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一個人不交醫保會影響一家人報銷么
沒有。 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農民以家庭為單版位自願參加新權型農村合作醫療。
遵守有關規章制度,按時足額繳納合作醫療經費。 如果是農村戶口,要參保繳交新農合是以家庭為單位的。
新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目標要求:
各省(區、市)要在認真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關政策,擴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
2006年,使全國試點縣(市、區)數量達到全國縣(市、區)總數的40%左右;2007年擴大到60%左右;2008年在全國基本推行;2010年實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基本覆蓋農村居民的目標。
東部地區可在規范管理的基礎上加快推進速度,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多種形式的農村醫療保障辦法。
⑵ 最新的社保政策規定如何看病報銷
2017年醫療保險最新政策
國務院近日發布《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提出整合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將適當提高個人繳費比重。農民工和靈活就業人員將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1、覆蓋哪些人群?
城鄉居民醫保制度覆蓋范圍包括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所有應參保(合)人員,即覆蓋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鄉居民。農民工和靈活就業人員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困難的可按照當地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醫保。
2、將提高個人繳費比重。
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個人繳費標准差距較大的地區,可採取差別繳費的辦法,利用2—3年時間逐步過渡。整合後的實際人均籌資和個人繳費不得低於現有水平。
逐步建立個人繳費標准與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銜接的機制。合理劃分政府與個人的籌資責任,在提高政府補助標準的同時,適當提高個人繳費比重。
3、如何籌資?
堅持多渠道籌資,繼續實行個人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為主的籌資方式,鼓勵集體、單位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給予扶持或資助。合理劃分政府與個人的籌資責任,在提高政府補助標準的同時,適當提高個人繳費比重。
4、籌資標准如何確定?
各地要統籌考慮城鄉居民醫保與大病保險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城鄉統一的籌資標准。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個人繳費標准差距較大的地區,可採取差別繳費的辦法,利用2—3年時間逐步過渡。整合後的實際人均籌資和個人繳費不得低於現有水平。
5、保障待遇如何均衡?
遵循保障適度、收支平衡的原則,均衡城鄉保障待遇,逐步統一保障范圍和支付標准。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發生的住院和門診醫葯費用。穩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進一步完善門診統籌,逐步提高門診保障水平。逐步縮小政策范圍內支付比例與實際支付比例間的差距。
6、住院後,醫保可以支付多少?
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發生的住院和門診醫葯費用。穩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進一步完善門診統籌,逐步提高門診保障水平。逐步縮小政策范圍內支付比例與實際支付比例間的差距。
7、醫保基金如何管理?
城鄉居民醫保執行國家統一的基金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和基金預決算管理制度。城鄉居民醫保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基金獨立核算、專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結合基金預算管理全面推進付費總額控制。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確保應支付費用及時足額撥付,合理控制基金當年結余率和累計結余率。建立健全基金運行風險預警機制,防範基金風險,提高使用效率。
8、明確醫保葯品和醫療服務支付范圍。
遵循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技術適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則,在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目錄的基礎上,適當考慮參保人員需求變化進行調整,有增有減、有控有擴,做到種類基本齊全、結構總體合理。同時,完善醫保目錄管理辦法,實行分級管理、動態調整。
9、醫保支付方式有哪些
系統推進按人頭付費、按病種付費、按床日付費、總額預付等多種付費方式相結合的復合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及葯品供應商的談判協商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推動形成合理的醫保支付標准,引導定點醫療機構規范服務行為,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
通過支持參保居民與基層醫療機構及全科醫師開展簽約服務、制定差別化的支付政策等措施,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逐步形成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的就醫新秩序。
10、何時開始實施
各省(區、市)要於2017年6月底前對整合城鄉居民醫保工作作出規劃和部署,明確時間表、路線圖,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各統籌地區要於2017年12月底前出台具體實施方案。
最新職工醫療保險條例(部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從業人員的基本醫療,合理利用醫療資源,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城鎮下列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本條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一)企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機關、事業單位、中介機構、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
(三)部隊所屬用人單位及其無軍籍的從業人員。
上述單位的退休人員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建立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個人醫療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與基本醫療統籌基金(以下簡稱統籌基金)支付相結合的制度。
個人帳戶的所有權屬於個人。統籌基金的所有權屬於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全體人員。
第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雙方共同負擔。
第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市、縣、自治縣為統籌單位,實行屬地化管理。
第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本省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徵收機關)征繳。
第二章 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
第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共同繳納。其中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5%—7%繳納,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費率不低於本人月工資總額的2%。
第八條 從業人員的月繳費工資額按本人實際工資總額確定,但不得低於所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低於部分應當由本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改由用人單位繳納。
第九條 從業人員本人月工資總額超過所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不作為核定個人帳戶定額的基數。
第十條 用人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獲准成立後30日內,必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繳納義務時,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登記情況及時通知徵收機關。
