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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住房和城鄉建設網

發布時間:2020-12-20 16:58:28

『壹』 住宅建築日照標准滿足大寒日不低於2小時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93(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中關於住宅日照標准應符合如下標准:

大城市在有效日照8~16時間帶內,大寒日不小於2小時,冬至日不小於1小時。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為老年人服務的設施,其居住空間不應低於冬至日2小時的日照標准;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應不低於冬至日3小時的日照標准。中小學教學樓的教學用房應不低於冬至日2小時;

醫院病房樓的病房部分應滿足冬至日不低於2小時的日照標准。滿足以上日照要求時即視為日照不受影響。

(1)日照住房和城鄉建設網擴展閱讀:

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這條規定給採光權受到侵犯的業主獲得賠償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

我國《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50352一2005(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標准,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同時廢止。)第五章第5.1.3條規定建築日照標准應符合下列要求:

1、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居住空間獲得日照,該日照標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有關規定;

2、宿舍半數以上的居室,應能獲得同住宅居住空間相等的日照標准;

3 、托兒所、幼兒園的主要生活用房,應能獲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標准;

4、老年人住宅、殘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醫院、療養院半數以上的病房和療養室,中小學半數以上的教室應能獲得冬至日不小於2h的日照標准。

『貳』 日照市城鄉建設勘察測繪院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日照市城鄉建設勘察測繪院有限公司成立於2002年04月05日,主要經營范圍為工程測量(許可證有效期以許可證為准)等。
法定代表人:安玉臻
成立時間:2002-04-05
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71100228036497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濟南路269號

『叄』 日照市規劃建設委員會下設多少部門

不是同一個。日照市城市規劃設計院隸屬日照市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地點也設在市建委(日照市濟南路269號)。東港區城市規劃設計院則隸屬東港區建設局。東港區建...

『肆』 安徽省對城鎮房屋日照和距離有什麼規定

根據國家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的規定,城市建築間距規定如下: 1、住宅建築的規劃設計,應綜合考慮用地條件、選型、朝向、間距、綠地、層數與密度、布置方式、群體組合和空間環境等因素確定。 2、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埋設、避免視線干擾等要求確定。 1) 住宅日照標准應符合以下圖表中的規定;舊區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准。 住宅建築日照標准 建築氣候區劃 Ⅰ、Ⅱ、Ⅲ、Ⅳ氣候區 Ⅳ氣候區 Ⅴ、Ⅵ氣候區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標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時數(h) ≥2 ≥3 ≥1 有效日照時間帶(h) 8~16 9~15 計算起點 底層窗檯面 註:建築氣候區劃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1條的規定。 2) 住宅正面間距,應按日照標准確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間距系數控制,也可採用以下圖表中的不同方位間距折減系數換算。 不同方位間距折減系數 方位 0°~15° 15°~30° 30°~45° 45°~60° >60° 折減系數 1.0L 0.9L 0.8L 0.9L 0.95L 註:①表中方位為正南向(0°)偏東、偏西的方位角。②L為當地正南向住宅的標准日照間距(m)。 3) 住宅側面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 條式住宅,多層之間不宜小於6m;高層與各種層數住宅之間不宜小於13m; ②高層塔式住宅、多層和中高層點式住宅與側面有窗的各種層數住宅之間應考慮視線干擾因素,適當加大間距。

『伍』 日照市城鄉規劃建築設計院和日照市東港區城鄉規劃建築設計院不是一個地方吧

不是同一個。
日照市城市規劃設計院隸屬日照市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地點也設專在市建委(日照屬市濟南路269號)。
東港區城市規劃設計院則隸屬東港區建設局。東港區建設局成立於 1993 年,位於山東路 567 號 , 是東港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下設規劃科、建設科、工程科等五個科室和建築規劃設計院、房管處、質量監督站、市政工程管理處、勘察測繪院等七個事業單位。

