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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0-12-17 05:25:35

Ⅰ 南京市城鎮居民醫保超時還有辦法交嗎

居民醫療保險每年的10-11月份繳納下一年的保險一次類推。如果超過再辦理的話有3個月的等待期過後才能報銷。

Ⅱ 南京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在寧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意見的意見全文

在寧各類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民辦高校、獨立學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統稱「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研究生(以下統稱「大學生」),均需按本意見參加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
三、籌資標准
大學生參加居民醫保籌資標准按照本市學生兒童參加居民醫保籌資標准執行,由個人和政府共同分擔。2009年9月1日—2010年8月31日籌資標准為220元/人,其中政府補助120元,個人繳納100元。今後,將按照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力狀況、基金運行情況以及醫療消費水平變化,適時調整籌資和政府補助標准。 (一)大學生個人繳費。原則上由大學生本人和家庭負擔,有條件的高校可對其繳費給予適當補助。
(二)政府補助資金。公辦高校按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負責安排,即中央部屬院校大學生由中央財政負責給予補助,省屬公辦院校、民辦高校、獨立學院大學生由省財政負責給予補助,市屬院校大學生由市財政負責給予補助。
(三)對於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大學生個人繳費部分,中央部屬院校由中央財政按規定處理,其餘高校按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負責安排補助資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大學生,憑低保證復印件、戶籍所在區(縣)民政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由其就讀高校審核確認。
(四)大學生日常醫療補助資金。對原享受公費醫療的省屬公辦高校大學生日常醫療所需資金,由省財政根據其當年實際參加居民醫保的大學生人數,按照30元/人·年的標准安排補助資金,仍從原渠道撥付。中央部屬院校和市屬院校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對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按規定應由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通過醫療救助制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和社會慈善捐助等多種途徑給予資助,切實減輕其醫療費用負擔。 各高校作為大學生參加居民醫保的經辦單位,每年在新學年開學時,統一組織和辦理大學生參保登記、繳費等有關業務。
(一)申報登記。符合參保條件的在校大學生,按要求填寫表格,提供資料。高校應於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大學生個人信息採集、資格審核並登記造冊,統一到市大學生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二)繳費時間。大學生參加居民醫保按年繳費,每年9月1日至10月25日為繳費期。
(三)大學生個人繳費部分由高校負責統一組織收取繳納。未按規定為大學生辦理參保手續的,大學生個人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高校按本意見規定的參保待遇水平承擔。
(四)續保管理。大學生參加居民醫保每年應按規定辦理續保登記手續。未按規定期限參保或參保中斷後續保的大學生,應在下一年度繳費期內辦理參保或續保手續,自繳費次月起滿6個月等待期後,方能繼續享受居民醫保待遇;中斷繳費期間和6個月等待期內發生的醫療費用,居民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五)每年10月25日後入學、轉學的大學生,高校應及時到市大學生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保手續。
大學生參保後發生轉學、退學或其他終止學籍情形的,所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予退費。 大學生參加居民醫保,保障期為一個學年,自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保障范圍和保障待遇按照不低於本市居民醫保學生兒童待遇執行。具體如下:
(一)保障范圍包括住院、門診大病、門診、產前檢查及生育醫療費用。
(二)用葯和醫療服務目錄參照居民醫保目錄執行。
(三)門診大病病種為惡性腫瘤、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療、器官移植後的抗排異治療、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系統性紅斑狼瘡、精神病。
(四)大學生因人身意外傷害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參保大學生在一個保障期內發生的符合支付范圍的住院、門診大病、門診和生育醫療費用,設立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部分按比例支付。
1、住院待遇。起付標准為三級醫療機構500元,二級醫療機構400元,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300元。參保大學生在一個結算年度內多次住院的,起付標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規定住院起付標準的50%計算,但最低不低於150元。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在三級、二級、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就診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別為80%、85%、90%。
2、門診大病待遇。不設起付標准,醫療費用基金支付75%。
3、門診待遇。不設起付標准,0至300元之間的費用,基金支付40%,300元以上的費用由個人自理。
4、將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產前檢查和生育費用列入基金支付范圍。產前檢查費用基金最高支付300元。生育費用按照住院費用標准支付。
5、人身意外傷害費用按照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支付,不設起付標准。
在一個保險期內發生的醫療費用,基金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15萬元,連續繳費每增加一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增加1萬元,最高不超過22萬元。
