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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建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發布時間:2020-12-17 17:05:45

Ⅰ 杭州三杭置業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杭州三杭置業有限公司成立於2013年04月23日,主要經營范圍為許可經營項目:轉塘單元G-C2-29-01地塊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憑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意見)等。
法定代表人:鄭以煥
成立時間:2013-04-23
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30196000041055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雙浦鎮輪渡路15號2幢

Ⅱ 杭建發[2007]295號文件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杭州市建設委員會

杭建市發〔2007〕295號

關於落實建設工程農民工
工傷保險費用計價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保障局等部門關於推進杭州市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通知》(杭政辦函〔2007〕148號)精神,規范我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活動,保障建設市場活動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就有關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用計價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設工程項目農民工工傷保險作為單列項目費用列入建設工程招投標報價內,該費用屬不可競爭費用,不得進行讓利優惠。
二、對杭建市發〔2005〕730號《關於進一步規范工程量清單計價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附件中的「工程項目報價匯總表」(表1-1-1)和「單位工程報價匯總表」(表1-1-2)作相應修改調整,具體詳見附表。
三、規費仍按《浙江省建設工程施工取費定額(2003版)》規定執行,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用按以下規定執行:
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用=(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費+措施項目清單費+其他項目清單費+規費)×0.114%
農民工工傷保險計算費率今後如有調整另行通知。
四、本通知自2007年7月30日起執行。本通知實施之前的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用按以下方式處理:
1、2007年7月1日開始至本通知實施之前已進行工程招投標但未簽訂施工發承包合同的工程,由發包人與中標人在簽訂施工發承包合同前,根據投標文件的報價結合本通知的規定,明確落實農民工工傷保險的計取方法並將費用納入合同價中。
2、2007年7月1日開始至本通知實施之前已簽訂施工發承包合同的工程,由發包人與中標人另行簽訂補充合同,根據施工合同和投標文件的報價結合本通知的規定,以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登記證》和工傷保險繳費憑證為依據,將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用納入合同總價中。
3、2007年7月1日前已開工的在建工程,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用按照杭政辦函〔2007〕148號規定的公式計算,以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登記證》和工傷保險繳費憑證為依據,由發承包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合同,將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用納入合同總價中。
本通知發出後, 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文件示範文本》作相應調整,不再另發通知。本通知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請及時與杭州市建設工程造價和投資管理辦公室聯系。
附件:1、表1-1-1工程項目報價匯總表(修訂稿)
2、表1-1-2單位工程報價匯總表(修訂稿)

杭州市建設委員會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聯系人:秦 嘉,電話:87012416)

主題詞:城鄉建設 工傷保險 計價 通知
抄送:省建設廳、省建管局、省造價站,市勞動保障局、市造價和
投資辦、市招標辦、市交易中心,各區、縣(市)建設局
杭州市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2007年7月30日印發

