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國城市規劃學會的理事成員
第四屆理事會領導機構:
名譽理事長:吳良鏞、周干峙、鄒德慈
理事長:仇保內興
副理事長(按容姓氏筆畫為序):
尹稚王靜霞石楠朱嘉廣吳志強張泉李曉江唐凱樊傑
秘書長:石楠(兼)
副秘書長:耿宏兵、曲長虹
顧問:宋春華、李德華、鄭孝燮、趙寶江、曹洪濤、儲傳亨、陳秉釗、胡序威、夏宗玕、陳為邦、周一星、房慶方
榮譽理事:王一鳴、趙知敬、郝壽義、夏麗卿、曹昌智
『貳』 中國城市規劃協會的組織機構
組織程序: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秘書處,下設辦公室內、行業發展與協調部、容技術開發與咨詢部、宣傳與培訓部。 1、城市規劃管理專業委員會
2、城市規劃設計專業委員會
3、城市勘測專業委員會
4、女規劃師委員會
5、城市規劃信息工作委員會
6、地下管線專業委員會
『叄』 中國城市規劃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城市規劃協會,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OF CITY PLANNING,縮寫:CACP。
第二條 本團體是從事城市規劃設計、城市規劃實施、城市規劃信息、城市規劃展示、城市勘測、城市地下管線等單位和地方規劃協會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願望,密切行業橫向聯系,發揮政府與行業之間的紐帶作用,促進城鄉規劃、建設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建設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三里河路13號中國建築文化中心C座8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研究城市規劃行業深化改革和發展的有關問題,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法規、標準的意見和建議;
(二)總結、交流、推廣城市規劃行業的先進經驗,總結、交流、推廣全行業在科研、設計、信息交流等方面的優秀成果,向有關部門推薦優秀科技成果和論文,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三)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組織開展每兩年一次的「部級優秀城市規劃設計」評選活動;
(四)受政府委託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開展各類城市規劃專業展覽活動,促進行業信息傳播和交流;
(五)組織城市規劃咨詢服務活動;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並管理本會的網站、編輯出版刊物和信息資料;
(七)建立與國外和港澳台地區民間社團組織的聯系,開展與城市規劃相關的培訓交流活動;
(八)組織開展與城市規劃相關的專業人才培訓活動;
(九)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和建議;
(十)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具體工作,組織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具有獨立的民事法人資格;從事城市規劃、城市勘測、地下管線等相關單位和地方城市規劃協會。
個人會員:長期從事城市規劃、城市勘測和地下管線工作,並有一定實踐經驗的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或有關部門負責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准;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 年11 月15 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肆』 中國城市規劃學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中國城市規劃學會,英文名稱 Urban Planning Society of China,簡稱 UPSC。
第二條 本會是由城市規劃工作者和有關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團體,系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團結廣大城市規劃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展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促進城市規劃學科建設,傳播城市規劃科學知識,推動城市規劃職業發展,提高中國城市規劃的理論與實踐水平,為我國城鄉可持續發展和城鎮化健康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中國北京三里河路 9 號(郵政編碼 100037 )。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包括:略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個人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學生會員、通訊會員、資深會員。
(一)普通會員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獲得注冊城市規劃師稱號;
2、取得城市規劃師、建築師、工程師、助理研究員等以上相應職稱;
3、高等院校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5年者;
4、熱心並積極支持學會工作,從事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工作多年,有豐富的工作經驗、較高學術水平或重大貢獻的人士。
(二)學生會員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通過教育評估的城市規劃專業的研究生;
2、通過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三年級以上(含三年級)成績優良的學生。
(三)資深會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曾擔任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職務;
2、曾擔任本會理事、從事城市規劃工作 40 年以上並有正高級職稱者;
3、雖未擔任學會職務,但從事城市規劃工作 40 年以上、在學術上有較高的成就,在國內外有較大影響的專家、學者。
(四)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願意與本會聯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香港、澳門和台灣從事城市規劃的科技工作者,由本會兩名會員推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並按有關規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後可成為本會的通訊會員。通訊會員可優惠或免費獲得本團體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可應邀參加本團體主辦的國內和國際學術會議。本章程以下規定不含通訊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外使用本會會員的名義權;
(三)優先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權;
(四)優先優惠獲得本會編印的書刊資料權;
(五) 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八)單位會員有權要求本會在技術咨詢、論證、評議或培訓等方面給予協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學生會員的會籍隨學籍的結束終止。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拒不履行會員義務,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問題;