用人單位應當在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後的1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到徵收機關辦理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登記。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由用人單位按月向徵收機關申報,並由徵收機關核定。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的,由徵收機關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徵收機關按該單位的經濟狀況、從業人員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其應當繳納人數和金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規定數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後,由徵收機關據實結算。
第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月征繳,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徵收機關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從業人員個人應當繳納的部分,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 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工資總額的構成,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列支。
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用人單位不得以為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為由而降低其工資標准。
第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實行年檢制度。凡未經徵收機關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檢手續的用人單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工商年檢手續。
用人單位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先審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終結書。
第十五條 從業人員退休後,本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所在單位也不再為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關閉以及因其他原因終止的,或改制減員達2/3以上的,其退休人員在退休前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足10年的,應當交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補償金。基金補償金按每名退休人員現年至75周歲的年數乘以同期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醫療費的標准計算,從清算後變現的資產中一次性繳納,確無能力繳納的,其處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因宣告破產、撤銷、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清償其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利息、滯納金、罰款。
用人單位合並、分立、轉讓時,由合並、分立、受讓的單位負擔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利息、滯納金、罰款。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本條例實施前的醫療費欠帳,仍由原渠道解決。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
第十九條 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其個人帳戶。
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25—35%用於建立退休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個人帳戶,具體分配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顧年長者原則制定;所余資金用於建立統籌基金。
第二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全部用於從業人員和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計息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應得利息分別計算和劃入。
第二十二條 個人帳戶不得提取現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補,節余滾存使用。從業人員、退休人員死亡時,其個人帳戶的資金余額可以繼承。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條例規定為其從業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增加個人帳戶資金。
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從業人員和退休人員建立基本醫療保險檔案,發給基本醫療保險證件。
第二十五條 遷離本省或者在本省內流動的,個人帳戶的資金余額可以轉移使用;無法轉移的,應當退還本人。
劃入統籌基金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歸原統籌單位全體參保人員所有,不予轉移,也不退還。
第二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年度預算、決算,應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編制和審定。
第四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 依照本條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 個人帳戶用於支付統籌基金支付范圍之外的醫療費;個人帳戶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負。
第二十九條 嚴重疾病住院治療的醫療費,按下列辦法支付:
(一)起付標准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9%—11%。[page]
(二)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5倍。
(三)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負擔一定比例。對退休人員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嚴重疾病的范圍,起付標准、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准,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的分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條 起付標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和乙類目錄的葯品,其個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二條 霍亂、鼠疫等甲類傳染病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全部支付。衛生行政部門確認的暴發性、流行性傳染病的醫療費用由人民政府撥專款解決。
第三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及符合規定的其他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實行醫療補助。
為解決前款規定以外人員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問題,省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實施補充醫療保險。
第三十四條 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時年滿50歲,且按國家規定計算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不足5年的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滿1年後,方能享受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的待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
上款所稱視同繳費年限,指本條例施行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修訂施行後退休的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男性滿30年、女性滿25年的,退休後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准按本條例規定執行。
從業人員退休時,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未達到前款規定的,繳費年限每少1年,其退休後享受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規定的待遇標准上相應降低5%。
