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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城鄉規劃行政管理

發布時間:2020-12-25 08:11:33

⑴ 辦理項目核准時,發改委要求報送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具體指什麼

指規劃條件不同。對於項目的具體表現形式也不同,新址項目參考的是《選址意見》,內項目自有土地容參考的是《自有土地規劃條件》,各個城市的名稱可能略有不同,這是北京。

請規劃局出具規劃意見,需要到規劃局窗口或網站下載報關單,填寫相關內容,這會告訴需要哪些材料。

項目申請單位應向項目審批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一式五份。項目申請報告由具有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由具有工程咨詢甲級資質的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

(1)規范城鄉規劃行政管理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項目審批機關進行審批時,涉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職能的,應當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應在收到招標函後7個工作日內向項目審批機關提交書面審查意見;逾期未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

對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審批機關在進行審批審查時,應當適當徵求社會意見。對特別重大項目可實行專家評價制度。

⑵ 如何理解城鄉規劃管理是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組成部分

首先要抄知道政府的襲職能部門主要有二十五個,分別是外交部、國防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科來學技術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退役軍人事自務部、應急管理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城鄉規劃管理原來是住建部的職能,機構改革後,這一部分職能歸入到了自然資源部,從另一方面看出,城鄉規劃編制由建設轉為保護,相應的職能部門也發生了變化,希望可以幫助你理解。

⑶ 城鄉規劃管理控制類型有哪幾類

城市規劃實施管理,主要是指按照由法定程序編制和批準的城市規劃,依據國家和各級政府頒布的城市規則法規和具體規定,採用行政的、社會的、法制的、經濟的、科學的管理方法,對城市的各項建設用地和建設活動進行統一的安排和控制,引導和調節城市的各項建設事業有計劃、有秩序、有步驟地協調發展,保證城市規劃實施。通俗地講,就是通過有效手段,按照城市規劃,依法安排各項建設用地和各項建設活動,把城市規劃落實在城市土地上,變為現實。《城市規劃法》第四章「城市規劃的實施」具體闡明了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主要內容。在這里,扼要地把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主要內容歸納為如下三個方面: (1)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城市的土地利用是城市規劃的核心內容,城市土地利用的規劃管理,是實現城市規劃的基礎。城市土地利用得當與否,直接影響城市合理布局、環境質量和城市形態以及社會經濟的發展,是城市規劃能否順利實施的致命點。如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對城市土地的利用進行嚴格控制,城市規劃就難以落實,當然就更談不上按照城市規劃實行統一的建設了;因此,城市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是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首要任務和極其重要的內容。 城市規劃是確保城市土地利用科學合理的唯一法律依據。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就是在城市規劃的指導下,運用法律賦予的控制手段,保證城市土地利用的科學合理和節約原則的實現。為城市土地的徵用、規劃和具體使用提供依據和創造先決條件。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重點是要嚴格控制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各類建設的選址、定點,使之符合城/考/試大/市規劃。主要制約手段是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也就是說,凡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各類建設,必須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選址定點,並按法定程序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否則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土地進行建設活動。 概括地說,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內容包括兩方面:一是參與法定的國家基本建設審批程序,對於國家確定建設的、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提出具體要求,使其符合城市規劃,這類項目計劃任務書的報批,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選址意見書;二是根據法定的管理審批程序,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土地,包括臨時用地,進行的各類建設項目,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持國家批準的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選址定點,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規劃確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規劃設計條件,並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是指為了保證城市規劃區的各項建設活動符合城市規劃,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法定的審批程序,對於各類建設活動進行規劃管理。這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一項大量性的日常管理工作,也是城市規劃實施管理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概括地說,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具體內容就是: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批准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申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具體的規劃設計要求,並審查有關規劃設計文件和圖紙,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其建設活動的合法性。 按照建設項目的類型/考/試大/和期限不同,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可以分為建築管理、道路管理、管線管理、臨時建設管理等幾大類。 各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不同類型的建設項目的特點和城市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不同的規劃技術要求和審批辦法。臨時建設工程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許可證後,方可施工。 (3)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是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一項不可忽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主要內容是:充分發揮行政監督檢查和群眾性監督的作用,對於各項進行中的建設活動進行定期的和不定期的、嚴格的監督檢查,及時制止和依法處理城市規劃區出現的違法佔地和違法建設行為,保證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貫穿在建設項目從立項(選址)、定點、用地,直到建設申請、施工、竣工驗收,以及使用的全過程中。