Ⅲ 杭建發[2007]295號文件

杭州市建設委員會 杭建市發〔2007〕295號 關於落實建設工程農民工 工傷保險費用計價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保障局等部門關於推進杭州市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通知》(杭政辦函〔2007〕148號)精神,規范我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活動,保障建設市場活動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就有關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用計價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設工程項目農民工工傷保險作為單列項目費用列入建設工程招投標報價內,該費用屬不可競爭費用,不得進行讓利優惠。 二、對杭建市發〔2005〕730號《關於進一步規范工程量清單計價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附件中的「工程項目報價匯總表」(表1-1-1)和「單位工程報價匯總表」(表1-1-2)作相應修改調整,具體詳見附表。 三、規費仍按《浙江省建設工程施工取費定額(2003版)》規定執行,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用按以下規定執行: 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用=(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費+措施項目清單費+其他項目清單費+規費)×0.114% 農民工工傷保險計算費率今後如有調整另行通知。 四、本通知自2007年7月30日起執行。本通知實施之前的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用按以下方式處理: 1、2007年7月1日開始至本通知實施之前已進行工程招投標但未簽訂施工發承包合同的工程,由發包人與中標人在簽訂施工發承包合同前,根據投標文件的報價結合本通知的規定,明確落實農民工工傷保險的計取方法並將費用納入合同價中。 2、2007年7月1日開始至本通知實施之前已簽訂施工發承包合同的工程,由發包人與中標人另行簽訂補充合同,根據施工合同和投標文件的報價結合本通知的規定,以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登記證》和工傷保險繳費憑證為依據,將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用納入合同總價中。 3、2007年7月1日前已開工的在建工程,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用按照杭政辦函〔2007〕148號規定的公式計算,以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登記證》和工傷保險繳費憑證為依據,由發承包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合同,將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用納入合同總價中。 本通知發出後, 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文件示範文本》作相應調整,不再另發通知。本通知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請及時與杭州市建設工程造價和投資管理辦公室聯系。 附件:1、表1-1-1工程項目報價匯總表(修訂稿) 2、表1-1-2單位工程報價匯總表(修訂稿) 杭州市建設委員會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聯系人:秦 嘉,電話:87012416) 主題詞:城鄉建設 工傷保險 計價 通知 抄送:省建設廳、省建管局、省造價站,市勞動保障局、市造價和 投資辦、市招標辦、市交易中心,各區、縣(市)建設局 杭州市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2007年7月30日印發

滿意請採納

Ⅳ 浙江省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集團簡介

浙江省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是浙江省最大的建築業企業集團,有著六十多年的發展歷史,是浙江省的「國有企業長子」,系省政府出資設立的國有控股集團。前身是浙江建築公司,成立於1949年8月15日,隨後經歷了浙江省建築工業管理局、浙江省城市建設局、浙江省建築工業廳和浙江省基本建設局等14次變革,2002年3月28日正式更名為浙江省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作為省政府直屬廳局中第一家整體轉制、走向市場的省屬大型國有企業,2009年完成整體改制,實現了產權多元化。「十二五」期間,集團將把整體上市將作為重點工作之一。
歷經61年的發展,集團形成了以房屋建築施工與房地產開發為主業,房屋建築施工、房地產開發、交通市政、工業製造、實業投資和海外投資發展「六大板塊」共同發展的「雙主業、六板塊」格局。集團現擁有各類建築業企業資質120餘項,其中房建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3項,施工總承包和專業總承包壹級資質41項,甲級設計資質3項,擁有對外經營權、外派勞務權和進出口權,已經發展成為產業鏈比較完整、專業門類比較齊全、市場准入條件較好的大型企業集團。年施工面積近3000萬平方米,年在建項目1000餘個,分布在全國31個省份和8個國家和地區,在阿爾及利亞、日本、新加坡、香港等國家和地區設有子公司或辦事機構,是浙江省建築業走向世界參與國際建築和貿易市場競爭的重要窗口。
集團始終心繫大局,發揮專業優勢,積極履行「政治、經濟、社會」三大責任,服務於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急難險重任務總是沖在前面,有力地彰顯了當代國企新形象。五十年代,集團承擔了杭鋼、衢化、鎮海煉化等浙江大部分老工業企業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任務;六七十年代,承擔了我省的對外援建任務,包括科威特、朝鮮、幾內亞和薩拉里昂等國家在內,共31個經援項目。2006年,集團根據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積極參加蒼南救災與災後重建,被省委、省政府授予「浙江省抗台救災先進集體」;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後,積極參與廣元過渡安置房援建,帶領6家子公司派出671名突擊隊員,率先完成共17個援建點、4232套活動板房援建任務,創造了「八個第一」,並出色完成了包括東山安居小區、智慧島教育園區等10個對口支援青川災後重建項目,占浙江省援建任務總量的三分之一,得到了趙洪祝書記、呂祖善省長、葛慧君副省長、陳加元副省長等省領導的肯定和鼓勵。近年來,集團還積極參與省農房改造建設,累計投資13億多元,建築面積200多萬方;目前對口支援新疆建設和承擔我省援藏工作正在有序展開。當前,每年保持十五萬人規模以上的民工隊伍,有力支撐了十幾萬家庭、幾十萬人口的生存和發展,有力服務支持了國家的就業政策。在稅收方面,集團及成員企業均為所在轄區的納稅大戶,年均上交稅金超10億元。
集團擁有成員單位87家,其中全資子公司5家、控股子公司17家、學校2所。現有在冊職工11000多人,從業人員近20萬人,離退休人員1萬餘人。在冊職工中專業技術人員佔72%,各類高級職稱人員400餘人,一級項目經理1000多人。集團綜合經濟技術指標多年保持全國各省區市同行領先地位,連續入選ENR全球225家最大國際承包商、中國承包商60強前10位、中國企業500強、浙江省百強企業和納稅百強企業。集團榮獲「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先進建築施工企業」和「全國建設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先進單位」等多項省部級稱號。集團總部和成員企業全部通過「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三合一體系認證,擁有1家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和6家省級技術中心。集團承建的華能玉環電廠還入選新中國成立60周年「百項經典暨精品工程」,系浙江省唯一的入選精品工程。目前,集團共獲魯班獎22項,國家優質工程獎21項,詹天佑大獎2項,錢江杯223項,連續18年蟬聯我省建設工程錢江杯獎桂冠,獲國家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國家級工法、全國建築業新技術應用示範工程等150餘項國家級技術進步成果。