第三十七條 退休人員在退休前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10年的,退休後原單位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影響其享受本條例規定的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退休人員在退休前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滿10年,退休後原單位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不享受本條例規定的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八條 從業人員、退休人員因酗酒、自殺自殘、違法犯罪等支出的醫療費,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因交通肇事及醫療事故等支出的醫療費,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在異地醫療機構治療,退休人員在異地居住1年以上的,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 從業人員、退休人員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章 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管理
第四十一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會同計劃、經貿、財政、衛生行政、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確定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會同計劃、財政、衛生行政、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確定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准。
使用未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葯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其費用統籌基金不得支付。
第四十二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會同衛生行政、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會同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葯店管理辦法。
勞動保障、衛生行政和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的資格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三條 勞動保障、衛生行政、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管理辦法,按中西醫並舉,社區、專科和綜合醫療機構兼顧,方便參保人員就醫的原則,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並向參保人員公布。
第四十四條 病人使用個人帳戶時,可以在任何一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就醫、購葯。
醫療費用按規定由統籌基金支付的,病人應當到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第四十五條 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根據總量控制原則,可以實行總額預付制結算。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數量、質量及參保人員合法醫療權益保障情況,對預付的統籌基金數量進行調控。
第四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醫葯衛生和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損害參保人員的合法醫療權益。
定點醫療機構必須向病人告知有關醫療服務及收費明細情況。
第四十七條 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的收費標准由省勞動保障和價格管理部門會同衛生行政、財政等部門制定和修訂,並報省政府批准。
基本醫療保險葯品價格,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葯品定價的規定。
違反基本醫療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和葯品價格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各帳戶不支付超標準的醫療費。
⑶ 有誰知:口腔門診醫療保險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不報,只有住院才能報銷。
有醫療卡的,醫療卡里有錢,便於門診看病或定點醫院拿葯,只要醫療卡里的錢夠用就可以。
⑷ 手機上怎麼交新農村合作醫療
1、打開手機上的微信,點擊「我」。
(4)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規章制度擴展閱讀
建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自願參加,多方籌資。農民以家庭為單位自願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遵守有關規章制度,按時足額繳納合作醫療經費;鄉(鎮)、村集體要給予資金扶持;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每年要安排一定專項資金予以支持。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一般採取以縣為單位進行統籌。條件不具備的地方,在起步階段也可採取以鄉為單位進行統籌,逐步向縣統籌過渡。
⑸ 大學生交了醫保,家裡有必要再交醫保嗎
學生醫療保險是農村醫療保險(新農加)、市外醫療保險、單位醫療保險保險。通過學校買的醫療保險學院的學院的高級中學,小學和中學的學生,童年早期,參保學生如果產生疾病能夠選擇一個醫院來決定一個點附近進行住院治療,城市地區學校的學生由學生保護人參卡,ID(原來戶口書)選擇的醫院醫療(分支)。
學校醫療保險報銷:
學生憑下列證件和材料填寫理賠申請表,委託辦理申請給付保險金手續:
1、經保險公司批準的醫院出具的醫療費用證明原件(醫院專項費用統一證明);
2、由保險公司批準的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門診病歷或出院小結);
3、本人學生復印件一份。
(5)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規章制度擴展閱讀:
保險公司結案後,賠償金會轉入學校賬戶,理財處會在學校收發室旁邊的宣傳欄發出通知。學生看完通知後,憑身份證(學生證)到財務處領取保險金。
住院期間的學生,如果很難推進住院費用,輔導員或班主任可以先借學校學生的醫療費用,以及將由學校醫院根據病人的病情並簽署申請表,然後轉移到財政部門。
學生門診和住院治療應在學校醫院,如果條件需要被轉移到學校外的醫院治療,醫院應該得到學校頒發的推薦形式,否則學生只能申請保險公司的保險,不能享受學校的醫療費用報銷。
公共醫療報銷,門診醫療費用由學校醫院每學年安排統一報銷,實現了配額和支出,住院醫療費用根據保險公司要求填寫醫療費用帳戶的平衡,由學校醫院推薦名單,經學校醫院,後簽署的金融支付按照規定進行補償。
⑹ 社保卡和市民卡可以合成一張卡嗎
這兩張卡是不一樣的市民卡是一張卡有利於身份證是可以證明自己身份的東西,市民專卡可持卡在醫屬院葯店看病買葯,用電子支付功能支付個人,自費部分還可以當做電子錢包使用。
而社保卡是您參保的憑證,主要其巡察作用,查詢各項險種的參保情況和繳費情況。
所以這兩張卡是不可能合成一張的。
⑺ 如何規范政府、醫療保險方、醫療服務方的各自行為
針對目前醫療保險實施過程中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參保職工違規現象比較普遍,造成基金流失的情況,從基礎性建設、定點單位服務行為、參保職工就醫行為、醫保職能部門的服務行為四個方面深入,探討規范醫療保險服務行為的對策和方法,提出了自己的見解。
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過程中,不僅存在著醫、患、保三者之間的各自利益關系,還包括著用人單位、葯品生產企業與醫保部門之間的利益關系。醫保部門若能協調處理好相互之間的關系,對推動醫療保險的改革進程,規范醫療保險服務行為,確保醫療保險基金的平穩運行意義重大。現結合我們太倉醫保工作實踐,談談自己的幾點體會與探討。
一、加強基礎建設
視醫療保險為「全球性世界級」難題並不為過,而難莫過於其管理,它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因此,從根本上解好這道難題,基礎性建設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1、加強專業性隊伍的建設
沒有一支業務精通的醫療專業隊伍,在無成功經驗可借鑒的基礎上,要制定出醫療保險服務行為管理規范是困難的;不深入基層反復調研結合實際,要細化規范醫療保險服務行為同樣是不可能的。因此,要制定出一整套醫療保險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就必須建立一支精通醫療業務、保險業務、行政管理、財務管理、信息管理,同時善於深入調查研究,責任感強的高素質專業隊伍。
2、加強制度建設
醫療保險涉及范圍廣、人員層面多、直接利益影響大。作為用人單位是盡可能地少參保或少報、瞞報繳費基數;而參保職工是盡可能地將本不應屬於自己使用的醫保基金占為己有或用於親友;定點單位是盡可能地只追求利益而不顧醫保基金的損失;葯品生產企業是千方百計地將生產的葯品列入醫保范圍;而醫保管理部門則面臨的是在經辦具體業務和加強對上述機構管理實施過程中權力和責任的考驗。要處理好這多方面的關系僅靠有限的管理教育顯然是不能完成的,而只有通過一系列的切合實際管理制度措施和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才能實現,尤其是健全對定點單位的管理制度。
3、加強醫保監管軟體的開發
目前在二級醫院以上的醫療機構大多安裝了醫院信息管理系統(HIS),但從醫療保險綜合管理的角度來看是不夠的,利益驅動使得定點單位出現復雜多樣的醫服務保違規行為(如:人卡不符、以葯易葯或保健品、超量用葯、非醫保范圍項目費用列入醫保結算等)。要遏制這些違規行為,必須開發具有操作簡單、功能完善的用於醫保監控的管理軟體才能完成,比較好的選擇是對定點單位進行實時聯網並將醫保監控系統軟體嵌入HIS,使定點單位的各項醫保服務行為始終處在醫保管理部門的監控下,通過強化教育和加大查處力度,才可能使定點單位的醫保服務違規行為得到有效地遏制。
醫保根據葯監部門對葯品零售企業實行「GSP」認證之需,自04年起對各定點零售葯店統一安裝了用於葯品「進、銷、存」管理軟體---「葯師寶」後,對查處定點零售葯店醫療保險服務行為起到了獨特的效果。定點零售葯店的醫保服務行為也得到了有效的規范。
二、規范定點單位的醫保服務行為