『陸』 浙江省城市規劃建築物日照間距系數多少

根據浙江省工程建設標准《城市建築工程日照分析技術規程》:
第五條 建築日照間距依據日照間距系數和遮擋建築物計算高度確定。日照間距系數,是指日照間距與遮擋建築物計算高度的比值。遮擋建築物計算高度,是指被遮擋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至遮擋建築物檐口頂面或者女兒牆頂面的垂直距離,但被遮擋建築物底部為公共建的,計算高度應當減去公共建築層高度。
第六條 不設挑檐的遮擋建築物,日照間距為遮擋建築物非主要採光面外牆面至被遮擋建築物主要採光面外牆面之間的最小距離;設挑檐的遮擋建築物,日照間距為遮擋建築非主要採光面挑檐外牆面的垂直投影至被遮擋建築物主要採光面外邊線之間的最小距離。遮擋建築物為住宅的,考慮設置陽台,其計算高度均按照設置女兒牆不小於0.9米高計算。
第七條 非高層遮擋建築物的長邊和短邊與住宅或者長日照建築主要採光面相對時,日照間距系數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住宅:新區開發,日照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97;舊區改造,包括居住區、小區和組團改造,日照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5;插建的建築物應
當充分考慮周圍建築環境,並且日照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7。
(二)長日照建築: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和插建的建築物,日照間距系數均不得小於2。

