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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發布時間:2020-12-21 03:28:51

Ⅰ 成都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規劃管理暫行規定

成都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規劃管理暫行規定(成規辦[2011]202)

第一條 為促進成都市規劃建設協調發展,規范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規劃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准)》( CJJ /T141- 2010)等有關規定和標准,結合本市建設項目實施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成都市域范圍內的城鄉規劃、設計和管理活動。

第二條 本市以下區域內,並符合所列規模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工作。
(一)居住、商業、服務、辦公類建設項目交評啟動閥值
表1居住、商業、服務、辦公類建設項目交評啟動閥值
區 位 ①用地面積(萬平方米) ②建設項目的商業建築面積(萬平方米)
區域 范圍 居住用地 商業、服務、辦公等用地
第一區 中心城區三環路內及紅星路南延線、天府二街、劍南大道、三環路圍合區域 ≥5 ≥1 ≥3
第二區 中心城區三環~外環區域(不包括198地區)、區市縣城區 ≥7 ≥1.5 ≥4.5
第三區 中心城198地區、區(市)縣其他地區 ≥10 ≥3 ≥9
註:1.符合上表中①、②任意一項應啟動交評;
2.上表第②條中「建設項目的商業建築面積」主要針對居住用地兼容容商業的建設項目;有建築設計方案時按商業總建築面積計算,無建築設計方案時按用地面積×容積率×商業兼容比例計算。
(二)其他需要進行交評的項目
停車泊位數超過100個的醫院、超過200個的場館與公園(停車泊位數按《成都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配建機動車標准測算)、
單獨報建的中小學校項目;
長途車站、公交場站、公共停車場及第一區的加油加氣站(含改擴建)項目;
用地面積超過100畝的物流、工業項目;
需在城市主幹道及以上道路一側設置機動車出入口的建設項目;
涉及交通需求可能增加的規劃調整項目(改變用地性質、調整容積率);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其他項目。

第三條 符合第二條應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項目按下列情形實行分類管理。
(一)核提規劃條件階段交評
規劃條件申請方在申請核提規劃條件時應提交已審定的交
評意見,規劃管理部門以交評意見為依據之一核提規劃條件。
核提規劃條件的交通影響評價應主要對項目開發程度(對交通的影響)、項目開口、項目用地內各類交通設施配置要求等提出交評意見。如果商業建築面積可能大於等於第二條啟動閥值2倍以上的項目,還應要求在方案階段在細化交通影響評價。
(二)規劃調整論證階段交評
涉及用地性質調整或容積率調增的項目,應在其調整論證階
段同步進行交評,交評意見應作為調整論證的條件之一。
與用地性質調整或容積率調增論證同步進行的交通影響評價,應重點對擬調整事項(對交通的影響)、項目開口、項目用地內各類交通設施配建要求提出交評意見。
(三)項目方案階段交評
商業建築面積大於等於第二條啟動閥值2倍以上的建築項目,還應在方案階段同步進行交評,交評意見作為方案審查的依據之一。
方案階段的交通影響評價,不改變已核發的規劃條件。主要針對建設項目具體的交通設施配建、交通組織方案進行評價。提出相應優化措施作為交評意見。
(四)簡易交通影響評價
對距離城市主次幹道及以上等級道路一個街坊以上需作交評的建設項目、擬在城市主幹道及以上道路一側設置機動車出入口的較小建設項目(未達到第二條表1所示規模),可由規劃行
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交通、公安交管部門研究提出交評意見。

第四條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應當以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綜合交通規劃等法定規劃和經主管部門認定的相關規劃和數據、指標為依據

第五條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的基本要求和內容如下:
調查分析項目建設前交評范圍內的交通量及交通設施服務水平,分析項目投入使用後的交通量及交通設施服務水平的變化,並提出具體的應對方案,使交通狀況不惡化。
(一)項目內容;
(二)交通影響評價的范圍;
(三)評價范圍內交通及交通設施調查及現狀分析;
(四)項目建成年及使用後5-10年的交通預測分析;
(五)交評對象(各類交通設施)的交通分析評估;
(六)應對方案及規劃控制要求;
(七)評價結論。

第六條 交通影響評價應當委託具有城市規劃乙級及以上或工程咨詢(市政交通類)甲級資質的單位進行。中心城區的交通影響評價應委託城市規劃甲級或工程咨詢(市政交通類)甲級資質的單位進行。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單位)根據交評報告的質量定期對交通影響評價咨詢編制單位進行考校,並納入規劃信用管理(具體辦法見成規辦(2010)166號)。

第七條 交通影響評價的評審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建設、交通通和公安交管部門參與,組織城市規劃、交通等相關專家進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審定的交評報告形成交評意見。
規劃調整論證階段和項目方案階段交評的評審工作可與規劃調整論證、項目方案審查合並進行。