(六)各高校按照現有規定繼續做好大學生日常醫療工作,方便大學生及時就醫,具體辦法由各高校自行研究制定,並於每年10月31日前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後實施。 (一)大學生就醫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居民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的相關規定執行。高校醫療機構均可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定點資格,凡符合條件的可納入定點范圍。
(二)市勞動保障部門為每一位參保大學生製作《南京市民卡》,參保大學生應持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制卡費用由大學生本人承擔。
(三)大學生參保後實行以定點高校醫療機構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主的首診、轉診制。需轉診的,由首診醫療機構負責轉診。搶救不受此限制。
(四)患有門診大病的參保大學生,需憑本市三級定點醫療機構或專科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和經醫院蓋章、主任醫師簽字同意的《門診大病申請表》,經高校統一報市大學生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准入,方可享受門診大病待遇。參保大學生可選擇一傢具備門診大病定點資質的醫療機構,作為本人門診大病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
參保大學生需攜帶《南京市民卡》和《門診大病證》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持有《門診大病證》的參保大學生住院免收起付標准。
(五)參保大學生因人身傷害發生的醫療費用,需在人身傷害發生180天以內,由高校將有關材料統一報至市大學生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審核報銷。
(六)大學生異地實習及寒、暑假期間,因急診住院可就近在當地就醫,發生的住院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出院後將《南京市民卡》、病歷復印件、住院收據、費用明細、出院小結等材料統一交至高校,由高校統一報市大學生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審核報銷。 (一)參保大學生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門診大病、門診、產前檢查和生育醫療費用,屬於個人支付的,由本人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屬於基金支付范圍的,由市大學生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二)市大學生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採用總額控制為主,結算控制指標、定額、包乾等辦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結算。
(三)市大學生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月對定點醫療機構上月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按應結付額的98%支付,其餘2%根據年度考核情況結付。
(四)下列情況發生的醫療費用,基金不予支付:
1、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
2、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費用;
3、未經定點首診醫院辦理轉診手續發生的費用;
4、未經批准、備案的在外地就醫發生的費用;
5、居民醫保用葯和醫療服務目錄外的費用;
6、計劃生育手術費用;
7、參保大學生本人違法違規所致傷害;
8、自殺、自殘;
9、出國、出境期間;
10、整形、美容手術;
11、有第三者賠償責任的交通事故、醫療事故、葯事事故等;
12、其他不符合居民醫保規定支付范圍的。 (一)大學生參加居民醫保所籌資金並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管理。
(二)大學生個人繳費部分資金由市勞動保障部門直接劃入財政專戶。政府補助資金採取全額預撥、次年結算方式。具體撥付程序和辦法按照《江蘇省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省財政補助資金分配管理辦法》(蘇人社〔2009〕3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參保大學生退學或因病辦理休學的,可繼續享受當期醫療保險待遇直到保障期結束。
(二)參保大學生畢業後次月即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不設6個月等待期;符合居民醫保參保條件仍願參加居民醫保的,可以其他居民身份繼續參加居民醫保。 (一)各高校應明確本院校大學生醫療保障管理工作的分管領導,指定具體管理部門,並建立相關部門協調管理機制。
(二)各高校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大學生參加居民醫保,切實做好大學生參保個人繳費的代收代繳工作,及時足額繳納參保費用。
(三)各高校應改善高校醫療機構的醫療條件,對未設立醫療機構或醫療機構暫不具備條件的高校,應通過選擇鄰近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等途徑,保證其在校大學生日常醫療。
(三)各高校應鼓勵大學生在參加居民醫保的基礎上,按照自願原則,通過參加商業醫療保險等多種途徑提高醫療保障水平。
(四)各高校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政策宣傳、就醫管理和困難補助等工作。 政府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大學生參保工作,明確職責分工,積極配合,以確保做好大學生參保工作。
勞動保障部門是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大學生參保政策的制定、組織協調等工作。所屬經辦機構負責大學生參保基金徵收、就醫管理、待遇撥付以及製作卡、證等工作,並配合高校做好大學生參保等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包括大學生在內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和管理工作,確保大學生參保所需政府補助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教育部門負責督促市屬高校成立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大學生參保的校內經辦機構和工作人員,做好大學生參保繳費和困難補助工作,並納入行政考核目標。協助做好大學生參保的組織、宣傳、指導工作。
衛生部門應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提高醫療服務質量,督促醫療機構為大學生就醫提供優質、價廉、方便、規范的醫療服務。
民政部門應配合勞動保障、教育部門和高校做好低保家庭學生的認定等相關工作。