Ⅳ 市標化工程到底什麼意思

標化工地——安全質量標准化管理的工地;
縣級安質監督站評定的為縣標化,市級安質監督站評定的為市標化,省級安質監督站評定的為省標化。。。。。。

Ⅵ 求文檔: 1988年《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三章住宅房屋拆遷
第四章非住宅房屋拆遷
第五章其他房屋拆遷
第六章糾紛處理及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1998年4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對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部分條款的決定》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修正文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法律有關規定和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一律按本條例執行。
因舊城成片改造需要拆遷零星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的,按本條例實施管理,但其補償、安置標准另行規定。

第三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市轄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內城市房屋拆遷的實施工作。
城建、規劃、土地管理、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按規定許可權依據各自的職責,配合支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在拆遷前,凡對房屋已取得合法使用權的人,稱原使用人;凡對房屋已取得合法所有權的人,稱原所有人。

第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有利於城市舊區改建。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遵守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有效地保護城市歷史文化遺產。

第六條
拆遷人必須按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在舊城區進行房屋建設,應控制建築密度,改善居住環境。進行非住宅建設和涉外建設項目的,對被拆遷人應全部易地安置;進行住宅建設的,被拆遷人可選擇易地安置,也可選擇原地段回遷安置。
經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一致,可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安置,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安置用房。貨幣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七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定拆遷用地范圍後,應通知有關部門在拆遷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宜:
(一)通知公安部門暫停辦理居民戶口的遷入、分戶;
(二)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的買賣、交換、翻(擴)建、贈與、分戶、析產、租賃、抵押等;
(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核發營業執照、臨時營業執照。
在拆遷范圍內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的期限為三十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暫停辦理有關手續期限的,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實行暫停措施後十二個月內拆遷人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以及暫停期滿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通知有關部門恢復辦理第一款規定的事宜。
暫停期間內,因出生、婚嫁和軍人復轉退、離退休、大中專院校學生、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回原籍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可到公安部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公安部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後應及時抄告房屋拆遷主管部門。
原使用人在正式安置前出生的人口應作為安置人口,死亡的人口從安置人口中減除。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必須持建設用地的批准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並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拆遷。房屋拆遷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以房屋拆遷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經批準的拆遷范圍和規定的拆遷期限。
拆遷人如需變更拆遷范圍或延期拆遷的,應重新辦理領證手續;終止拆遷項目的,應及時辦理注銷手續。

