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城鄉規劃法中說總體規劃規劃期限一般為20年,是否20年以後,規劃就失去了法定控制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版法取得鄉村建設權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所以你如果在沒有建房許可證的情況下建房當屬違法行為。
象你這種情況,建了政府也不會強拆的,現在農村無證建房的多了,自己住沒證也不要緊,只是以後想出讓或拆遷補償時可能有麻煩。
㈡ 我國城鄉規劃實施管理的內容
你好,朋友,具體如下:
一、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概念 建設用規劃管理是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及其有關法律法規對於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用地提供規劃條件確定建設用地定點位置、面積、范圍、審核建設工程總平面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進行各項行政管理並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工作的總稱。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分為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和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兩種情況區別對待的規劃管理內容、方式和程序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用地申請進行規劃審核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中所稱的建設用地是指當前建設的建設用地即建設項目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許可的建設用地與《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所稱的建設用地不是一個概念。第四十二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做出規劃許可。」該建設用地系指現有的建設用地和規劃的建設用地。當前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應當在該建設用地范圍以內進行選擇定點。 二、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任務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主要任務是 1有效控制各項建設合理使用規劃區內的土地保障規劃實施 2節約建設用地保護耕地促進城鄉統籌和協調發展 3綜合協調各方面關系提高建設用地的經濟、社會與環境的綜合效益 4依法調整規劃中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和深化城鄉規劃 三、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審核內容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應當遵循《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有關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劃分為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與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分別對待的審核內容。 1劃撥用地審核內容 對於劃撥用地的規劃審核內容主要為 1審核建設用地申請條件。經國家規定由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備案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持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各種文件、資料、圖紙包括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總平面設計方案填寫建設用地申請表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首先審查各種文件、資料、圖紙、表格是否完備是否符合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有條件和要求。 2提供規劃條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受理建設用地申請後應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對建設用地提出規劃條件包括土地使用規劃性質、土地使用強度包括建築密度、建築高度、容積率等、基地的主要出入口、綠地比例以及紫線、藍線、綠線、黃線的界限等以供建設單位調整、修改和確定建設工程總平面沒計方案。 3審核建設工程總平面。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所提供的規劃條件審核建設工程總平面確定建設用范圍、面積等以便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2出讓地塊審核內容 對於出讓地塊的規劃審核內容主要為 1提供規劃條件。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對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使用性質、開發強度、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配置原則等相關控制指標和要求提出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 2審核建設用地申請條件。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審查其各種條件、資料、圖紙等是否完備是否符合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有條件和要求。同時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的規劃條件進行核驗是否符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地塊出讓前所提供的規劃條件。 3審核建設工程總平面。根據經核驗確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所附的規劃條件審核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及建設工程總平面圖確定建設用地范圍以便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後方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土地權屬證明。《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准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准文件。」 四、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行政主體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行政主體是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建設用地規劃管理中的主要職責為 1提供規劃條件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依據城市、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結合該用地所處環境的客觀條件要求及有關部門的意見經過法定程序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對於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在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後也應提出規劃條件。 2受理建設用地申請 當劃撥用地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備案後當出讓地塊的建設項目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查建設單位報送的有關各種文件、資料、圖紙及其建設用地申請表等決定是否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申請。 3審核建設用地項目 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申請後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依法在一定的時間內經過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審查程序和工作制度對建設用地項目的申請及有關事項、條件、內容等進行規劃審核提出規劃審核結論。 4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的事項、條件、內容和建設工程總平面進行規劃審核後確認建設用地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和有關控制指標及要求對於具備相關文件並且符合城鄉規劃的建設用地項目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建設用地項目說明理由給予書面答復。 五、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程序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程序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的不同分為兩種情況分別依法進行。 1申請 1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建設單位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後並經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之後建設單位可向有關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同時報送建設工程總平面設計方案。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地塊出讓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提供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簽訂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可向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 2審核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於建設用地申請主要是先後進行程序性審核和實質性審核。一是程序性審核即審核建設單位報送的各種有關文件、資料、圖紙是否完備是否符合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有條件和要求。二是實質性審核即審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條件是否落實核驗然後審核報送的建設工程總平面圖確定建設用地范圍界限和面積等對建設用地申請提出審核意見。 3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的有關材料經審核後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對於不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建設用地項目不得發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但要說明理由給予書面答復。 劃撥、出讓地塊的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程序見226、227頁圖10—1、圖10—2。
