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重慶哪有城市規劃設計計費指導意見
http://www.docin.com/p-425237.html http://www.tranbbs.com/lawcollect/vocation/recommendation/lawcollect_20071217160313.shtml 以上資料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滿意內請採納容
『貳』 重慶市萬州區房屋拆遷補償標准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准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發[2005]67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區政府決定調整我區征地補償安置標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 對《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萬州區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的通知〉》(萬府發[2000]63號)規定的徵收徵用農村集體土地的耕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分別調整。調整後的具體標准見附表1. 二、調整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構築物補償標准 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構築物的補償標准,按附表2、3、4的標准執行。凡擬征地告知後搶栽搶種和搶搭搶建的青苗和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三、調整林地補償標准 根據《重慶市林地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征佔用林地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費按當地耕地補償標準的80%補償;臨時佔用林地進行生產經營的,按當地耕地補償標準的20%補償。 四、調整房屋拆遷補償標准 屬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房屋,其拆遷補償標准按附表5執行。住房安置按以下方式和標准執行: 1、統建優惠購房安置。城市規劃區(2003版萬州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81平方公里建設用地范圍,下同)內實行統建優惠購房的,統建房建安造價為560元/m2,綜合造價為650元/m2;城市規劃區外實行統建優惠購房的,統建房建安造價為400元/m2,綜合造價為450元/m2. 2、貨幣安置住房。城市規劃區內實行住房貨幣安置的,貨幣安置款額按700元/m2價格與磚牆(條石)預制蓋房屋補償標准之差乘以規定應安置房建築面積計算;城市規劃區外實行住房貨幣安置的,貨幣安置款額按470元/m2價格與磚牆(條石)預制蓋房屋補償標准之差乘以規定應安置房建築面積計算。 3、因建設需要被拆遷戶須提前搬遷過渡的,城市規劃區內搬遷過渡費和搬遷補助費,仍按萬府發[2000]63號文件規定標准執行;城市規劃區外的搬遷過渡費和搬遷補助費按城市規劃區內標準的75%執行。 五、建立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統籌費 根據渝府發[2005]67號第四條規定,建立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統籌費,按征地面積每畝1萬元,計入征地成本費,專戶儲存,統一管理,專項用於我區征地農轉非老化勞動力的養老保險。 六、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准不涉及過去已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的問題。執行時間按照市政府渝府發[2005]67號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1、2004年12月31日前依法批准征地(含依法批准先行用地)並已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的,維持原標准不變。 2、2004年12月31日前依法批准征地(含依法批准先行用地)並已啟動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仍按當時的規定辦理。 3、2004年12月31日前依法批准征地,但因征地方原因至本通知執行之日仍未啟動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按本通知的規定辦理。 4、2005年1月1日起依法實施的征地,按本通知的規定辦理。 六、本通知執行中有關問題由區國土資源局和區統計局負責解釋。 附件:附表1.萬州城市規劃區(外)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 附表2.萬州區征地青苗補償標准 附表3.萬州區征地零星栽種樹木補償標准 附表4.萬州區征地構築物補償標准 附表5.萬州區徵收徵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補償標准
『叄』 《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將實施 違建是焦點
洋房、別墅不得任意私建地下室和私人電梯
市規劃局政策法規處處長賈帆表示,「如果是在公共用地,這肯定應該拆除;如果是在私有地建設,則要看是否影響規劃實施、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等」。
其實,別墅、洋房安裝私人電梯,也是遵循上述原則。在公共用地,安裝私人電梯是不行的,如果是在自家內部安裝,則還是要考慮是否影響規劃實施、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因素。
此外,別墅、洋房的地下室也是關注的焦點。《條例》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地下空間進行建設,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並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審批手續。也就是說,如果未有相關規劃許可,私挖地下室的,則屬於違法建設。
違建處罰可並處工程造價一成以下罰款
按照《條例》規定,對違法建築在城鄉規劃區、城市發展備用地和公用設施預留地內,嚴重侵害公共利益、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破壞城市景觀、影響公共安全等應當予以拆除的,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責成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綜合執法機構組織強制拆除。
對建築質量符合規定,不影響規劃實施,不影響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處以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違法建築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偷送灰空間將會受到有效管控
有的建築存在「灰空間」,例如開發商修好了地下室,再用水泥封上,讓業主自己去拆牆使用地下室,又或者是高層住宅在空中擴出一間房等。有關人士表示,《條例》實施後,這類行為將會受到有效的管控。
申報和驗收兩個過程非常嚴格,如果違法,企業會受到相應的處罰,違法成本增加,開發商更不可能這樣做。從操作層面來講,開發商違法使用,可能會被扣減未來可以使用的面積,得不償失。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3-0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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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重慶市城市建設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的文件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城市建設配套費的徵收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建設項目業主),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建設配套費。
本辦法所稱城市建設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是指由政府依法徵收用於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的專項費用。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配套費徵收管理的主管部門,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設配套費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配套辦)負責。