在醫療保險管理中,對定點單位的管理最為棘手,也是「難題」的核心,管理過緊可影響醫、保之間的關系並可能影響對參保職工的醫療質量,損害參保職工的利益;管理過松則造成醫療保險基金的損失,同樣損害參保職工的利益。因此,醫保部門始終處在「夾縫」之中。然而,醫療保險改革是國策,大勢所趨,所以要使醫療保險部門從這「夾縫」中走出來,筆者認為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建立機制。
1、定點資格確認機制
對醫療機構和零售葯店的定點資格確認,國家和勞動保障部只是作了籠統的規定。各地區對定點資格的確認不盡相同,更多的是考慮到醫保監管能力有限而採用「緊縮」的政策。但「緊縮」也有其弊端,表現為不方便參保職工的就醫配葯;不利於行業之間的公平競爭;因利益的相對集中而容易改變醫、保之間的正常關系;未獲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葯店與醫保部門之間的矛盾激化等。筆者認為,定點資格的確認尚未列入行政許可范圍,那麼可考慮與市場經濟接軌,要充分引入競爭機制,實行「寬進寬出」,即凡符合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設置標准予以准入,凡違反了醫療保險操作規定的則予以退出。但在退出機制方面要注重「可行性」與「轉換性」相結合。即對於一些存在違規行為但又不能輕易「退出」的定點醫療機構(如:市級醫院、鄉鎮衛生院),可轉換成追究經濟責任的方式予以制約。
醫保在實施定點資格「寬進寬出」制的過程中發現,不少定點單位,在同等的競爭環境下,為使立於不敗之地,更多地採用以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降低醫葯價格等方式來吸引參保職工,使更多的參保職工得到的實惠。
2、定點單位的管理機制
定點單位的服務行為要靠切實可行的管理制度加以規范,在國家沒有相關法律規定情況下,各地區在管理措施上都有相當的完善,但仍然是不夠的。但在實際工作中,由於人員編制緊缺,對醫保的違規現象,要從廣度和深度上去控制是困難的,不少地區的醫保管理部門均有反映,工作中所查實定點單位的醫保違規行為僅為「滄海一粟」,利益驅動也難以使得定點單位被查處後醫療保險服務行為得到自覺地規范。尤其是一些規模較大並處於地域寵斷的定點醫院或衛生院則更難,因為即使查實了違規行為而同樣實行嚴格的「寬出」機制又難以現實,而從追回基金著手或作一定的經濟處罰又不足以能從根本上改變其觀念。因此,國家應盡快地對醫療保險立法,要對醫療保險違規行為設立經濟、行政、刑事責任追究標准。而醫療保險管理部門應在執行上級部門規定的前提下,盡可能結合本地區實際,在制定對定點單位管理制度方面做到類化、細化、量化,特別是在「進退制度」「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協議制度」、「醫療定額結算制度」、「基金結算制度」等方面多下功夫,多做文章,建立一整套醫療保險管理體系。
3、舉報獎懲機制
要遏制定點單位和參保職工比較普遍的醫保違規現象,僅以批評教育是遠不足夠的,應建立強有力的獎懲機制。全國不少地區以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加以完善,但多表現為懲戒性多而獎勵性少。懲戒必須有依據,而依據的來源目前多數地區僅通過醫保管理部門的調查發現或少數群眾的舉報後查得,這顯然是有限的,離高標准規范定點單位醫保服務行為也是遠遠不夠的。對此,筆者認為,對定點單位的管理應採取政府管理與社會化管理相結合,而社會化管理首先要調動廣大群眾共同制止醫保違規行為的積極性,要有切實可行的舉報獎勵措施,獎勵基金要列入財政預算,獎勵額度要足以能調動群眾的舉報積極性,要設定獎勵「底線」,不設「封頂線」。因為沒有哪個人可以為了區區幾元或幾十元的違規金額去舉報而獲得該額度的折扣獎勵。「重金面前必有勇夫」。
在懲戒機制上,對違規的主體、事實、情形、金額、意圖等應區別對待,要順應民心,要結合實際,要有可操作性,不能搞「一刀切」。
應當承認我國還有不少群眾思想境界和文明意識尚且不夠,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尚有距離,因而導致醫療保險違規行為頻頻發生。要改變這一現象,從真正意義上規范醫療保險服務行為,在加強思想教育和素質培養的基礎上制定一套行之有效並能使廣大群眾所接受的制約措施,而獎懲機制的建立是其中的一個重要手段。要樹立「只有靠社會的力量,才能從真正意義上做好醫療保險管理工作」的基本理念。
4、政策宣傳機制
各項制度的完善對於規范醫療保險行為將起到積極的作用,但缺乏有效的宣傳告知機制往往不能使醫保的政策規定落到實處。實際工作中我們發現有不少發生醫保違規行為的定點單位和參保職工,被查處後表示其違規的原因是由於不了解醫保政策,或者不能領會政策的實質內容。我們對本市所有定點零售葯店的工作人員調查發現,有少部分的葯店負責人對醫保的政策規定認識模糊,理解不透;有近半數的葯店工作人員對醫保規定知曉甚少;多數定點葯店在收到醫保文件後,不對工作人員進行宣傳,而廣泛的媒體宣傳同樣不可能使參保職工對醫保管理規定有充分認識。在這樣的狀況下要規范醫保服務行為顯然是不可能的。所以,加強對定點單位和參保職工醫保政策的宣傳意義重大。對此筆者認為,應將定點單位作為主要對象,因為定點單位既是實施醫療保險服務工作的主體,又是為參保職工宣傳醫保政策規定重要窗口,只有加強對定點單位的政策宣傳,才能有效地加強對參保職工的宣傳,而且參保職工的醫保違規行為必須通過定點單位配合才能實施。因此,做好了定點單位的宣傳和管理工作就等於從「源頭」上做好醫保管理工作。
實踐工作中,我們太倉醫保通過聯合衛生葯監部門,對所有定點醫療機構的醫保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和定點零售葯店的全體職工進行了綜合培訓以後,各定點單位的醫療保險服務行為發生了前所未有的好轉。為有效規范定點單位醫療保險服務行為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為順利實施醫保稽查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5、稽查機制
有效的管理規定和主動的廣泛宣傳,並不能有效改變定點單位和參保職工因利益驅動而發生醫保違規行為,只有加強有效的稽查和處罰力度才能把握好醫保管理的最後一道環節。對此筆者認為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好工作。一是要充實稽查隊伍的力量,配備必需的設備;二是要強化依法行政觀念,注重文明執法,規范執法程序,實行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三是要提高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清政廉潔;四是要採取靈活多樣的稽查方式,可以採取明查暗訪的形式;五是在調查取證方面應從現有的職能化逐步過渡到職能化與社會化相結合的方式,因為職能部門的人力是有限的,要充分發揮基層勞動保障部門的作用,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挖掘社會上的有用專業人員協助醫保部門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只有這樣才能更有效地遏制比較普遍的醫療保險違規行為。
三、規范參保職工醫保就醫行為
醫保部門制定的與參保職工利益相關的和規范醫保就醫行為的政策,應通過多種媒體(如電視、廣播、報紙、網路等)進行宣傳,盡可能做到應知盡知。而對發生的醫保違規行為的職工,除進行必要的批評教育外,也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予以必要的經濟處罰。由於參保職工與醫保部門不發生直接經濟往來,對經濟責任追究往往難以落實。而比較有效的辦法是只要職工履行繳費義務就不能中止其享受醫保待遇的權利,但可中止其醫保的「IC卡」結算功能,即就醫配葯先由職工現金支付,後到醫保窗口結報,在結報過程中再追究其經濟責任,直至其履行處罰義務後再恢復其醫保的「IC卡」結算功能。
(四)規范醫保職能部門的服務行為
醫療保險在對參保的管理、基金的征繳、定點資格的確定、醫療費用的結報等方面都有其獨特的職權,如何把握手中的權力,真正做到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是所有工作人員的責任,勞動保障管理部門應將如何保持廉潔清政思想;加強的依法行政觀念;樹立勤政為民風尚;培養優質服務理念;強化行政監督機制列入經常性思想教育重要內容,要切實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制度、行政監督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要堅持做到重點部門重點抓、重點管,尤其要加強對專業性強的結報窗口、基金征繳審核部門醫保稽查等重點部門的管理,以杜絕工作中的玩忽職守。
⑻ 天津市醫保報銷規定
自己去社保局報銷,把看病的發票,清單,身份證醫保卡,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拿好。
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按照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根據財政狀況、用人單位和個人經濟承受能力確定籌資標准,實行城鄉統籌、全市統籌,並逐步實現職工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銜接轉換。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以及城鄉居民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其他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學生、兒童、城鄉未就業居民,應當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醫療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和居民依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財政、衛生、教育、物價、食品葯品監管、審計、民政、工商、公安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基本醫
療保險工作。
第六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登記、保險費征繳、個人權益記錄、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等醫療保險服務機構提供經辦業務指導。
第七條
本市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制度,鼓勵發展補充醫療保險,政府對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給予支持。