第九條
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統一拆遷,也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者委託拆遷。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應實施統一拆遷。
拆遷人委託拆遷的,被委託人應當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條
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和批準的拆遷方案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應明確規定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簽訂協議後,原所有人和原使用人不得損壞房屋結構,不得拆除公有裝置設備。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拆遷人應在領取所建房屋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後兩年內將被拆遷人安置完畢。
安置被拆遷人的住宅用房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設計規范。
根據本條例簽訂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切實遵守,不得擅自變更協議內容。
拆遷人應將被拆遷人總體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並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二條
拆除有產權或者使用權糾紛的房屋、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共有人不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共有房屋及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搬遷期限內拆遷糾紛未解決的房屋,由拆遷人提出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作勘察記錄,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三條
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搬遷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第十二條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後,方可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拆遷范圍內的違章建築物、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和暫時保留使用的房屋,應無條件自行拆除,不予補償,不作為安置依據。拆除經依法批准尚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可根據已使用年限給予適當補償,但不作為安置依據。

第十五條
拆遷范圍內應拆除的房屋拆除後,必須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有關部門方可發放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六條
拆遷人在完成舊房拆除、新房建設、產權互換或產權補償等事宜後,由被拆遷房屋的原所有人持完整憑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的注銷、轉移、變更、新增等登記手續,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拆遷人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並接受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住宅房屋拆遷

第十八條
拆除房管部門直管的住宅房屋,由拆遷人負責按原使用面積安置原使用人。原使用人人均使用面積不足八平方米的(另有住房應一並計算人均使用面積),按人均使用面積八平方米安置,但總安置使用面積不得少於二十五平方米。原使用人在原地段安置的,其超過原使用面積但在安置標准以內的部分,按房屋單方建安造價進行資金結算;原使用人被遷往市郊新開發住宅區(以下簡稱新區)安置的,可按上述人均安置標准增加人均四平方米的使用面積,其超過原使用面積但在安置標准以內的部分均不實行資金結算。
新區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
因自然間不可分割而使總安置使用面積超過安置標準的,三平方米以內的部分,不進行資金結算;超過三平方米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進行資金結算。
超過原使用面積安置的部分,原使用人已進行資金結算的,其產權歸原使用人所有。
拆除單位自管和屬私人所有的住宅房屋,其安置標准按第一款規定的標准執行。

第十九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增加一個人口計算安置面積(即增加一個人口後,人均使用面積不足八平方米的,按人均使用面積八平方米安置):
(一)原使用人正式戶口中有未婚獨生子女的;
(二)原使用人正式戶口中,有符合晚婚條件已領取結婚證,配偶戶口在本市,但不在拆遷范圍內,雙方確無結婚用房的;
(三)原使用人有正式戶口,但其配偶戶口不在本市的。

第二十條
公有住宅房屋的原使用人,在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安置標准外,要求增加住房面積的,其增加面積,按商品房價格進行資金結算。

第二十一條
拆除房管部門直管的住宅房屋,由拆遷人用新建房屋償還原所有人。償還住宅房屋與被拆除房屋之間的差價結算及超過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築面積部分的價格結算以及產權處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省的有關規定製定。

第二十二條
拆除單位自管和產權屬私人所有的住宅房屋,一般應實行產權調換。償還建築面積與原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在新區安置的,新建房屋按重置價格的百分之六十,被拆除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進行資金結算。超過原建築面積但在安置標准以內的部分,在新區安置的,按重置價格結算;在原地段安置的,按成本價進行資金結算。超過安置標準的,按商品房價格進行資金結算。不足部分按安置房屋成本價進行資金結算。
產權屬私人所有的住宅房屋,原所有人確有困難不能保留產權的,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後,可由拆遷人按原房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原所有人以經濟補償,原房產權予以注銷,原使用人由拆遷人按照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安置標准負責安置,但人均使用面積,在原地段安置的最高不超過十二平方米,在新區安置的最高不超過十五平方米。
因自然間不可分割而使總安置使用面積增加的,三平方米以內的部分,不按超過安置面積對待。在新區安置的,按重置價格進行資金結算;在原地段安置的;在按成本價進行資金結算。
產權屬多人共有的,在規定期限內,共有人協商一致意見後,可選擇保留產權或不保留產權。選擇不保留產權的,須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超過規定期限未取得一致意見的,按保留產權處理,房屋先行拆除。