『柒』 《大連市城市建築物間距及擋日照處理規定》

【法規標題】大連市城市建築物間距及擋日照處理規定【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發文字型大小】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7號【頒布時間】2002年04月03日【生效時間】2002年06月01日【全文】 大連市城市建築物間距及擋日照處理規定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建築物間距規劃設計
第三章擋日照的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經2002年3月25日大連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四月三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經濟、合理地利用城市土地資源,加快城市建設步伐,保護居民基本的生活環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范,結合大連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大連市城市內從事建築物規劃設計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市及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的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轄區建築物間距及擋日照審定、處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新建建築物與原有建築物間距符合本規定,但小於建築防火間距及衛生間距時,須按有關規范規定執行。
第二章建築物間距規劃設計
第五條沿城市主、次幹道(道路紅線寬度大於或等於30米)新建的多層和點式高層建築,不考慮其對道路另一側原有建築的擋日照影響。
第六條位於市級公共中心和副中心區以及縣(市)、區級公共中心區內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的主要採光窗,在有效日照時間內,滿窗日照時間不得少於1小時。
第七條新建多層建築,除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情形以外,按下列建築物日照間距系數控制建築物間距:
(一)對原有托兒所、幼兒園的活動室和卧室,中小學教室,醫院醫療病房的建築物日照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7;
(二)對原有住宅的建築物日照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5;
(三)新建多層建築的山牆面對原有建築物長邊時,山牆寬度小於或等於12.5米的,建築物日照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0.山牆的寬度大於12.5米的,建築物日照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5.
第八條新建高層建築,除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情形以外,按下列條件控制建築物間距:
(一)對原有托兒所、幼兒園的活動室和卧室,中小學教室,醫院醫療病房主要採光窗,在有效日照時間內,滿窗日照時間不得小於3小時;
(二)新建點式高層建築與原有住宅的距離不得小於40米。
第三章擋日照的處理
第九條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含公有房屋承租人),認為自己所有或使用的房屋被擋日照的,均可到當地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確認。
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確認申請後,應指定具有相應勘測設計資格的單位對被申請確認的建築物進行技術勘測或測算,作出是否被擋日照的確認。
第十條經確認原有建築物屬於被擋日照的,由新建建築物的建設單位在確認後的一個月內,給予被擋日照建築物的產權人或使用權人一次性補償。
同一建設單位建設的住宅區(或商住區)由於不同步實施或違反規劃設計要求造成擋日照影響的,由該建設單位負責解決。
第十一條市內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城區內被擋日照建築物的補償標准如下:
(一)位於一、二級地的,2000元/平方米;
(二)位於三、四級地的,1700元/平方米;
(三)位於五級地以下的,1400元/平方米。
當事人雙方對補償另有協議的,可按協議標准執行。
其他縣(市)、區的補償標准,由當地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第十二條被擋日照的下列房屋的使用面積為補償面積:
(一)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
(二)托兒所、幼兒園的活動室和卧室;
(三)中小學的教室;
(四)醫院的醫療病房;
(五)市政府規定給予補償的其他房屋。
第十三條經確認為被擋日照建築物的產權人、使用人與建設單位因補償發生爭議的,可申請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裁決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規劃建築設計單位在對新的建設項目進行規劃及建築設計時,應按本規定準確測算擋日照范圍,向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技術資料與數據,並對所測算的結果負責。因規劃建築設計單位過錯,給建設單位造成擋日照賠償的,建設單位有追償權。
第十五條對阻礙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辱罵、毆打行政管理工作人員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及其行政管理工作人員應秉公執法,接受社會監督。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政管理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規定技術用詞含義:
(一)建築物間距。指原有住宅、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醫院醫療病房等建築物,與其正南、正東、正西、東南、西南方向的新建建築物之間最小水平的距離。
(二)建築高度。指建築物室外地面標高至建築物檐口的垂直距離。當確定建築物日照間距系數時以新建建築物與被遮擋建築物相對標高(扣除底層公建高度)計算。對於寬度小於或等於12.5米的出屋面水箱間、機房、樓梯間不計入擋日照建築物計算高度。
(三)建築物日照間距系數。指建築物間距與新建建築相對高度的比值。
(四)高層建築、多層建築。高層建築指建築高度大於或等於24米的建築。多層建築指建築高度小於24米的建築。
(五)主要採光窗。指當一個房間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採光窗時,按南、東、西排列其主次順序。
(六)有效日照時間。指大寒日早8:00至下午4:00的時間段。
(七)市級公共中心區。
青泥窪橋中心區(面積約4.0平方公里。北至雙興街,南至南山路,西至英華街,東至大連港東區的地段)。
(八)市級公共副中心區。
西安路公共副中心區(面積約0.9平方公里。北至興工街、長江路,南至五一路,西至中長東五街、如意街,東至撫順街、成仁街)。
星海灣公共副中心區(面積約1.75平方公里)。
北部公共副中心區(面積約1.0平方公里。規劃的南關嶺火車站南側)。
(九)區級公共中心區。
嶺前公共中心區(桃源街的解放路、八一路兩側100米控制范圍)。
長春路公共中心區(北至民政街,南至五四路,東至沈陽路,西至東北路)。
春柳公共中心區(北至春柳街,南至學工街,東至華北路東200米控制范圍,西至凌山街)。
甘井子公共中心區(北至甘井子路,東至甘井子街,西至文體街)。
(十)其他縣(市)、區的公共中心區,由縣(市)、區政府劃定。
(十一)土地級別。按市政府《關於調整市內四區土地級別及土地出讓金標準的通知》(大政發〔2000〕40號)執行。
第十八條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大連高新產業技術園區內的建築物間距及擋日照處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捌』 沈陽市居住建築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沈陽市居住建築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沈陽市人民政府第64號令

《沈陽市居住建築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業經200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李英傑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沈陽市居住建築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間,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條件和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規劃、建築設計和各項建設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居住建築,是指住宅建築(以下簡稱住宅)和公共服務設施中對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學校教學樓,醫院、療養院病房樓,養老院宿舍樓等建築(以下簡稱公共建築)。

第四條 本規定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築間距管理

第五條 建築間距以遮擋建築遮擋面至被遮擋建築主採光面外牆之間最小垂直距離計算。遮擋建築屋面為坡屋面時,建築間距的確定應考慮遮擋建築屋脊對遮光的影響。按遮擋面寬度計算建築間距時,以最大遮擋面與被遮擋建築主採光面外牆的最小垂直距離計算。遮擋建築外牆有凹凸變化(如設置陽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計長度大於外牆總長度1/2或連續長度大於外牆總長度1/3的,建築間距按遮擋建築突出部位外緣至被遮擋建築主採光面外牆計算。