(五) 制訂和修改會費標准;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於 1/3 。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進行獎勵、表彰和授予榮譽稱號;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權力,對理事會負責。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提名,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會議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本會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組織制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監督檢查其實施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秘書處,由秘書長負責,處理學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前應冠以本會的全稱,不能單獨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字樣。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全稱,英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接受本會理事會的領導和監督管理,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十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除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學術帶頭人和一定規模的專家學者群體;
(二)有合法和相對穩定的經費來源,或有在人力、物力、財力上給予支持的單位。
第三十一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登記後,方可開展活動。
第三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經批准登記後,確需刻制印章的,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三條 分支機構設主任委員1人,由本會理事兼任,副主任委員若幹人,秘書長1人。分支機構應當在本會換屆一年內按照本會的規定換屆。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免。其負責人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分支機構的委員應由本會會員擔任。
第三十四條 本會決定變更、注銷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並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注銷手續。
第三十五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制定自己的工作規程和年度工作計劃,報本會理事會審批,其內容不得與本會章程相矛盾,不得開展與本會業務范圍無關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分支機構應圍繞本會的中心工作積極開展學術活動,每年年會期間負責承擔相應專題會場的籌備和組織協調工作,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本機構全體委員參加的學術研討會,參加會議的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的一半;至少舉辦一次有部分委員參加的其他交流活動。
第三十七條 分支機構不得超出本會設定的業務范圍、代表機構不得超越本會設定的活動地域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會名譽職務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提名,經理事會審議批准。擁護本會章程,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曾擔任本會理事長或副理事長職務者,或國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以及曾擔任本會常務理事職務者方可擔任本會名譽職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其他收費行為須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五十三條 本會被注銷或者被撤銷登記,其所屬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被注銷或撤銷。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會會徽由正方形城牆和三角形城門樓圖案構成。本會會徽可在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會場懸掛,在出版物上刊印,也可作為徽章佩帶。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9年9月12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伍』 中國城市規劃協會的團體會員
中國城市規劃抄協會由團襲體會員、個人會員、名譽會員組成的社會團體。全國共有團體會員400多個,主要是城市規劃、城市勘測行業的機構和地方城市規劃協會。個人會員包括專家、社會知名人士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名譽會員為對中國城市規劃事業做出貢獻和給予物質、技術支援的海內外團體和個人。
『陸』 中國城市規劃學會的業務范圍
(一) 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
(二) 開展學科和專業教育研究,促進學科發展版和權專業人才培養;
(三) 推廣城市規劃先進適用技術,宣傳普及城市規劃科學知識;
(四) 提供咨詢和技術服務,承擔項目評估;
(五) 接受政府委託進行成果鑒定、技術標准編審等工作,參與注冊城市規劃師的相關工作;
(六) 依照有關規定,組織編輯出版學術刊物、專著、科普讀物和其他出版物;
(七) 開展繼續教育、推動知識更新;
(八) 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加強同國外學術團體和城市規劃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作為國家會員,代表中國規劃界參加國際城市與區域規劃師學會(ISOCARP)等國際規劃組織;
(九) 舉辦為城市規劃工作者服務的事業和活動,反映其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舉薦人才。
(十) 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舉辦與城市規劃有關的表彰獎勵活動;
(十一)其他促進本學科和行業發展的業務工作和符合本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活動。
『柒』 中國城市規劃學會的歷史發展
初創階段(1956-1984) 1956年,中國建築學會城市規劃學術委員會在北京成立 1966-1977年,中斷學術活動 1978年,「文革」後重新成立中國建築學會城市規劃學術委員會 成長階段(1985-1997) 1985年,中國建築學會六屆四次常務理事會同意學術委員會以「中國城市規劃學會」的名義開展活動 1986年,中國科協批准(1986科協發字005號文件)學會對外稱「中國城市規劃學會」 。 1992年,建設部批准(建人[1992]788號)更名為中國城市規劃學會,隨後在民政部注冊登記。 1993年,正式以「中國城市規劃學會」名義成立理事會。 壯大階段(1998至今) 1998年,全面實行獨立核算、自收自支。 1999年,調整秘書處工作機構,下設聯絡部、編輯部與咨詢部 2001年,決定每年舉辦學術年會,隨後定名為「中國城市規劃年會」 2004年,第三屆理事會成立,學會機構專業化、年輕化得到很大改善 2006年,學會網站開通 2007年,作為中國官方代表,加入國際城市與區域規劃師學會;成為世界銀行注冊的咨詢機構。
『捌』 中國城市規劃學會的介紹
中國來城市規劃學會(Urban Planning Society of China,簡稱自UPSC)是城市規劃領域的全國性學術團體和職業組織,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優秀學術社團,民政部4A級社會組織。學會的前身是1956年在北京成立的中國建築學會城鄉規劃學術委員會。
『玖』 皇家城鄉規劃學會專業認可有什麼用
最對口的當然是規劃局和設計院了,不過門檻高;
接下來就是一些設計公司(建築、景觀都可以),畢竟有基礎
『拾』 注冊城市規劃師證書注冊是住建部管理還是中國城市規劃協會管理
注冊城市規劃師的注冊登記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後,仍繼續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的,可申請辦理續期注冊或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