Ⅲ 我是南京人,參加的是南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於無職業無收入無社會保險的居民,只能辦南京市民卡。

南京復市民卡,只要你制有身份征都可辦理,與你參加社保哪個險種無關。如果你參加的是南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在生小孩時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可以按照住院的報銷標准享受待遇,同時還有300元的產前檢查的定額。這個需要你在生小孩前先到戶籍地所在的街道勞動保障所辦理生育登記手續後,然後憑市民卡到醫院進行產前檢查,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直接與醫院結算享受醫保待遇。

Ⅳ 我想知道南京市醫療保險的詳細內容

南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職工基本醫療,根據《國務院關
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關於江蘇
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蘇政發[1999]83號)以及有關法
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要與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三)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
(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五)權利與義務對等。

第二章 實施范圍和對象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各類內資企業、港澳台及外商投資企
業(外籍和港、澳、台地區駐寧人員除外)、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
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必須依照本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部、省屬和外地駐寧單位及其職工均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
險。在寧省級機關及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統一政策,單位獨管理。
在寧的鐵路、電力、遠洋運輸等跨地區、流動性較大的企業及其職工,應以相
對集中的方式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參加基
本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
第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在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按在職職工資工資總
額的8%繳納;在職職工按本人工資收入的2%繳納,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由用人單位按月在職工工資中代為扣繳。
工資總額按國家規定的統計中徑計算。
第五條 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超過
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數。
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納和職
工個人繳費),均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
數繳納。
第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向南京市醫療保險結算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醫
保中心)或地稅部門繳納。
第七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行政機關和由財政全部撥款的事業單位按原
資金渠道解決;定額或定項管理的全民所有制醫療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執
行;其他事業單位從事業性收入或經營收入中提取的醫療基金中列支;企業從
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第八條 破產企業所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並以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為基數,按規定的單位繳費率為退休(職)人員一次性繳納10年的基本醫療保
險費。所需資金依法從清算財產(含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中列支,不足部
分,由企業主管部門幫助解決。
被兼並企業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兼並企業繳納。
第九條 經政府授權部門批準的特困企業,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本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
的6%繳納,全額計入統籌基金。職工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條 財政和用人單位提供必要的基本醫療保險啟動資金。啟動資金分為兩部分,統
籌基金部分由財政按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36%墊支一個月;個人賬
戶基金部分由用人單位在職工初次參保時一次性劃入,劃入標准為在職職工每
人200元,退休(職)人員每人300元。

第四章 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一條 基本醫療保險 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兩部分構成。
(一)統籌基金:
(1)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在扣除劃入個人賬戶後剩餘的部分;
(2)按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3)利息;
(4)財政補貼;
(5)其他收入。
(二)個人賬戶:
(1)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2)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中劃入的部分;
(3)利息;
(4)其他收入。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下列比例劃入個人賬戶:
35周歲及以下,按本人繳費基金的1%劃入;
35周歲以上至45周歲,按本人繳費基數的1.4%劃入;
45周歲以上至退休前,按本人繳綱基數的1.7%劃入;
退休(職)人員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養老金的5.4%劃入。
第十三條 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按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進行管理、核算,不得相互擠
占。
第十四條 統籌基金設立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
起付標准根據醫療機構等級分檔確定,暫定為:三級醫療機構為1200元,二
級醫療機構為800元,一級醫療機構(含一級以下)為500元。職工在一個自
然年度內多次住院的,起付標准逐次降低30%,但最低不得低於300元。門診
特定項目在自然年度內起付標准為1000元。
在自然年度內統籌基金一次或累計支付的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為本市上年
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4倍。
第十五條 統籌基金主要用於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的住院及門診特定項目費用。
門診特定項目暫納入惡性腫瘤放、化療,尿毒症透析,腎移植術後抗排斥治
療三個病種項目(門診特定項目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個人賬戶主要用於條件基本醫療保險的門診費用、定點零售葯店購葯費用及
職工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費用中個人負擔的部分,個人賬戶不足時,由個人
支付。
第十七條 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轉移和繼承(個人賬戶管理
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
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
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澱資金,按3年期零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算。利息並
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五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職工住院、門診特定項目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統籌基
金起付標准及以下的由職工從個人賬戶支付或自付;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
付限額以下的,根據"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原則,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共同
分擔。具體分擔比例如下:

住院醫療費用段 統籌基金與個人分擔比例
一級醫療機 二級醫療機 三級醫療機
統籌 個人 統籌 個人 統籌 個人
起付標准至10000元 90% 10% 88% 12% 86% 14%
10001元至20000元 92% 8% 90% 10% 88% 12%
20001元以上 96% 4% 94% 6% 92% 8%

門診特定項目醫療費用個人分擔比例按所選擇的不同等級醫療機構標准執
行。
退休、退職個人分擔比例分別為在職職工的70%、80%。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
的退休老工人個人分擔比例為在職職職工的50%。
第二十條 職工住院發生的診療項目費用,屬於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個人先
自付20%,餘下部分按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支付。
職工使用"甲類目錄"葯品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屬於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
用的,個人先自付20%,餘下部分按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支付。
職工使用"甲類目錄"葯品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使
用"乙類目錄"葯品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職工自付一定比例後,餘下部分
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個人自付的具體比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中斷或未足額繳費,醫保中心自次月起止向個人賬戶劃撥
資金,並暫停職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欠繳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用人
單位和職工在三個月內補足欠款及滯納金的,欠款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
定支付。欠款超過三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在按規定補繳後,可恢復
職工待遇享受資格,補記個人賬戶,繳費年限邊續計算,但欠款期間發生的
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參保前已退休(職)的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參保後退休的
人員在在職期間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必須為:
男滿30年、女滿25年。不足年限的,在辦理退休手續時,由用人單位或職工
個人以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單位和個人合計費率補足所差
年份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職工參保前符
合國家規定的邊續工齡或工作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參保前,職工因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及其他按國家規
定辦理提前退休的人員(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從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
的人員除外),在用人單位按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為其一次性
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法定退休年齡後,方可享受退休(職)人員的基本醫
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 下列情況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
(1)工傷(含職業病)、生育及其並發症;
(2)違法亂紀所致傷害;
(3)交通事故;
(4)自殺、自殘(精神病人除外);
(5)出國、出境期間;
(6)醫療事故;
(7)其他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

第六章 大病醫療救助和補充醫療保險
第二十五條 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均要參加大病醫療救助,大病醫
療救助基金原則上由職工(含退休、退職人員)個人按每人每月5元標准繳
納,主要用於解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至15萬元以下的
醫療費用(大病醫療救助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以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
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的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
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市財政、稅務部門核准後列入成本。

第七章 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
第二十八條 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定點醫療機構的不同級別和類
別,在費用結算上實行"總額控制"為主,輔以服務單元、服務項目或多種方
式相結合考核的辦法。具體結算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衛
生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 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取葯或持外配處方在定點零售葯店購葯,使用個
人賬戶支付的醫療費用以《醫療保險卡》記賬,醫保中心按個人賬戶實際發
生的醫療費用與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葯店結算。
第三十條 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屬個人自付的,由本人與定點醫療
機構結算,屬統籌基金支付的,由醫保中心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公出差或准假外出期間,發生的急救、搶救住院醫療費用,由所在單
位按規定與醫保中心結算。
第三十二條 異地安置的退休(職)人員或駐外地工作學習六個月以上的參保職工,必須
在其申報的當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其住院、門診特定項目醫療費用,由所
在單位匯總後按規定與醫保中心結算。

第八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管理。經衛生和葯品監督管
理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葯店,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承
辦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業務。經審查獲得定點資格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發給定點資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 醫保中心根據職工的選擇意向和衛生資源的分布等因素合理確定定點醫療機
構和定點零售葯店,並分別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簽訂協議,明確
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並負責監督、檢查協議的履行情況。
第三十五條 職工可在其選定的3家以上不同層次的定點綜合醫療機構門診或住院。獲得
定點資格的中醫醫療機構和專科醫療機構,可作為全體職工的定點醫療機
構。
職工持外配處方可在全市定點零售葯店購葯。
第三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要制定和完善必要的管理制度,提供價格低
廉、質量優良的服務。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章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
挪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及其利息免徵稅、費。
醫保中心的事業經費,由財政預算解決,不得從醫療保險基金中提取和列
支。
第三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審
計部門要定期對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十九條 建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工會代表和有關
專家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
監督。