第八條 交通影響評價編制單位提供的評價報告,經過評
審,認為不符合交通影響評價要求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
要求編制單位熏新修正、完善評價報告。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1年9月1日實施。

Ⅱ 成都市新津縣建設局和規劃建設局有什麼關系

兩者理論上是在一起的,叫規劃建設局,實際上在省以上沒有規版劃局的,從業務上說,建權設局是主管工程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和風景名勝事業的政府組成部門。規劃局負責組織編制、審查、報批和實施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 劃、體系規劃和城市設計。負責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及相關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的選址,參與立項、可行性研究論證,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審查設計方案,核發《建設用地 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驗線、跟蹤管理、規劃驗收;監督檢查、查處各種違法佔地和 違法建設行為,負責辦理規劃管理的行政訴訟。

Ⅲ 在線等,四川省公務員,建設廳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好還是成都市成華區工程管理好

村鎮規劃建設的這個崗位很可能經常要下村鎮,能在市區上班的公務員肯定要好,反正跟村鎮專扯上關系的屬都不怎麼樣。所以看你怎麼選了,你不在乎工作環境的話可以選第一個,不然就選第二個,待遇方面沒人會在這里說的,估計都差不多,公務員標准都一樣,如果第一個經常下村鎮去工作的話那麼待遇會高一點,也不會高太多,高就是高在一些補貼上。

Ⅳ 四川建設廳長和成都市副市長職位哪個高

論行政級別,兩者都是正廳級幹部;四川省住建廳廳長是一把手,成都市副市長也分常務副市長、常委副市長、一般副市長之分;如果常務副市長與省住建廳廳長比較不好說,仁者見智,個人決定常務副市長會更有實權,一般的副市長與省住建廳廳長比較,肯定住建廳廳長好!

Ⅳ 成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的領導分工

張樵:主任
負責市建委全面工作。
林祖翔:紀檢組組長
分管監察室。
陳先龍版:副主任權
分管法規處(審批處)、景觀處、開發處,市建設監察支隊,負責市北改辦、市環城辦、城中村改造工作。
屈 軍:副主任
分管村鎮處,負責對口扶貧工作。
王建新:副主任
分管建管處、質安處,市質監站、市安監站、市造價站,負責清欠、招投標工作。
任 務:副主任
分管辦公室、城建處、公建處、市城建科研院、市浣花辦、後勤中心、信息中心,負責市重大辦及重大項目建設開工統籌、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負責災後重建工作。
鍾先進:機關黨委書記
分管人事處、機關黨委、離退處,負責創建文明城市工作。
李雙全:北改辦常務副主任
分管計劃處、財務處,協助陳先龍分管市北改辦。
補學東:副巡視員
分管科技處、勘設處,市散水辦、市牆改辦、市建築設計院。
聶吉和:副巡視員
協助陳先龍分管開發處、景觀處(市環城辦),協助任務分管辦公室。

Ⅵ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發展改革委員會 成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成都市國土局... 這些部門之間是什麼關系

中國共產黨成都市委員會
成都市人民政府
這兩個就是市委和市政府,(黨委、政府、人大、政協)四大班子其中之二;市委肯定比市政府級別高,各地的市長都是市委副書記。

成都市發展改革委員會,簡稱成都市發改委;
成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簡稱成都市城建委;
成都市國土資源局,簡稱成都市國土局;
成都市農業委員會,簡稱成都市農委
成都市規劃管理局,簡稱成都市規劃局。
以上這5個單位,均是成都市政府的組成部門,屬於市政府管轄下的單位。

經過2010年的改革,成都市政府現設工作組成部門42個,垂直管理機構2個,民主黨派和工商聯8個,群眾團體13個,直屬事業單位16個。

Ⅶ 從成都火車站怎樣到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公交線路:地鐵1號線,全程約8.7公里
1、從成都站步行約210米,到達火車北站地鐵站
2、乘坐地鐵1號線,經過8站, 到達倪家橋站
3、步行約430米,到達四川省建設廳網路地圖