⑷ 如何理順城鄉規劃管理部門與規劃分局規劃管理體制

理順城鄉規劃管理部門與規劃分局規劃管理體制通過以下方面:
一、理順管理體制,規范城鄉規劃管理運行體系。
突出規劃的宏觀調控作用,把實施城鄉規劃作為實現城市發展戰略的強力抓手,積極探索新時期的城市發展規律,深入研究新形勢下城市規劃的職能和特點。
1、合理劃分規劃管理許可權。
制定出台了《關於明確城市規劃區范圍和規劃管理許可權的通知》,對市規劃局、建設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規劃管理許可權進行合理劃分。
2、創新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規劃行政處罰權辦法。
明確規定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行使城市規劃管理的部分行政處罰權,有效解決簡單執法與規劃管理技術需要的矛盾。
3、建立協調運作機制。
在規劃和城管執法部門之間建立有效的協調運作機制,規劃局發現違法建設後立即移送執法局,執法局在查處違法建設案件時及時送規劃局作出認定並提出處理意見。
二、狠抓制度建設,健全城鄉規劃行為規范體系。
1、制定程序性規定,規范工作流程。
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責任和監督的原則,制定具體的程序性規定,並在規劃局網站公布,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間,而且做到公開透明,有效防止暗箱操作、搭車收費、以權謀私等行為出現。
2、制定操作性制度,規范工作行為。
制定《城市規劃決策工作規則》、《城市規劃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等制度,建立專家咨詢委員會、規劃局辦公會、建設項目管理委員會、城市規劃委員會四級審查機構,健全了規劃技術初審、專家評審、規劃委員會審查、政府審批的規劃決策機制,實現了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以城市總體規劃為基礎,以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業專項規劃為主體,以近期建設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為保障的覆蓋全市、層次分明、相互銜接的城鄉規劃體系逐步形成。實行「批驗」分離制度,審批與驗收、放線與驗線、設計變更與監察管理等各環節相互制約,保證規劃管理「鏈條」潤滑流暢,運轉高效。
建立窗口服務制、限時辦結制、首接首問制、一次告知制、上門服務制、責任追究制,提高了服務水平和工作效率。
3、制定行政許可文書示範文本,規范程序運作。
編制行政審批事項收件受理通知單、行政審批事項補正通知書、行政審批事項不予受理通知書、建設項目規劃建築設計方案審查審定通知書、行政審批事項不予批准決定書等八種規劃行政許可文書示範文本,進一步規范了審批程序。
4、劃分「四條主線」,嚴格落實責任。
在管理形式上劃分了「四條主線」,即規劃建成區的規劃管理、村鎮規劃管理、規劃批後管理和規劃效能監察,明確管理內容,落實相關人員責任,編織一個高效運行的規劃精細管理網路。
三、加強政務公開,打造「陽光規劃」公開體系。
把實行「陽光規劃」作為進一步提升規劃的民主性、嚴肅性的重要保障,將規劃公開的范圍覆蓋到批前、批中、批後全過程,規劃公示內容全面翔實,方式多種多樣,使群眾參與「陽光規劃」的積極性不斷加強。
1、規范公開內容。
按照《行政許可法》要求,研究制定《城鄉規劃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制度》、《城鄉規劃聽證制度》、《城鄉規劃信息咨詢及查詢制度》,全面實行「五公開、六公示」,即公開辦事依據、辦事程序、辦事人員、辦事機構和辦事結果;實行城市規劃批前、批後公示,重點規劃建設項目公示,建設工程批前、批後公示,違法建設查處公示。
2、多種形式公開。
對城市各類規劃和重要地段、重要區域、重要項目的規劃方案,通過新聞媒體、規劃局網站、規劃公示欄和集中上街宣傳等形式,公開發布有關規劃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讓群眾了解、參與、監督規劃。
3、創新實行建設工程規劃批後公示牌制度。
制定出台《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暫行辦法》、《建設工程規劃批後公示牌制度》,要求所有建設工程項目都必須在施工現場設置規劃批後公示牌,實行「一樓一牌」,對未按規定公示或公示內容不實的,一律不予放線、驗線,讓市民通過規劃公示牌隨時對工程建設情況進行監督,對違法建設及時舉報,全力打造「陽光規劃」政務品牌,會受到廣大市民的歡迎。
四、強化監督檢查,構建城鄉規劃廉政保障體系。
大力加強城鄉規劃部門的廉政建設,通過拓寬監督渠道,落實責任,加強檢查,使城鄉規劃部門工作人員廉潔自律的意識明顯增強,部門和行業風氣普遍好轉,預防和治理腐敗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1、拓寬投訴渠道。
通過設立專線舉報電話、意見箱、廉政信箱,設立專線舉報電話等多種形式,及時受理群眾的效能投訴,廣泛接受社會的監督和評議,充分發揮群眾的主導作用。
對經調查核實的問題堅決予以嚴肅處理,切實糾正不規范行政、以權謀私等行業不正之風,促進廉政、勤政建設。
2、層層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把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查辦案件、民主評議和行政效能監察、黨風廉政教育、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六項工作分解落實到各鄉鎮街道規劃辦公室和各科室,明確領導責任,確保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處處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3、健全社會監督網路。
在全市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社會各界人士中聘請規劃監督員,定期組織開展視察活動,並通過召開座談會、發放徵求意見表等形式,定期徵求它們的意見和建議。
4、加強對規劃工作的執法監察。
市人大、政協每年都組織對規劃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切實達到「高效零差錯、業主零投訴、服務零距離」的良好效果。