第八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聘請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有關專家等作為醫療保險社會監督員,對醫療保險管理和經辦服務有關部門及人員,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及醫師、葯師,用人單位及參保人員遵守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實施社會監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第九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醫療保險情況以及醫療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二章基本醫療保險費籌集
第十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退休人員、居民應當按照規定的標准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一條
職工按照不低於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按照不低於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10%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全部和按照規定從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中劃入的部分計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的
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個人賬戶的利息參照銀行同期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二條
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
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繳費有困難的,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降低繳費比例,不建立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保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建立個人賬戶。
第十四條
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差別繳費制度。學生、兒童和成年居民分別按照規定的標准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成年居民繳費標准設定不同的檔次,由本人自願選擇繳納。政府按照規定標准對個人繳費給予適當補助。重度殘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難家庭人員按照規定的檔
次參保,個人不繳費,由政府全額補助。居民應當在每年9月至12月底前一次性繳納下一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五條
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助資金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共同承擔。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對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標准和政府補助標准作相應調。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等相關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職工從繳費當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且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足上述年限的,可以在辦理退休時按當年繳費標准一次性補足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保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從繳費滿6個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入學入托的學生、兒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期限為繳費當年的9月至次年的8月,其他居民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期限為繳費次年的1月至12月。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發生的住院、門(急)診等醫療費用,符合國家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范圍(統稱報銷范圍)的,按照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住院治療發生的報銷范圍內的醫療費用,起付標准按照醫院等級和住院次數確定。參保人員在1個年度內住院治療2次以上的,從第二次住院治療起,屬於職工、退休人員的,起付標准按照30%執行,屬於居民的,不再設置起付標准。
第二十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報銷比例適當照顧退休人員等群體,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報銷比例按照醫院等級和繳費水平設定。
第二十一條
基本醫療保險住院最高支付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職工和退休人員在各級別醫院住院實行相同的最高支付標准,居民住院最高支付標准按照醫院等級和繳費水平設定。
第二十二條
職工和退休人員發生的報銷范圍內的門(急)診普通疾病醫療費用,報銷比例按照醫院等級確定。居民在一級醫院(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門(急)診就醫報銷比例按照繳費水平確定。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員患有規定范圍的疾病,因年齡較高、行動不便,可以申請在家庭病床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實行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政策。參保人員患有規定范圍的門診特定疾病,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准按照高於門(急)診普通疾病標准確定。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員患甲類傳染病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全額支付。對其他傳染病患者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對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水平作相應調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等相關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章基本醫療保險費徵收與結算
第二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全市統一徵收。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費徵收的具體工作。
第二十七條
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分類登記,按照下列規定分別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
(一)各級各類學校、托幼機構的學生、兒童,由學校、托幼機構負責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二)享受低保待遇人員、特殊困難家庭人員以及優撫對象由民政部門確認身份,並將人員明細轉交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三)重度殘疾人員由殘疾人聯合會確認身份,並將人員明細轉交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四)離休幹部配偶和遺孀由老幹部管理部門確認身份,並將人員明細轉交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五)農村居民以村為單位、其他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分別到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第二十八條
入學入托的學生、兒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學校、托幼機構代收代繳。農村居民由村民委員會代收代繳。
第二十九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總額預付、病種付費、項目付費、人頭付費或者談判付費等方式,按時足額向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或者參保人員支付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條