第二十三條
拆除產權屬私人所有的出租住宅房屋,應當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租賃合同有關條款應作相應修改。原房屋所有人不願保留產權的,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後,可由拆遷人按原房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原房屋所有人以經濟補償,將原產權予以注銷,原使用人由拆遷人按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標准安置。
拆除落實私房政策中屬「換約續租」的房屋,解除租賃關系,產權人由拆遷人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安置和補償,原使用人由拆遷人在新區按人均使用面積十二平方米進行安置,安置原使用人的房屋產權屬拆遷人所有。

第二十四條
拆除產權屬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澳門、台灣同胞及歸僑、僑眷私人所有的住宅房屋的,按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辦理,原使用人由原所有人帶戶負責安置。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原所有人不保留產權的,安置辦法同第二
十二條第二款;原使用人系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澳門、台灣同胞的直系親屬以及歸僑、僑眷的,可以增加一個人口計算安置面積,具體計算辦法同第十九條。
拆除產權屬外籍華人所有的房屋,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被拆遷人搬家時,由拆遷人按戶發給一次性搬家補助費。被拆遷人所在單位憑拆遷人證明給予公假三天,工資照發,不影響評獎。

第二十六條
拆除住宅房屋需要採取過渡措施臨時安置原使用人的,由拆遷人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拆遷人、被拆遷人雙方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定。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過渡房的被拆遷人應在得到安置後的三個月內騰退過渡房。

第二十八條
本章所稱使用面積,系指每戶實際使用的面積。本章所稱人口,系指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拆遷范圍內登記時具有正式戶口的公民。
原使用人臨時出國、參軍、在大中專院校求學,視同有正式戶口。
原使用人中的勞改、勞教人員,在安置房屋時亦視同有正式戶口。
第四章非住宅房屋拆遷

第二十九條
拆除公有非住宅房屋的,實行產權調換,也可將相應資金、材料撥付給原所有人,由原所有人按城市規劃要求自行復建。償還建築面積與原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按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如原房屋使用性質為文、教、衛用房、機關辦公用房及公益事業用房,不進行結構差價結算);超過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不足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原所有人與原使用人分屬兩人的,新建房屋租賃關系不變(新舊房屋的結構差價由原使用人支付的,新房的租金不變,統一調整房租時,按相應比例調整;結構差價由原所有人支付的,新房租金按商品租金計算。下同)。
拆除的公有非住宅房屋原所有人不要求復建,而原使用人要求復建的,由拆遷人按原建築面積復建,也可以由拆遷人將相應的資金、材料撥付給原使用人,由原使用人按城市規劃要求自行復建。復建成的新房產權歸原所有人,租賃關系不變。
復建時原使用人需要擴大面積、提高房屋結構和裝修標準的,其超出的資金材料,由原使用人自行解決。
拆除的公有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在原地復建的,由拆遷人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步建設;易地復建的,由拆遷人與建設項目同步復建。復建用地由拆遷人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條
拆除用於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拆除與人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有非住宅房屋,除市政道路建設工程外,應在原地段或就近復建。

第三十一條
拆除公有非住宅房屋,原所有人和原使用人都不需要復建的,由拆遷人按原房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原所有人以經濟補償。

第三十二條
拆除產權屬私人所有的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拆遷人用新建房屋按原建築面積償還產權,償還建築面積與原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新房按重置價格,原房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進行資金結算;超過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不足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原所有人與原使用人分屬兩人的,原租賃關系不變,租金標准可按有關規定相應調整。
拆除產權屬私人所有的非住宅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拆遷人按原房價格結合成新給原所有人以經濟補償。原所有人與原使用人分屬兩人的,原房屋租賃關系終止,原使用人要求安置的,由拆遷人用新建房屋出租給原使用人使用,或由原使用人向拆遷人按商品房價格購買新房。