本數據來源於網路地圖,最終結果以網路地圖最新數據為准。

Ⅷ (成都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內容

成府法規審[2007]75號 《成都市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符合《成都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已登記備案。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成都市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交通部《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及《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交通建設工程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市交通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交通建設工程,是指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橋梁、隧道及沿線設施,公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水運工程的港口、航道、航標、通航建築物及上述工程的輔助和附屬設施等。 第三條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發生施工安全事故,堅持「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從業人員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責任者得不到追究不放過),必須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三同時」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查手續。 第六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交通建設活動的參建單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供應商等與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證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條 對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隱患、安全生產事故,任何單位 和個人都有權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檢舉。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成都市交通委員會交通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質監站)負責全市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准,並結合本市交通建設工程的實際,制定有關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規定和實施細則;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市級交通建設工程以及對直接監督的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有關整改意見的落實情況; (三)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監督、指導區(市)縣交通局、交通建設從業單位貫徹、落實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的各項規定; (四)依法組織或參與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九條 各區(市)縣交通局要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准,負責對所轄區域內交通建設工程實施監督管理;農村公路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工作由各區(市)縣交通局確定具體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對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協助調查所轄區域內的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 第十條 質監站在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之有關規定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辦公場所、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拍照、錄像;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責令立即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改前或者整改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十一條 質監站和各區(市)縣交通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和投訴。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程序和監督檢查內容. 第十二條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期自接受施工安全監督申請起至竣工驗收完畢止。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向質監站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同時一並辦理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手續。 (一)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向質監站提供下列主要文件和資料: (1)有關管理部門批復該工程項目的證明文件; (2)工程概況; (3)安全文明生產合同; (4)參建單位組織機構,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及其資質情況,安全生產組織計劃; 第十四條 質監站對建設單位施工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從業單位施工安全保證體系、施工安全管理責任制的建立健全及其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項目開展實際情況,組織對受監工程進行現場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發布檢查通報和工程施工安全動態。 (一) 對建設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項目施工安全責任制度和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是否落實;是否設立了安全生產專項經費,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包含安全生產費用一般不得低於投標價的1%,且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 2.汛期施工安全生產保證措施是否切合實際; 3.是否編制了項目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否定期組織演練。 (二) 對勘察(測)、設計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是否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強制性標准; 2.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設計文件中是否予以註明並提出防範安全事故的指導意見。 (三) 對監理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是否建立了施工安全生產監理程序,並配備了安全監理工程師;有無安全生產台帳; 2.在施工過程中,安全監理工程師是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的有關 規定,是否按照程序開展安全監理工作。 (四) 對施工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是否具備《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 「三類人員」(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持證情況,特種作業上崗人員的持證情況,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每5000萬元施工合同額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足5000萬元應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是否 落實,是否按有關規定設立了安全專項經費; 3.是否編制了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物資、人員和設 備到位情況; 4.汛期施工安全生產保證措施是否切合實際; 5.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情況; 6.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否編制了專項施工方案,並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監理工程師簽字: 7.現場使用的特種設備(如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是否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8.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志、防護設施的設置情況及作業人員的安全防護用具使用情況; 9.施工用電、易燃易爆(爆破器材)材料的保管和使用制度,消防安全設施、器材的配備情況; 10.安全生產技術資料編制、歸檔情況; 11.其他有關施工安全的事項。 第十五條 質監站在監督檢查後,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和有關從業單位提出監督檢查意見,對發現的問題責令相關單位予以整改;建設單位應將整改結果及今後的防範措施及時反饋給質監站。 第四章 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制定本建設項目的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緊急救援的組織機構、人員配備、物資准備、人員財產救援措施、事故分析與報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交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和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十九條 發生施工安全生產事故後,有關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二十條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成都市交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Ⅸ 成都市林業和園林管理局的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市林業園林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林業和園林綠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全市林業和園林綠化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區(市)縣林業和園林綠化工作。
(二)制定全市園林綠化建設目標並監督考核;組織編制全市園林綠化系統專業規劃,會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查全市市政工程(含新建綠地廣場、公園、小游園、城市雕塑及城市道路)綠化配套項目設計方案;負責生態林地、生產綠地和防護綠地的建設和管理;承擔職責范圍內各類綠(林)地養護、保護的責任;負責園林綠化企業的資質管理;會同市規劃管理局依法劃定城市「綠線」並監督管理。
(三)負責全市林業和園林綠化生態建設,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及園林綠化基地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種苗、造林、營林質量管理;組織實施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監督森林採伐跡地更新;負責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承擔生態文明建設有關工作;會同相關部門開展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
(四)負責森林資源和城市園林綠化的保護和監督檢查;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負責木材流動管理;負責森林資源和城市園林綠化的調查評估、動態監測和統計分析。
(五)負責全市濕地保護和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指導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監督濕地及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
(六)負責全市公園、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等行業管理,制定分級管理標准並組織實施,依法對其建設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組織實施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調查、保護和開發利用;負責全市森林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擬訂野生動植物保護名錄;負責城市規劃區和風景名勝區內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監督管理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工作;負責林木和綠地有害生物的防治和檢疫工作。
(八)組織指導全市林業改革和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和其他經營者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指導、監督全市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轉及林權管理;指導協調全市林權爭議調處工作;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九)負責全市森林防、撲火工作;負責管理森林公安工作;依法查處破壞森林、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重大案件;組織開展林業行政執法工作。
(十)制定林業、城市園林綠化苗木及花卉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參與林業和園林綠化專項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指導國有林場分類經營。
(十一)組織重點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制定林業和園林綠化技術規程、標准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林業和園林綠化系統專業技術培訓工作;推進行業信息化管理。
(十二)承擔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和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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