⑸ 城市行政管理的行政方法有哪些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的登記管理,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設計單位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經批准設立,持有國家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城市規劃設計證書》,從事城市規劃設計的單位。

第三條 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從事經營性城市規劃設計活動,實行有償服務的,應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進行,未經核准登記注冊,不得開展經營活動。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區別下列情況對城市規劃設計單位予以核准登記;

對國家不再核撥經費,實行自收自支或企業化經營的事業單位,經核准登記,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對國家核撥部分經費或全額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經核准登記,核發《營業執照》。

第五條 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申請登記注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國家規定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批准成立的文個;

(二)有國家行業主管機關頒發的《城市規劃設計證書》;

(三)有國家授予經營管理的財產;

(四)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經濟核算;

(五)注冊資金不得少於人民幣二十萬元,並有與其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場所和技術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經審批機關批准,城市規劃設計單位下設的獨立的設計公司等應單獨申請登記注冊。

第七條 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在保證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的前提下,可面向社會開展有關城市規劃、建設的技術咨詢服務和工程設計等業務。

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可從事以下業務:

(一)城鎮規劃設計。包括:

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 劃);風景區及村鎮規劃;建設項目選址和布局的可行性研究等。

(二)城市規劃和建設的咨詢服務。包括:

①對城市發展目標和方向的研究,為城市建設發展戰略的宏觀決策提供依據;

②對部門或地區的發展規劃、計劃,國土及自然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城市建設規劃和環境 保護規劃等進行技術和經濟論證;

③受有關部門委託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立項、選址的可行性研究或對可行性研究方案進行綜 合評價論證;

④建設項目規劃方案的比較、論證;

⑤為部門或建設單位提供技術情報、信息服務、咨詢服務;

⑥論著評價、研究成果的鑒定評議;

⑦代編城市規劃建設項目招投標文件或評定投標,代編城市規劃設計條件書。

(三)工程設計

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在申請上述業務時,可申請與主管業務相關的兼營業務,如本單位開發的 技術產品、規劃專業的技術培訓等。

第八條 甲級城市規劃設計單位應按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在全國范圍內承擔任務,並向項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乙級城市規劃設計單位限於在本地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承擔任務,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任務的,須經本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所在地省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同意,並向項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後方可進行經營活動,丙級和丁級城市規劃設計單位限於承擔本市范圍內的任務。

第九條 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的登記管理,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登記管轄分工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登記注冊後,其登記的主要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經有關部門批准 後,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終止經營活動的,應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執行。

⑹ 根據《城鄉規劃法》,城市政府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享有何種權利

《城市房地抄產管理法》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據此,各地設立相關機構,分別負責管理規劃、土地、房產、建築、住宅等項工作。根據精簡、效能的原則,下級的機構不一定都要與上級的機構對口設置。例如,有的城市設國土房管局,有的城市設規劃國土局,有的城市設規劃國土房管局。
中央的和地方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都負責《城市規劃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築法》的實施和監督實施工作。

⑺ 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

a:4:{i:0;a:7:{s:6:"mtitle";s:39:"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詳細信息";s:7:"summary";s:389:"參考價:¥40.80
作者:尹強等編著
出版社:天津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9年9月
版 次:2
印刷時間:2009-9-1
開 本:16開
紙 張:膠版紙
印 次:2
包 裝:平裝
叢書名:全國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復習指導
國際標准書號ISBN:9787561818145";s:8:"art_link";s:0:"";s:8:"ordernum";s:1:"1";s:6:"imgurl";s:0:"";s:8:"filename";s:38:"2016/08/13/20160813112112-af75395b.jpg";s:6:"isCase";i:1;}i:1;a:3:{s:6:"mtitle";s:33:"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目錄";s:7:"summary";s:493:"第一章 城鄉規劃管理基本知識
考試要求
第一節 行政管理學的有關知識
第二節 行政法學的有關知識
第三節 城鄉規劃管理的基本知識
第四節 復習題
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管理
考試要求
第一節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管理
第二節 城鄉規劃審批管理
第三節 城鄉規劃修改管理
第四節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
第五節 復習題
第三章 城鄉規劃實施管理
考試要求";s:8:"ordernum";s:1:"2";}i:2;a:3:{s:6:"mtitle";s:39:"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編輯推薦";s:7:"summary";s:1249:"城鄉規劃是一項重要政府職能,經批準的城鄉規劃具有法律效力,必須依法行政。遵循依法行政原則,《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科目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城鄉規劃法規,含城鄉規劃行政法學基礎、城鄉規劃法、城鄉規劃法配套法規、城鄉規劃技術標准與規范、城鄉規劃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二是城鄉規劃管理,含城鄉規劃管理基礎知識、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管理、城鄉規劃實施管理、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和城鄉規劃行業職業道德。本科目考試目的是:考核應試人員對行政法學和公共行政管理基本知識,城鄉規劃法規、技術標准與規范以及城鄉規劃方針政策,城鄉規劃管理的目的、原則、內容和方法以及城鄉規劃行業職業道德等有關知識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本書再版主要增加了《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內容,並結合新形勢的發展,增加了各部分的相應題目。本書是全國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重要的復習指導書,可作為注冊規劃師考試的參考資料,也可以作為城鄉規劃管理工作者日常工作的參考書籍。";s:8:"ordernum";s:1:"3";}i:3;a:3:{s:6:"mtitle";s:39:"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在線試讀";s:7:"summary";s:1258:"第一章 城鄉規劃管理基本知識

