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安徽省國土資源廳的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取消相關職業技能鑒定、頒證職責。(三)將科技成果轉化具體實施的職責交給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四)將土地評估、礦業權評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資質認定職責交給相關協會。(五)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製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國土資源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皖政辦[2009]113號),省國土資源廳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承擔保護和合理利用國土、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國土資源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定全省國土資源發展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擬定國土資源在經濟運行、城鄉統籌等方面的調控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和開發利用標准;組織、指導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測繪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參與審核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 四、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工作。 五、承擔保護全省耕地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定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開展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實施耕地保護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復墾土地整理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准確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並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指導地籍信息系統建設;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整理、共享和匯交的監督管理,提供社會咨詢服務。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定並實施土地利用開發標准,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用、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低價制度,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同地使用權的流轉;制定並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 八、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范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范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省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組織編制和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采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 十、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審批或審核對外合作區快;統一管理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監測、協調、指導和監管地質災害防治;組織制定並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山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采與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與評價工作。 十二、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它重大測繪項目。負責測繪單位資格審核發證與管理;管理測繪基準和測繪控制系統;根據授權管理測繪行業的計量工作;指導測繪行業標准化工作和基礎地理信息工作;依法管理全省地圖編制與審核工作。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范、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定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省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省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收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負責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有關工作。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公共服務。 十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幹部人事管理工作;承擔省轄市國土資源局和廳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廳系統思想政治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廳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黨群和離退休工作。 十六、承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貳』 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省經濟版委員會的有關職權責、原省信息產業廳(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省政府信息化工作辦公室)的職責,整合劃入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三)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研究提出工業發展戰略;按國家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和省規劃內及年度計劃規模內工業、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葯、新材料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的擬訂及組織實施職責,劃入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四)將原省信息產業廳的軍工電子行業管理職責,劃給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
(五)將原省信息產業廳統籌規劃全省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職責劃給省廣播電影電視局。
(六)加強推進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推進高新技術與傳統工業改造結合、非煤礦山管理、信息資源整合與開發利用、工業安全生產管理和信息安全等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