被遮擋建築每套房屋只確認一個主採光面。主採光面按建築南、東、西方向的主次順序排列,非主採光面山牆設窗的除外。

第六條 遮擋建築計算高度以遮擋建築的建築高度(建築室外設計地面至建築檐口或女兒牆頂面的垂直距離)加上遮擋建築室外設計地面標高與被遮擋建築室外設計地面標高的差值計算。

第七條 按遮擋建築高度計算的建築間距系數為建築間距與遮擋建築計算高度的比值;按遮擋建築面寬計算的建築間距系數為建築間距與遮擋建築最大遮擋面投影寬度的比值。

第八條 遮擋建築分為多層建築和高層建築。多層建築的高度應為24米以下;高層建築的高度應為24米以上。

第九條 住宅建築高度在40米以下時,面寬不大於80米;住宅建築高度在40米以上時,面寬不大於60米。

第十條 多層建築遮擋相鄰住宅,當兩幢建築平行布置或相互夾角在30度以下時,建築間距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在三環路以內地區,當遮擋建築計算高度小於18米時,建築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5,且建築間距不得小於9米;當遮擋建築計算高度大於18米時,建築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7。

(二)在三環路以外地區,建築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7,且建築間距不得小於9米。

第十一條 多層建築遮擋相鄰住宅,當兩幢建築垂直布置或相互夾角在60度以上90度以下,且短邊對東、西、北側住宅長邊時,建築間距不得小於遮擋建築短邊寬度的13倍,且不得小於12米。

第十二條 多層建築遮擋相鄰住宅,當兩幢建築夾角在30度以上60度以下時,建築間距系數按平行布置時的系數相應折減02。

第十三條 高層建築遮擋相鄰住宅,當建築高度與建築面寬之比小於12時,按遮擋建築計算高度確定建築間距系數:

(一)在三環路以內地區,建築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7;

(二)在三環路以外地區,建築間距系數不得小於20;

(三)經市政府批準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建築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5。

第十四條 高層建築遮擋相鄰住宅,當建築高度與建築面寬之比大於12時,按遮擋建築面寬確定建築間距系數:

(一)在三環路以內地區,當建築高度在40米以下時,建築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3,且建築間距不得小於30米;當建築高度在40米以上時,建築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4,且建築間距不得小於40米;

(二)在三環路以外地區,建築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5,且建築間距不得小於40米;

(三)經市政府批準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建築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3,且建築間距不得小於30米。

第十五條 兩幢建築短邊相對且至少其中之一為住宅,建築間距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多層建築短邊相對的建築間距不得小於8米;

(二)多層建築與高層建築短邊相對的建築間距不得小於多層建築短邊的13倍,且不得小於13米。

第十六條 沿城市河流、大型綠地等城市開敞空間布置的高層住宅建築,當退讓用地界線小於本規定相對應要求的建築間距一半時,成組布置的高層住宅相鄰建築的建築間距不得小於新建建築的平均建築面寬的2/3;獨棟高層住宅朝向開敞空間一側的面寬不得大於其臨界面寬度的2/3。

第十七條 沿城市主要道路一側並列布置的高層住宅之間的建築間距除滿足本規定相對應的建築間距要求外,不得小於30米。

第十八條 公共建築與遮擋建築之間的建築間距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多層建築遮擋公共建築主採光面,兩幢建築平行布置時,建築間距系數按建築高度確定,不得小於20;兩幢建築垂直布置時,建築間距系數按遮擋建築面寬確定,不得小於15。

(二)高層建築遮擋公共建築主採光面,當遮擋建築高度與建築面寬之比小於12時,建築間距系數按遮擋建築高度確定,不得小於20;當遮擋建築高度與面寬之比大於12時,建築間距系數按遮擋建築面寬確定,不得小於16。