第一節行政管理學的有關知識

一、緒論

行政與行政管理是行政管理學的基本概念。在西方學術界,學者對「行政」的理解見仁見智,說法多種,其代表性的觀點有三種。目前,我國行政管理學界關於「行政」的含義也眾說不一,但是人們都把馬克思主義關於「行政」的闡釋作為共同的遵從,即「行政是國家的組織活動」。行政管理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組織活動。

研究和探求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國家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進行有效管理的規律的科學,人們稱之為行政管理學;「公共行政學」,亦簡稱「行政學」。

行政管理學作為一門理論性與應用性相結合的系統的科學,其學科特點是比較突出的,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綜合性;實踐性;系統性;技術性;發展性。

行政管理真正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是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其形成和發展的過程,主要經歷了三個時期,即科學管理時期、行為科學時期和系統理論時期。";s:8:"ordernum";s:1:"4";}}

⑻ 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從中央到政府有哪些職責是什麼

從中央到地方政府的部門:住建部城鄉規劃司、住建廳城鄉規劃處(直轄市規劃局)、市縣規劃局(建委、建設局)。

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規章;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等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承擔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有關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於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8)規范城鄉規劃行政管理擴展閱讀: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國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⑼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有什麼區別 可不可以說直白點,才接觸,不太懂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國家主管城市規劃工作的行政管理機關,是負責城市規劃制定、審批和實施全過程的行政職能部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十項許可權:規劃編制權、規劃審批權、規劃修改權或調整權、立項參與權、建設用地核定權、用地調整權、建設工程批准權、監督檢查權、行政處罰權、復議裁決權。

土地管理部門是依法主管土地保護、開發、利用統一管理工作的政府職能部門。國務院土地管理部門是國家土地管理局,它主管全國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擬訂和貫徹、執行關於土地的法律、法規與方針、政策;主管全國土地的調查、統計、登記和發證工作;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全國土地徵用和劃撥工作,負責需要國務院批準的征、撥用地的審查、報批;調查研究,解決土地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對各地、各部門的土地利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並做好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解決土地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等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機構設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目前,一般都設置了土地管理局,在基層,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

⑽ 城鄉規劃局和城管有區別么

城鄉規劃局和城管的區別如下:

1、名稱不同

城鄉規劃局是市人民政府負責城鄉規劃的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劃是各級政府利用現有地圖、衛星地圖結合實際來開發治理歷史現狀。

城管全稱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行政執法機構,是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2、職能不同

城鄉規劃局統籌安排城市規劃和農村交通居住消防綠化,生產生活環境建設,發展空間布局,提升品位,合理節約利用自然資源,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平的重要依據,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屬性。

城管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3、工作原則不同

城鄉規劃局是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一定時期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依法編制規劃文件,以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功能布局,綜合部署各項建設,為社會、經濟、文化綜合發展服務。

城管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10)規范城鄉規劃行政管理擴展閱讀:

城鄉規劃局必須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城鄉規劃的目的是用最少的資金投人取得城市建設合理化的最大成果,對於國外的先進經驗和優秀的規劃設計範例;

應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吸收其精髓實質,而不是盲目追求它的標准和形式,在各地的規劃建設中,脫離實際、盲目攀比、貪大求洋的情況屢屢出現。

《國務院關於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中對這些現象提出了嚴肅的批評。要把堅持實用、經濟的原則和美的要求有機地結合起來,力爭少花錢多辦事、辦好事。

城鄉規劃局應當貫徹建設節約型社會的要求,處理好人口、資源、環境的關系;貫徹建設人居環境的要求,構建環境友好型城市;貫徹城鄉統籌、建設和諧社會的原則。

城管日常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為當地地區發展做出貢獻;承辦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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