㈢ 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為了規范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規劃行政許可、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四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應當按照《城鄉規劃法》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行為。 第六條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第七條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規劃編制單位承擔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第八條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綜合考慮當地資源條件、環境狀況、歷史文化遺產、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權屬等因素,滿足城市地下空間利用的需要,妥善處理近期與長遠、局部與整體、發展與保護的關系。
第九條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經批準的城市、鎮總體規劃,遵守國家有關標准和技術規范,採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
第十條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土地使用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積率、建築高度、建築密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
(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用地規模、范圍及具體控制要求,地下管線控制要求;
(四)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黃線)、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綠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范圍界線(紫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藍線)等「四線」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條編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結合城市空間布局、規劃管理要求,以及社區邊界、城鄉建設要求等,將建設地區劃分為若干規劃控制單元,組織編制單元規劃。
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或者減少控制要求和指標。規模較小的建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與鎮總體規劃編制相結合,提出規劃控制要求和指標。
第十二條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後,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公告的時間、地點及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在政府信息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
第十三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計劃,分期、分批地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中心區、舊城改造地區、近期建設地區,以及擬進行土地儲備或者土地出讓的地區,應當優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四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編製成果由文本、圖表、說明書以及各種必要的技術研究資料構成。文本和圖表的內容應當一致,並作為規劃管理的法定依據。 第十五條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採用紙質及電子文檔形式備案。
第十六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召開由有關部門和專家參加的審查會。審查通過後,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審查意見、公眾意見及處理結果報審批機關。
第十七條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自批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信息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
第十八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建立控制性詳細規劃檔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控制性詳細規劃數字化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九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建立規劃動態維護制度,有計劃、有組織地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評估和維護。
第二十條經批准後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對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的必要性進行專題論證;
(二)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採用多種方式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組織聽證;
(三)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建議,並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組織編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後應當按法定程序審查報批。報批材料中應當附具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意見及處理結果。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第二十一條各地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和編制技術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㈣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一般都由誰來做
根據城鄉規劃法,抄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
如果是地產企業自己做開發的話,一般是委託給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院編
㈤ 准備舉報別人違建,想了解舉報違建最有效方法有哪些
如發現有違章建築,可向城市建設局下屬的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支隊舉報,或向當地房屋土地管理局、國土資源局、規劃局舉報。
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5)城鄉規劃法控制擴展閱讀
處罰方式
1、違法佔用集體土地或農用地進行建設,處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四十三、六十三、七十六條。
2、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四條、六十三、六十四條。
3、對歷史和社會原因形成的違建處理:因為歷史原因和社會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或規劃手續情況,這種情況下不宜按照違章建築處理,特別是在房屋徵收和土地徵收中這類矛盾尤為凸出。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和原則,應當組織規劃、土地、執法等部門對於未辦理關手續的建築物進行認定,認定為合法的要給予補償,認定違法的不予補償;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為實現拆遷速度,將一些歷史原因形成的違章建築強制拆除。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違章建築
㈥ 什麼叫城市規劃控制區
我國《城市規劃法》第三條指出:本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6)城鄉規劃法控制擴展閱讀:
劃定城市規劃區的主要目的,在於從城市遠景發展的需要出發,控制城市建設用地的使用,以保證城市總體規劃的逐步實現。
1、城市建成區。在這一范圍內用地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安排和控制各項城市設施的新建和改建,進行現有用地的合理調整和再開發。
2、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市區(或中心城市)遠期發展用地范圍。
3、城市郊區。它的開發建設同城市發展有密切的聯系,因此需要對這一區域內城鎮和農村居民點各項建設的規劃及其用地范圍進行控制。
㈦ 對住建局以控制性詳細規劃改變用地性質的行政行為如何救濟
建議帶著來你的問題 去國匠城論壇咨源詢,或者知乎上找城市規劃板塊咨詢,這個問題,需要做城市規劃管理的人來回答,相對比較專業,而且各地的情況不一樣,會有很多細節的不同。上面說的兩個地方,都會有城市規劃管理的人出沒,比網路知道強多了。
我們做規劃設計的人,僅限於了解城鄉規劃法上說的,規劃法上說控規調整需要利益相關人在場,很明顯,你們作為利益相關人並沒有在場,救濟的方式在規劃法上沒有,只是說了救濟兩個字。
我們在現實中遇到這樣的情況,你們是合法拿地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不會強硬收回土地使用權,而且這對政府來說,成本非常高,控規這樣做完全不合理,很少遇到這么馬大哈的控規和審批單位。
㈧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控制性詳細規劃是什麼
控規是當地政府委託規劃局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