第十九條 公共建築與遮擋建築之間呈其他布置方式時,建築間距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條 居住建築長邊對北、西、東側非居住建築,建築間距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15米以上多層建築之間和15米以上多層建築與高層建築主體之間的建築間距不得小於20米;

(二)高層建築主體之間的建築間距不得小於30米。

第二十一條 被遮擋住宅建築的底部為2層以上非居住建築時,遮擋建築計算高度按其實際高度減去扣除底層後的非居住建築高度計算,且建築間距不得小於20米。

第二十二條 規劃紅線寬度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建築之間,以及本規定中未涉及的特殊情況,建築間距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章 住宅日照管理

第二十三條 住宅日照是指住宅主採光面居室的滿窗日照時數。日照標准日為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帶為上午8時至下午4時。

第二十四條 除原有住宅日照達不到2小時,且新建建築對其日照不構成影響的情況外,新建建築對周邊原有住宅日照產生遮擋的,應保證被遮擋住宅日照達到不低於大寒日2小時。

第二十五條 新建高層住宅或高層和多層混合的住宅成組布置時,新建住宅日照應不低於大寒日1小時。

第二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建設單位在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審批手續時,須提供建設項目日照影響分析報告:

(一)新建建築周圍已經有居住建築的;

(二)成組布置的高層住宅或高層和多層混合住宅;

(三)建築形體復雜的遮擋建築。

(四)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日照影響分析報告必須由具備甲、乙級規劃設計資質或甲級建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完成。日照影響分析軟體必須採用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鑒定的正版軟體。日照影響分析報告的內容和形式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和規劃、建築設計單位應對報送的日照影響分析報告及其他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或補充有關材料。報送材料不實,或隱瞞有關情況而產生後果的,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日照影響分析報告不真實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建設單位對規劃、建築設計單位有追償權。

第二十九條 確因用地條件限制,新建建築遮擋周邊原有住宅,達不到大寒日2小時標準的,在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前,建設單位可與被遮擋戶協商按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購買住宅或房屋換住安置;協商不成的,可根據下表規定的標准按房屋建築面積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單位:元/m2遮擋時間

補償標准

區域級別小於30

分鍾31-60

分鍾61-90

分鍾91-120

分鍾一級500560630700二級430490550610三級400450500560四級350400440500五級300340380420六級260300330370

第三十條 因新建建築影響周邊住宅日照並引發群眾上訪的,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解決上訪群眾的合理訴求。

對無理阻礙辦公和生產秩序,辱罵、毆打工作人員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新建住宅日照達不到大寒日1小時標準的,建設單位在房屋銷售時應向購房者告知,並簽訂書面協議。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中小於和以下的數字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區域級別與本市住宅房屋拆遷區域級別相同。

第三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副城和組團區域范圍內的舊區改造涉及的居住建築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可按本規定三環路以內的標准執行。

城市規劃區外的城鎮居住建築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參照本規定三環路以外地區建築間距標准執行。

第三十五條 城市規劃區內居住建築中的臨時建築,以及未經批准為居住的建築被遮擋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發布的《沈陽市生活居住建築間距規定》(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同時廢止。

『玖』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里關於日照的規定

規劃中來考慮日照問題,其自主要的思想是建築為人的健康發展服務。日照問題牽涉到一個城市位於的氣候區,即太陽的輻射,我國處於北半球,所以大部分建築選南向;另一個就是建築的間距也影響日照,不同規模城市,人口集聚度不一樣,間距也不同,所以劃分標准中有按城市規模來分。
規劃設計中考慮日照問題,是依據現實的城市規模(即按照現狀的人口規模來確定)來確定。請你想想一個城市總體規劃的人口規模,那是20年後的設想,你現在做的方案主要是依據現在的城市人口規模。
日照問題請參考本城市或地區關於間距的規定。比如有的地區南北建築間距有的為1.2H,有的地區為1.0H。新城或舊區都可能標准不一樣的。因為城市的建築密度和歷史情況都不同。
希望以上說明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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