區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配套費的徵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 主城區內的配套費徵收由市配套辦負責。主城區外的配套費徵收由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 主城區配套費的徵收標准,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求提出,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主城區外配套費的徵收標准,由區縣(自治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求提出,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六條 市配套辦和主城區外區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徵收部門)應當公開徵收依據、標准和辦事程序。
第七條 建設項目業主應當在申領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開工許可手續前,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確定的建築面積申報繳納配套費。
建設項目擬分期辦理施工許可證或開工許可手續的,可以分期申報繳納配套費。
未按規定辦理配套費繳納手續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許可手續。
第八條 申報繳納配套費,建設項目業主應當向徵收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情況確認書。
涉及免繳或者減繳配套費的,應當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項批文或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
(二)初步設計批復;
(三)涉及免繳、減繳的有效依據或者證明材料。
第九條 配套費按照徵收標准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確定的建築面積計繳。
建設項目業主分期申報繳納配套費的,按照徵收標准和與施工發包工程內容相對應的規劃許可確定的建築面積計繳。
第十條 徵收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後進行審查,材料齊備並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
徵收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算配套費應繳金額,並出具繳費通知和《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業主應在繳費通知規定的時間內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至銀行繳款。繳清配套費後,由徵收部門出具已繳納配套費的證明。
建設項目業主未在繳費通知規定的時間內繳納配套費的,繳費通知自行失效。需要繼續辦理配套費手續的,應重新申報。重新申報前配套費徵收規定和標准發生調整的,按調整後的規定和標准執行。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環節應當對配套費繳納情況進行查驗。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時確認的建築面積與施工許可時確定的繳費建築面積不一致的,建設項目業主應當申報復核配套費。徵收部門核定後,對增加的建築面積,按補充申報時的規定和標准補征配套費;對減少的建築面積多繳的配套費,由繳款單位向徵收部門提出申請,徵收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實後按照規定程序和繳納時的標准予以退還。
未按規定繳清配套費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三條 下列建設項目,經審查可免繳配套費:
(一)學校及幼兒園的教學用房;
(二)社會福利設施、社會公益性設施;
(三)享受國家稅收減免的殘疾人企業生產、生活用房;
(四)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性用房;
(五)科研機構科研用房。
第十四條 下列建設項目,經審查可減繳配套費:
(一)改、擴建工程,以原房屋權屬登記證書為依據抵減原房屋建築面積,按新增建築面積計繳;
(二)學校的學生集體宿舍、食堂等後勤服務設施用房按50%計繳;
(三)黨政群團、公檢法機關辦公業務用房,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用房按50%計繳。
第十五條 除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外,本市其他關於免繳、減繳配套費的規定,應當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明確執行起止時間。
法律、法規、規章對配套費免繳、減繳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建設項目,完成申報審核後直接減免。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建設項目,按照「收支兩條線」原則,先徵收後安排。
第十七條 已減免配套費的建設項目,因規劃調整等原因不再符合減免條件的,應當重新申報繳納配套費,並按重新申報時的規定和標准執行。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申報面積應繳配套費達到規定數額,可分次繳納。第一次繳納的數額不得低於規定的初次繳納數額,並不得小於應繳總額的50%,餘款應當在6個月內繳清。
前款所述規定數額和初次繳納數額由市人民政府和主城區外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確定、調整和公布。
第十九條 配套費免繳、減繳及分次繳納,主城區內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審批,主城區外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審批。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審批配套費免繳、減繳及分次繳納。
第二十條 配套費納入城市維護建設資金計劃管理,實行專款專用。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編制年度收支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安排下達,並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分次繳納配套費的建設項目業主未在本辦法規定的時限內繳清配套費的,由徵收部門責令限期繳納,並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徵收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配套費徵收標準的;
(二)擅自免徵、減征、分次徵收配套費的;
(三)不按法定時限辦理配套費手續的。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1日施行的《重慶市城市建設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85號)同時廢止。本市其他有關配套費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伍』 10月12日去朝天門重慶市規劃展覽館收費嗎
朝天門抄重慶市規劃展覽館襲本身就不收費。
(1)所有遊客免費免票入場。
(2)入館前請將隨身包裹過安檢系統,貴重物品自行保管。
(3)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品及寵物入場。
(4)請愛護館內展品及展覽設施。
(5)館內禁止吸煙、請勿高聲喧嘩。請自覺遵守館內警示與敬告標識標牌。
(6)如需其他服務事宜,請至服務台咨詢。
『陸』 重慶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辦公室怎麼樣
重慶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辦公室,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通過網路企業信用查看重慶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辦公室更多信息和資訊。
『柒』 有誰知道重慶市的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標准
次城來市建設配套費具自體調整為:按建築面積計算,主城范圍內,每平方米由110元調為140元;主
城外都市圈內區域,由80元調為110元。其它地區由各區縣自行確定,不得超過都市圈徵收標准。重慶市城市建設配套費管理辦公室昨日稱,本月17日前已申報的項目,仍按原標准執行。
城市建設配套費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和教育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包括城市主幹道及附屬橋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燈、綠化、環衛設施、公交停車港等建設和中小學危房改造、「普九」義務教育基礎設施配套建設。
據介紹,2000年7月1日,重慶市施行的標准為:主城區每平方米44.28元;主城外由區縣制定,每平方米20元-44.28元。2001年11月14日重慶市進行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的第二次大幅調整,標准為主城(600平方公里)內由按建築面積44.28元/平方米計征調整為110元/平方米計征;主城以外都市圈(2500平方公里)以內的區域按建築面積80元/平方米計征;其他區縣(自治縣、市)自行決定具體收費標准,但不得高於都市圈的徵收標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