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請朋友提供南通市海安縣海政辦(2004)34號文件,包含附表
海安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海安縣農民安置房建設銷售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縣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海安縣農民安置房建設銷售管理試行辦法》已經縣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海安縣農民安置房建設銷售管理試行辦法
為加速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鄉一體化進程,統籌解決農民進城、工業園區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等相關問題,規范農民安置房建設、銷售、管理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的農民安置房,是指按政府統一規劃並由政府投資或組織實施的定向供應房。供應對象為因工業園區發展、重點工程建設而拆遷的農民、棄宅進城農民和符合規定需要建房的農民。
第二條 農民安置房的建設、銷售實行計劃管理,其每年的開發量根據農民房屋的年度拆遷計劃和縣下達的吸納農民棄宅進城(鎮)的安置面積測算,由縣建設局、國土局和農辦審核後報政府審批。
第三條 農民安置房選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城和集鎮總體規劃,嚴格履行規劃、立項等相關手續,本著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高標准規劃。
第二章 優惠政策
第四條 農民安置房建設用地,可按照農民建房的方式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農民安置房征地要按規定結清村組補償,符合對接基本生活保障條件的要落實好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五條 農民安置房征地、建設和銷售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除上繳省級的費用和中介機構成本性收費外一律實行減、緩、免。
第六條 縣供電、廣電、電信、供水、供氣等部門須結合實際按成本價,及時做好農民安置房的相關基礎配套和服務工作。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七條 農民安置房建設應當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商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資本金和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第八條 縣城區、東區西園和各鎮鎮區農民安置房以公寓式住宅為主,嚴格控制低層住宅,其它區域鼓勵建設公寓式住宅,廣泛推行聯排住宅,嚴格控制單體住宅。縣發改委、建設規劃部門應在初步設計、施工圖審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竣工驗收時把關。
第九條 農民安置房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標准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原則,並結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優選規劃設計方案;農民安置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准,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第十條 縣建設部門要加強對安置房建設質量的監督管理,並組織竣工驗收。農民安置房要落實物業管理方案,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及物業管理配套用房參照普通商品房的規定執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由各鎮統一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四章 銷售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安置房屬政策性住房,除用於安置因工業園區發展、重點工程建設拆遷農民或吸納棄宅進城農民和符合規定需要建房的農民外,未經縣政府批准不得向社會出售。
第十二條 農民安置房的價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則實行政府定價,並向社會公示。建設單位不得將安置房折價抵算建設工程款。
第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被拆遷農戶憑《拆遷補償協議》向所在鎮申購農民安置房,各鎮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是否符合農民安置房購置條件以及可享受的面積進行審核,同時按先後次序開出農民安置房購買通知書,並報縣引導農民進城辦公室和建設局備案。
棄宅進城農民憑《海安縣引導農民進城申請表》,經相關部門審核確定後,憑「海安縣引導農民進城(鎮)優惠證」申購農民安置房,並報建設局備案。
符合規定可以自建房的農民自願放棄建房的,向所在鎮村申請購買農民安置房。購房後,原宅基地必須放棄。
第十四條 農民購買安置房面積原則上控制在原拆遷建築合法面積或應享受的合法面積內。超過原拆遷合法建築面積的部分,按核定價購買,核定價由縣物價局會同各鎮確定,一並公示。
第十五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購買農民安置房的相關憑證不得轉讓。冒名購買農民安置房的,其購房行為無效。
第十六條 農民安置房購買人擁有有限產權,所購房屋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在辦理權屬登記時,在房產證和土地證上應當分別註明農民安置房和土地性質、取得方式。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農民安置房的,由購房人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可上市交易。
第十七條 各鎮要建立健全農民安置房建設、銷售和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完善檔案和財務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縣監察、規劃、建設、農辦、國土、物價、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民安置房建設、交易和管理工作的全程監督,並由縣引導農民進城辦公室定期組織專項核查,年末總結匯報。
第十九條 對農民安置房建設交易中的違法違紀行為要嚴肅查處並通報批評。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要追究當事人和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相關鎮或部門工作人員,在農民安置房建設銷售管理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要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由縣農辦和建設局負責解釋.
㈡ 江蘇省南通市海安縣的副縣長有幾個,叫什麼名字
目前,海安縣政府一正九副,九名副縣長及分管領域如下:
張亞曦 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負責縣政府日常工作;負責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管理、創建衛生城市和文明城市、小城鎮建設等工作;統籌協調政府平台融資工作,分管發展計劃、交通、統計、物價、建管、辦公室、行政服務中心、機關事務管理、人民防空、外僑、接待、地震、郵政、電信、移動、聯通等工作;協助縣長分管城鄉規劃、財稅、審計、法治政府和政府系統廉政建設工作。
彭為傑 副縣長 負責農業農村、農業招商引資和項目建設工作;分管民政、農牧漁業、水利、農機、農業資源開發、氣象、殘聯等工作。
翁曉雲 副縣長 負責社會事業建設和沿海開發工作;分管教育、衛生與計劃生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民族宗教、體育、檔案、縣志等工作;協助縣長分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聯系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相關縣人民團體工作;兼任職教園區黨工委書記。
盧忠平 副縣長 負責工業經濟、科技創新、產業集群培育、培大扶強、企業上市、安全生產等工作;分管發展改革、科技、金融、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供電、繭絲綢、新牆體材料、保險、煙草、鹽業、石油管理等工作;聯系科協、工商聯工作。
葛志祥 副縣長、政法委副書記、公安局局長 主持縣公安局工作;負責信訪穩定和城市管理工作;分管司法、信訪、維穩、應急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工作;協助縣長分管人民武裝工作。
嚴長江 副縣長 負責開放型經濟、民營經濟、「雙招雙引」、項目建設、三產服務業等工作;分管旅遊、環保、項目辦、商貿、供銷、商貿物流產業園等工作;聯系台辦工作。
高斌 副縣長 協助分管工業經濟、科技創新、產業集群培育等工作;負責「智慧海安」、航空科技產業園建設等工作。
楊同標 副縣長 協助分管「雙招雙引」、開放型經濟、項目建設、三產服務業等工作;負責「科技鎮長團」、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南京理工大學繼續教育學院海安分院建設等工作。
賈韶軍 副縣長 協助分管農業農村和農業項目建設等工作;負責雅周現代農業園建設、農業招商引資等工作。
您可以登錄中國海安門戶網站「領導之窗」查看,裡面有四套班子名單及分工。http://www.hai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