參保人員就醫、購葯通過醫療保險信息化支付系統即時結算醫療費用,只向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定點葯店交納個人應負擔的部分,其他費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按月結算。國家和本市對先行墊付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收集匯總相關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及其社區、村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居民參保資源調查、參保登記核定及墊付醫療費歸集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第三十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應當明確醫療保險工作機構,確定基本醫療保險專(兼)職工作人員,負責本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三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優先在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目錄范圍內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在向參保患者提供自費的葯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時,應當事先徵得參保患者同意,同時應當提供醫療費用明細。
第三十五條
定點葯店應當建立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適應的管理制度;保證基本醫療保險用葯的質量和品種,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用葯咨詢服務。
第三十六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衛生、食品葯品監管等部門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醫師、葯師名錄管理制度,對服務醫師、葯師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情況實行監督檢查。
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醫師、葯師名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衛生、食品葯品監管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之間因履行、變更服務協議發生爭議的,可以向醫療保險結算爭議調處機構申請調解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建立完善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實現參保網路登記繳費、待遇聯網支付、網路實時監控等功能。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使用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支付保險待遇,應當保證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實現全天候、無節假日聯網結算。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信息管理系統,實現門(急)診、住院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聯網結算和信息實時共享。定點葯店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信息管理系統,實現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聯網結算和信息實時共享。
第三十九條
參保人員應當持本人的社會保障卡就醫購葯。參保人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定點葯店購葯的,可以委託他人持該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卡代為購買,受託人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明。
第四十條
參保人員可以選擇在規定范圍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葯,也可以持處方到定點葯店購葯。醫療機構應當為選擇到定點葯店購葯的參保人員提供外購處方。
第四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基本醫療保險誠信制度。
第六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四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下列資金構成:
(一)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政府補助資金;
(三)社會捐助資金;
(四)滯納金;
(五)利息;
(六)其他資金。
第四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當年籌集的部分,按照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照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澱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第四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全市統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存入承擔醫療保險經辦業務的銀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第四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草案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市財政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六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的主管單位應當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醫葯費用的管理監督,保證正當醫療需求,維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安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應當加強對其所屬醫師、葯師及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規范診療行為,為參保患者提供合理必需的醫療服務。
第四十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的監督,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財政部門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管理;審計部門依法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進行審計監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遵守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情況的監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機構具體實施基本醫療保險監督檢查等行政執法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食品葯品監管等行政部門要建立基本醫療保險違法違規行為發現、調查、認定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
第四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由衛生、食品葯品監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一)偽造、變造參保人員就診記錄的;
(二)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收入住院治療或者故意延長住院期限、辦理虛假住院和冒名住院的;
(三)將不符合門診特定疾病登記條件的參保人員,通過偽造、變造相關證明等手段登記為門診特定疾病並給予治療的;
(四)偽造、變造、虛開、買賣、轉讓或者不按規定時限保存基本醫療保險專用票據的;
(五)轉借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刷卡機具,出租診療科室實施診療活動,或者套用備案醫師、葯師名義申報醫葯費用的;
(六)冒用、斂存他人社會保障卡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七)重復收費、分解收費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實施前款規定
處罰的,應當告知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解除與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的,應當告知同級衛生行政部門,並將解除服務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定點葯店有下列行為之一,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由食品葯品監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一)不按外購處方明確的品種、規格、劑型、劑量出售葯品,或者編造、變造外購處方的;
(二)將非基本醫療保險葯品或其他物品替換為基本醫療保險葯品出售,或者偽造、變造票據及葯品費用明細等醫療保險有關材料的;
(三)冒用、斂存他人社會保障卡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四)偽造、變造、虛開、買賣、轉讓或者不按規定時限保存基本醫療保險專用票據的;
(五)葯品的實際金額與票據、申報金額不符的;
(六)冒用備案葯師名義申報醫葯費用,或者將定點葯店出租或承包給非定點葯店的。
第五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的執業醫師、葯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衛生、食品葯品監管等部門將其從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醫師、葯師名錄中刪除,對違反本條規定的醫師、葯師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通報批評:
(一)偽造、變造醫療文書或醫學證明,或者開具虛假處方,虛報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材料的;
(二)將非基本醫療保險葯品或其他物品篡改為基本醫療保險葯品,或者將非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標准篡改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項目的;
(三)以為參保人員治療為名開具葯品處方或者購葯憑證,串通參保人員不取葯而兌換現金或者有價證券的;
(四)不按病情需要使用貴重葯品和大型檢查等診療措施的;
(五)故意分解處方、超量開葯、重復開葯的。
第五十二條
參保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一)使用他人社會保障卡看病購葯,或者將本人的社會保障卡交給他人使用的;
(二)將本人社會保障卡交給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定點葯店使用的;
(三)偽造、變造報銷票據、處方等的;
(四)倒賣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的。
第五十三條
參保人員有本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行為的,可以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調整醫療費用結算方式1個月以上1年以下。在調整醫療費用結算方式期間,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全額墊付方式報銷。
第五十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市採取措施實現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跨地區的轉移接續。
第五十六條
建立職工大額醫療費救助制度。職工和退休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標准繳納救助費並享受相應待遇。
第五十七條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意外傷害附加保險制度,參保人員因意外傷害發生醫療、殘疾和死亡的,由基本醫療保險意外傷害附加保險資金按照規定標准支付相應待遇。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
⑼ 山西省醫療保險管理規章制度
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規定的通知
文號:勞社部函〔〕4號 頒布日期:5/1/200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加快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按照系統化、規范化、科學化的要求開展醫療保險經辦業務,我部制定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統一經辦基本醫療保險事務,特別是要做好基金的征繳、管理和支付工作。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和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要組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真執行《管理規定》,並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建立各管理環節的崗位職責與工作制度,加強基金管理各操作環節的監控。省一級的實施辦法要報我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備案。
二、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切實加強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統計信息、檔案資料的管理制度,並按部的統一規劃開發相關的資料庫。
三、要注意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我部將有計劃地組織各地及統籌地區經辦醫療保險業務的骨幹進行業務培訓。各地勞動保障部門也要制定培訓計劃,組織對具體經辦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四、各地在落實《管理規定》的過程中,要善於發現、認真研究、及時解決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改進工作、完善管理。涉及全局的問題,請及時向我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反映。
二〇〇〇年一月五日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規定
為規范全國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登記與繳費核定
(一)受理繳費單位(或個人)填報的社會保險登記表及其所提供的證件和資料,並在自受理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規定者予以登記,並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負責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變更、注銷事宜。
(二)建立和調整統籌地區內繳費單位和個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檔案資料(繳費單位與繳費個人的基礎檔案資料主要項目見附件2與附件3)。
(三)根據上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情況,以及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的支出情況,本著收支平衡的原則,制定本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徵集計劃。
(四)對繳費單位送達的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及其他有關資料進行審核,認真核定參保人數和繳費單位與個人的繳費工資基數、繳費金額等項目。向用人單位發放繳費核定通知單。
(五)對於按規定應參加而末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或個人),要及時發放《辦理社會保險手續通知單》,督促其盡快補辦參保手續。
(六)按規定為在統籌地區內流動的參保人員核轉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對跨統籌地區流動的,除按規定核轉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外,還應通知費用記錄處理和待遇支付環節,對個人帳戶進行結算,為其轉移個人帳戶余額,並出具轉移情況表。
(七)定期稽核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單位的職工人數、工資基數和財務狀況,以確認其是否依法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八)由稅務機關徵收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逐月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或個人)的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情況及繳費核定情況。
二、費用徵集
(一)根據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單位和個人的基礎檔案資料,確認繳費單位(或個人)的開戶銀行、戶名、帳號、基本醫療保險主管負責人及專管員的姓名、聯系電話等情況。並與繳費單位建立固定業務聯系。
(二)依據核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開具委託收款及其他結算憑證,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戶徵集基本醫療保險費,或者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徵集。
(三)以支票或現金形式徵集基本醫療保險費時,必須開具「社會保險費收款收據」。
(四)及時整理匯總基本醫療保險費收繳情況,對已辦理申報手續但未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單位(或個人),經辦機構要及時向其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書》;對拒不執行者,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由其下達《勞動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逾期不繳納者,除責其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五)保費徵集情況要及時通知待遇審核和費用記錄處理環節。對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單位(或個人),從次月起暫停其享受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欠繳期內暫停記載個人帳戶資金,不計算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待補齊欠費和滯納金後,方可恢復其待遇享受資格,補記個人帳戶。
(六)定期匯總、分析、上報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情況,提出加強基本醫療保險費徵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費用記錄處理
(一)根據繳費單位或個人的基礎檔案資料,及時建立基礎檔案庫及個人帳戶。
(二)根據費用徵集環節提供的數據,對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情況進行記錄,及時建立並記錄個人帳戶(個人帳戶主要記錄項目見附件4)。個人繳納的保險費計入個人帳戶;單位繳納的保險費按規定分別計入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根據待遇支付環節提供的數據,對個人帳戶及統籌基金的支出情況進行記錄,以反映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的動態變更情況。
