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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城鄉規劃許可證

發布時間:2020-12-24 20:05:48

①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集體用地上要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么

要辦的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land use permit)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徵用、劃撥回土地前,經城答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鄉規劃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用地的法律憑證。沒有此證的用地單位屬非法用地,房地產商的售房行為也屬非法,不能領取房地產權屬證件。
基本適用於以下情形:

(一)土地儲備;
(二)單位(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和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需要使用國有土地;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興辦鄉鎮企業、建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村民建設住宅需要使用農村集體土地。

②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區別是什麼

首先是顏色不一樣,用地許可證是黃色的,鄉村建設許可證是棕色的。規劃部門涉及一書三證: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藍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黃本)、《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綠本)、《鄉村許可證》(棕本),在2008年1月1日前執行的《城市規劃法中》不涉及《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後執行的《城鄉規劃法中》把《鄉村許可證》納入其中,體現城鄉統籌,統一管理。城市總體規劃執行標準是《城鄉規劃法》各地區管理條例和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較大城市)、詳細規劃,規劃的編制基礎是國土部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劃部門核發的一書三證都是在總體規劃覆蓋范圍內。
《選址意見書》和《用地許可證》都是對城市總體規劃范圍內國有建設用地上建設項目的用地審批過程,其中只對政府劃撥土地項目核發《選址意見書》,劃撥及出讓土地都核發《用地許可證》,選址在前用地在後,在取得《用地許可證》後,再到國土部門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工程許可證》是在以上證件、施工方案、修規、施工圖等齊全、一致的情況下根據設計條件和申請建設的規模進行審批。
《鄉村許可證》主要是指鄉鎮總體規劃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上建設項目的審批,城市總體規劃中納入城中村的土地有一部分也是集體土地,所以在對這些土地上建設項目(主要是住宅類、集體企業、畜牧養殖類)進行審批。這里括弧說到的項目必須是用於集體生產生活,因為集體土地歸集體所有,要是想蓋一個酒店,掙大錢,對不起,不行;要是瘋了蓋一個酒店樣子的集體食堂,供村民打飯,那行。
核發《鄉村許可證》的項目有可能取得《選址意見書》,因為有些項目是需要選址的,風電、電力等等。《鄉村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許可證》是一個階段,我大致列一下就清楚了:
如果是劃撥項目(機關、學校、公益事業)在符合總規、土地利用、環境要求、各類安全要求情況下先得到規劃部門的《選址意見書》,之後規劃、國土回來回發函,看地塊的用地指標(容積率、建築密度、退線等等),在於國土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規劃部門一看土地已經出讓了,再根據要求發《用地許可證》,土地一看規劃發證了,再看看這塊地是什麼地性,是國有還是集體(基本農田什麼的就不會出現了,因為在發《選址意見書》之前相關部門都聯合選址了)國有就發《國有土地證》,集體就發《集體土地證》,規劃一看證如果拿到了國有土地就對地上的建築批《工程許可證》,集體土地證就發《鄉村許可證》。
出讓土地的項目(地產開發等等)就免了《選址意見書》這個過程,與國土部門簽土地出讓合同,規劃一看簽了就發《用地許可證》,國土再看,規劃再看......再根據土地性質發證。
艾瑪....累死了!!給個好評或謝謝神馬的吧

③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集體用地上要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內築物容、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所以,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上進行建設也要辦理規劃許可證。

④ 不在城市規劃范圍內的建築工程還用辦理規劃許可證嗎

不在城市規劃范圍內的建築工程也是需要辦理規劃許可證的,不屬於城市規范范圍內屬於鄉村范圍內的辦理的是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4)集體城鄉規劃許可證擴展閱讀:

申請鄉村建設規劃用地許可證的一般程序

(1)凡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批准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2)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鄉、村莊規劃的要求和項目的性質,核定用地規模等,確定用地項目的具體位置和界限;

(3)根據需要,徵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體意見;

(4)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鄉、村莊規劃的要求向用地單位和個人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5)審核用地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規劃設計圖;

(6)核發鄉村建設規劃用地許可證。

⑤ 原租用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子重建辦了城鄉建設規劃許可證,還要辦用地許可證嗎

應該不用了,因為在規劃局做建設許可證審批的過程中,要對建設地址的土地歸屬和屬性進行審查,如果不符合要求是不會給你核發許可證的。

⑥ 城市規劃范圍內的集體用地建設要辦理規劃用地許可證嗎

看情況,只要新建建築都要辦,與土地性質和用地性質無關。
集體用地是土地的內所有權是集容體的,土地局管理;用地規劃許可證是規劃部門管理的。
如果你是集體企業按程序辦理即可;
如果你私企或別的性質的公司或單位要徵用集體的土地,就先要到土地局變更土地所有權即就是把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建設用地,再徵用,然後按照程序辦理用地許可證。

⑦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規劃許可證的區別

區別為:性質不同、建設范圍不同、工程類別不同。

1、性質不同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工程類項目,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的建設或大型建設項目(如:鐵路、公路、管道、水利工程等項目)。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是指在鄉村規劃區內進行的建設或與鄉村有關的建設行為。

2、建設范圍不同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3、工程類別

鄉村規劃許可證僅限三類情況,即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的其他建設項目勢必需要土地必須申請國有建設用地。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building permit)是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為完善城鄉基礎建設、區域功能發展和城鄉消防逃生進出安全,結合公民的自身歷史現狀、生產生活生存、商業居住生活等長期需要。

(7)集體城鄉規劃許可證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主要作用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工程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進行規劃驗線和驗收,商品房銷(預)售,房屋產權登記等的法定要件。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認有關建設活動的合法地位,保證有關建設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房地產商如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開發建設。

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對有關責任人員,可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⑧ 集體土地上建設小區能否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按照現在的法律規定,是不可以的。
《城鄉規劃法》37、38條,是針對國有土地上的工程建設項目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規定,至於集體土地,沒有規定。沒有規定也就是說不可以。建設部就城市居民購買集體土地上建設房屋的風險提示中指出:「目前的法律法規不允許在集體土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不允許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成員銷售。
耕地是集體土地,而農用地要用於建設用地,須依照《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見《城鄉規劃法》41條。

⑨ 集體土地使用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一樣的么

這肯定是不一樣的,集體土地使用證是國土部門核發,而鄉鎮建設規劃許可證則是由城市建回設管理部門核發的,集體答土地使用證是集體對某一土地擁有使用權利的法律憑證,而鄉鎮建設規劃許可證則是是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前,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城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規劃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和個人用地的法律憑證。說白了,就是說集體土地使用證表示這塊地是你的,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則表示你在這塊地上可以干什麼,你明白了嗎?

⑩ 問: 100 集體土地,有集體土地使用證,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可以辦理土建消防急!

這個沒有規劃審批的但是如果消防設計審核備案了,是可以進行消防驗收的,但是如果沒有消防設計審核備案的就不能進行消防驗收的。
第十二條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後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第十三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規定進行消防驗收、備案:
(一)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二)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後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三)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四)消防設計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依法需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臨時性建築,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應當提供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消防設施的工程竣工圖紙;
(三)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裝修材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五)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七)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組織消防驗收,並出具消防驗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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