、自行車道寬度的要求等。
二、最小距離
建築物退讓規劃道路紅線的最小距離:沿城市道路兩側建設的各類建築物,在已編制詳細規劃的地段,建築退讓道路紅線距離應按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在尚未編制詳細規劃的地段,建築退讓道路紅線的最小距離按表控制。
影劇院、展覽館、體育館、游樂場等公共建築及規模較大的商業建築,其退讓道路紅線的最小距離應在上述基礎上再做適當增加。紅線寬度20米以下道路兩側建築物退讓紅線距離,應同時滿足與相鄰建築的間距要求。
㈧ 建築工程與規劃用地界線之間的退界距離不得小於按照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計算的建築間距值的50%,
1.你們在北邊 開發商需要給你退讓 因為是他們是遮擋建築 與你建築高度無關系 開發商需考慮自己版建築權高度
2.你們要建100米高住宅,需要考慮對你們北側的遮擋關系 所以你們應了解在你們北側的建築用地 ,而你這條規定是對於建築間距而言的,所以需有現實數據才能計算。
3.如果你們北側的建築用地也是住宅,對於具體北側要退讓多少的問題,除了符合你這條規定外,還需考慮他們的日照遮擋,需另行計算。
㈨ 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規定關於建築物和高壓線的退讓距離
1、規定建築物應距離城市道路或用地紅線的程度:多層一般不小於退讓5m,高層回退讓不小於10M;
2、高答壓線距建築物的水平安全距離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㈩ 建築和道路退藍線的距離是多少麻煩提供具體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河道岸線的利用和建設,應當服從河道整治規劃和航道整治規劃。計劃部門在審批利用河道岸線的建設項目時,應當事先徵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河道岸線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等有關部門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規劃。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
所以建築和道路退藍線的距離是根據當地水務河道部門的規劃。
以《貴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關於河道邊上和排洪溝的建築退讓距離為例
第十三條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劃定標准
(一)水庫、水電站及堤防工程按照水庫、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及堤防工程的有關規定劃定;
(二)大中型閘壩為上、下游各100米至200米;兩端各50米至100米;
(三)泵站為建築物周邊30米至50米;
(四)流量為0.5立方米/秒及以上的渠道,經過山地的,上邊坡為堤頂外沿線以外3米至5米,下邊坡為渠堤外坡腳以外5米至10米,經過耕作區的,為渠堤外坡腳以外3米至5米;
(五)山塘、水池、水窖等水利工程,按照工程保護實際需要合理劃定。
第十四條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劃定標准:
(一)水庫、水電站及堤防工程按照水庫、水電站大壩安全及堤防工程的有關規定劃定;
(二)大中型閘壩為上、下游50米至150米,兩端各30米至70米;
(三)泵站為廠區構築物和前池、進出水道等建築物周邊10米至30米;
(四)流量為0.5立方米/秒及以上的渠道,為左右外邊坡腳線之間;
(五)山塘、水池、水窖等水利工程,按照工程管理實際需要合理劃定。」
(10)城鄉規劃法要求的退距擴展閱讀:
相關法律對建築藍線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修建橋梁、碼頭和其他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所確定的河寬進行,不得縮窄行洪通道。
橋梁和棧橋的梁底必須高於設計洪水位,並按照防洪和航運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設計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機關根據防洪規劃確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線路的凈空高度必須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
第十七條 河道岸線的利用和建設,應當服從河道整治規劃和航道整治規劃。計劃部門在審批利用河道岸線的建設項目時,應當事先徵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河道岸線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等有關部門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河道為邊界的,在河道兩岸外側各十公里之內,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
未經有關各方達成協議或者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禁止單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二十八條 加強河道灘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