第三十三條
經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批准,將公有住宅改作非住宅的,拆遷時仍按住宅安置,並由拆遷人根據從業人數多少給予原使用人一次性補助。
原使用人擅自將承租的公有住宅改作非住宅的,其非住宅部分,不作為安置依據,也不予經濟補償。

第三十四條
拆除生產和營業房屋,原使用人需要臨時過渡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應幫助在本系統內調劑臨時安置原使用單位的職工。
原使用人的上級主管部門難以調劑安置的,以及原使用人系個體工商戶的,由拆遷人搭建臨時設施,幫助其維持臨時生產和營業。
拆遷人不能幫助其維持臨時生產和營業的,應以職工個人基本工資(包括國家規定的各種補貼)為基礎,酌情給予原使用人以經濟補貼。原使用人系個體工商戶的,由拆遷人按營業執照登記的從業人口(不包括離退休人員、農業戶口人員和外地進杭人員),以本市職工平均標准工資,給予原使用人以經濟補貼。個體工商戶在領取經濟補貼期間應將營業執照暫交發照機關保管。未交營業執照的,不予經濟補貼。

第三十五條
市政工程以及小學、幼兒園、衛生院的非住宅建設項目,需要拆除公有非住宅房屋的,由拆遷人按原房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原所有人以經濟補償。原使用人系單位的,由其主管部門在本系統內調劑安置或採取其他措施臨時安置;原使用人系個人的,中止原房租賃關系,由原使用人自謀出路。拆遷人對原使用人均不予經濟補助。原所有人或原使用人(不包括原使用人系個人的)要求復建的,由其按照城市規劃要求自行復建。
市政工程以及小學、幼兒園、衛生院的非住宅建設項目,需要拆除私人所有的非住宅房屋,由拆遷人按原房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原所有人以經濟補償。原所有人系個體工商戶的,由拆遷人安排到新建住宅小區或其他適合的地方從事經營服務活動。原房屋系出租他人使用的,中止租賃關系,由拆遷人給予原使用人一次性補助五百至二千元,拆遷人不負責安置原使用人。
第五章其他房屋拆遷

第三十六條
拆除產權屬軍隊所有的房屋,按《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辦理。原使用人的安置辦法同本條例。
拆除房屋涉及軍事設施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軍隊進行住宅建設需要拆遷地方房屋,按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進行軍事設施建設需拆遷地方房屋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八條
凡涉及民族、宗教、統戰、外事等政策的房屋,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建築的拆遷,拆遷人應會同有關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因建設需要拆除圍牆、欄桿、工棚、停車棚、簡易倉庫等雜項建築設施,拆遷人應酌情付給被拆除物的原所有人以拆除補助費。

第四十條
遷移建設用地上的公共設施和各種管線,所需遷移費和損耗材料的補充,由拆遷人補償給原所有人自行遷移。若同時需要擴建、改建的,其擴建、改建部分所需費用和材料由原使用人自行解決。

第四十一條
拆遷用地范圍內的公共樹木、綠地及其生長物,應盡可能保留。如不能保留,應按《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補償事宜。
私人房屋拆遷後,其庭院內的樹木酌情給予補償。
第六章糾紛處理及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房屋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四十三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或者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裁決作出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拆遷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行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
拆遷人採取欺騙手段簽訂違法協議而造成嚴重拆遷糾紛的,除賠償被拆遷人經濟損失外,還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拆遷,令其改正,吊銷拆遷許可證,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拆遷的;
(二)委託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准,擴大或者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

第四十六條
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拆遷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完成拆遷安置,給被拆遷人相應的補償,並可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被拆遷人違反協議,拒絕或不按期騰還過渡房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被拆遷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退還過渡房,並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被處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九條
拒絕、阻礙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拆遷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規定的搬家補助費標准、拆除將公有住宅改作非住宅使用的房屋的一次性補助標准和非住宅拆遷的經濟補貼標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杭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一九八八年五月九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進行拆遷安置補償或者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以及作出裁決的,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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