(三)由稅務機關徵收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繳費單位(或個人)的繳費情況對個人帳戶進行記錄,同時將有關情況匯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四)按有關規定計算並登記繳費個人的個人帳戶本息和繳費年限。
(五)負責向繳費單位和個人提供繳費情況及個人帳戶記錄情況的查詢服務。對繳費記錄中出現的差錯,要及時向相關業務管理環節核實後予以糾正。
(六)根據登記與繳費核定環節提供的繳費單位和個人的變動情況,隨時向登記與繳費核定環節及待遇支付環節提供變動單位和個人的基礎資料及個人帳戶的相關情況。
(七)對繳費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等報送的基本醫療保險統計報表,定期進行統計匯總與分析。按規定及時向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送。
(八)繳費年度初應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參保單位的繳費情況;每年至少向繳費單位或個人發送一次個人帳戶通知單,內容包括個人帳戶的劃入、支出及結存等情況;每半年應向社會公布一次保險費徵收情況和統籌基金支出情況,以接受社會監督。
四、待遇審核
(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並與之簽訂服務協議,發放定點標牌。
(二)向繳費單位和個人發放定點醫療機構選擇登記表,並組織、指導其填報。根據參保人員的選擇意向、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能力及區域分布,進行統籌規劃,為參保人員確定定點醫療機構。
(三)指導繳費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專管員(或繳費個人)填寫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審批表,按規定進行審核,並向參保人員發放基本醫療保險證(卡),同時將相關信息及時提供給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
(四)及時掌握參保人員的繳費情況及醫療保險費用支出的相關信息。對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單位(或個人),從次月起暫停由社會統籌基金向參保人員支付待遇。
(五)接受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費用申報以及參保人員因急診、經批準的轉診轉院等特殊情況而發生的費用申報,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核。核准後向待遇支付環節傳送核准通知,對未被核准者發送拒付通知。
(六)負責建立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檔案,主要包括就醫記錄、個人帳戶及統籌基金的使用情況等。
(七)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負責定期審核、調整參保人員所應享受的保險待遇。
(八)按照有關法規和協議、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進行監督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
五、待遇支付
(一)確認繳費單位或個人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資料,編制人員名冊與台帳或資料庫。
(二)根據有關規定,研究確定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支付方式以及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結算方式和結算時間。
(三)根據待遇審核環節提供的核准通知及申報資料,按協議規定的時間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進行結算,及時撥付結算款。
根據有關規定,核退個人墊付的應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款項;為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參保人員轉移個人帳戶余額;向參保人員繼承人支付個人帳戶結餘款。
(四)對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的支出情況及時進行登記,並將有關支出數據提供給費用記錄處理環節。
(五)與銀行、繳費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等建立經常性的業務聯系,以便於相互協調配合。
六、基金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
(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收入戶只能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支出戶只接受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及該帳戶的利息收入,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二)根據審核後的原始憑證及時編制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和支出記帳憑證,同時按規定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實際收支進行審核。
(三)根據原始憑證、匯總憑證或記帳憑證,登記基本 醫療保險明細分類帳或現金日記帳、收入戶存款日記帳、支 出戶存款日記帳、財政專戶存款日記帳。定期匯總記帳憑證,填制記帳憑證科目匯總表,試算平衡後登記總帳,並將明細帳金額分別與總帳進行核對,無誤後進行結帳。
(四)每月與開戶銀行對帳,確保帳帳、帳款相符;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及時調整未達帳項;對因銀行退票等原因造成的保險費欠收,要及時通知費用徵集環節,查明原因、採取措施,確保保險費收繳到位。按照有關規定,與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定期對帳。
(五)按期計算、提取保險費用,並編制憑證。保險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六)根據保險基金的實際結存情況,在滿足周轉需要的前提下,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基金存儲或購買國債的手續;建立銀行定期存款和各種有價證券備查帳,掌握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的存儲時間與金額,按時辦理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的轉存、兌付及保管工作。
(七)指導和監督費用徵集、費用記錄處理和待遇支付等工作,建立應繳未繳、應付未付保險基金備查簿,以及各種業務台帳,定期進行核對、清理,加強對各種暫付款、借入款、暫收款等的管理。
(八)按要求定期編報會計報表,正確反映基金的收支結存情況,並提供基金籌集、使用、管理等情況的分析報告。
(九)年度終了前,根據本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預測,編制次年的基金預算草案。基金預算草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在預算執行中,遇有特殊情況需調整預算時,應編制預算調整方案,並按上述報批程序執行。定期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十)年度終了後,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經勞動保障部門核准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形成基金決算,並逐級上報。
(十一)制定、完善內部的財務管理制度,充分發揮會計的反映、監督職能。
(十二)建立和完善保險基金預警制度,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對基金收支情況進行分析、預測。計算機管理系統要具備較為完善的基金監控、分析、評價、預測功能。
附件:
1.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圖(略)
2. 繳費單位基礎檔案資料主要項目
3. 繳費個人基礎檔案資料主要項目
4. 個人帳戶主要記錄項目
附件2
繳費單位基礎檔案資料主要項目
一、單位名稱
二、組織機構統一代碼
三、單位注冊地址
四、單位現所在地地址
五、單位郵政編碼
六、單位類型
七、單位隸屬關系
八、單位所有制性質
九、單位主管部門或總機構
十、單位所屬行業
十一、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編號
十二、單位法人代表
十三、單位基本醫療保險主管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系電話
十四、單位基本醫療保險專管員的姓名及聯系電話
十五、單位的開戶銀行、戶名及帳號
十六、單位實行醫療保險的基本情況(含投保人數、人員分類、工資及退休金總額等項目)
十七、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經費來源
十八、其他情況
附件3
繳費個人基礎檔案資料主要項目
一、姓名
二、性別
三、出生年月日
四、社會保障號
五、所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
六、參加工作時間
七、勞動用工形式
八、人員分類(在職/退休)
九、通訊地址、郵政編碼及聯系電話
十、婚姻狀況
十一、女職工生育情況
十二、投保日期
十三、個人繳費基數
十四、跨統籌地區流動情況
十五、其他情況
附件4
個人帳戶主要記錄項目
一、姓名
二、社會保障號
三、基本醫療保險證(卡)狀態(有效/無效)
四、人員分類(在職/退休)
五、上年工資總額
六、個人應繳費金額
七、單位應繳費金額
八、年劃撥額度及劃撥日期
九、實際劃撥額度及托收日期
十、歷年結轉額
十一、醫療費用支出情況
十二、個人帳戶支付額
十三、個人帳戶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