第十章 有關人員醫療待遇
第四十一條 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
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
資金渠道解決,醫療費用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具體
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 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的醫療費用,仍按原辦法執行,資金從原渠道解決。
第四十四條 現享受公費醫療的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學生的醫療費用,仍按原辦法執行,資
金從原渠道解決。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醫療費用,按蘇政發[1999]107號文件
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六條 對服務優良、管理完善、控制醫療費用成績顯著、職工滿意的定點醫療機
構、定點零售葯店及其工作人員給予適當的表彰或獎勵。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以及變更或注銷登記手續的,未按規定
申報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社會保險
費征繳暫行條例》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 職工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由醫保中心如數追回
違反規定的醫療費用,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將《醫療保險卡》轉借非職工的;
2、偽造、塗改處方、費用單據等憑證的;
3、虛報、冒領醫療費用的;
4、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由醫保中心追回違反規定支付
的醫療費用,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處以5000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
的,取消其定點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診治、記賬時未認真查驗《醫療保險卡》,將非參保對象的醫療費用和
非基本醫療保險項目的費用列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
2、不執行規定的醫療服務收費標准和葯品價格,任意增加收費項目的;
3、將病人掛名住院或分解住院次數的;
4、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條 定點零售葯店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由醫保中心追回違反規定支付的
醫療費用,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零售葯店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
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況嚴重
的,取消其定點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嚴格按處方劑量配葯的;
2、將自費葯品與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葯品混淆計價的;
3、將處方用葯換成保健品、生活用品等發給患者的;
4、不執行葯品價格有關規定,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5、向患者提供假冒偽劣或過期葯品的;
6、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一條 政府有關行政部門、醫保中心及其工作 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
門視情節輕重追究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1、違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規定,造成基金損失的;
2、貪污、挪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3、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可向上一級行
政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
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於逾期不申請復
議,不提起訴訟,又不發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申請人
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甲類傳染病,大面積爆發性、流行性傳染病或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
成的急、危、重病人的救治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同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五十四條 參保單位、職工、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及醫保中心之間發生有關醫
療保險爭議時,由爭議雙方直轄市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提請勞動保障
行政部門裁決。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中繳費率、個人賬戶計賬比例、統籌基金起付標准、最高支付限額及
個人自付比例如需調整,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
社會公布。
第五十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工作。財政、衛
生、物價、審計、稅務、葯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勞
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相關配套文件的制定及其他醫療保險有關工作。
第五十七條 實行市、縣兩級統籌管理。江寧、江浦、六合、溧水、高淳五縣根據本暫行
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後組織實施。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Ⅳ 南京將實行統一的城鄉居民醫保嗎

南京5月11日從南京市人社局獲悉,2019年1月起,南京將實行統一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障待遇。

據介紹,南京市原居民醫保2007年建立,覆蓋六城區居民,參保122萬餘人,由南京市人社局負責組織實施。原新型農村合作醫療2003年建立,覆蓋棲霞、雨花台兩區的部分居民和新五區居民,參合171萬餘人,由南京市新農合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

南京市政府近日印發的《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提出,堅持統籌城鄉、保障公平,促進城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醫療保險權益。陳愛民表示,辦法的出台標志著南京正式建立了城鄉一體化的全市統一的城鄉居民醫保制度。

按照推進時間表,南京將在2019年1月起實行全市統一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障待遇和大病保險待遇,真正實現覆蓋范圍、籌資政策、待遇保障、醫保目錄、定點管理和基金管理的「六統一」。

Ⅵ 南京居民醫保如何辦理

醫保抄辦理方式:

  1. 個人名襲義交納:需要到戶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請,其手續包括:本人身份證,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備兩張,保費,申請書等即可。且只能辦理養老,醫療保險兩種;

  2. 交納多少是根據當地去年社平工資進行計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樣的。 另外也規定了最低檔和最高檔,最低檔的交納不得低於社平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高檔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一般以最低檔居多;

  3. 另外,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5/30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只要續費平時也是可以的)。

Ⅶ 今年南京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不交,後年在交可以嗎

可以不交,不交就不能享受醫療保險所帶來的福利。後面需要了再交就行。

Ⅷ 南京市醫保在職職工醫保政策

醫保報銷比例及范圍:

1、門、急診醫療費用:在職職工年度內(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累計超過2000元以上部分。

2、結算比例:合同期內派遣人員2000元以上部分報銷50%,個人自付50%;在一個年度內累計支付派遣人員門、急診報銷最高數額為2萬元。

3、參保人員要妥善保管好在定點醫院就診的門診醫療單據(含大額以下部分的收據、處方底方等),作為醫療費用報銷憑證。

4、三種特殊病的門診就醫:參保人員患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葯需在門診就醫時,由參保人就醫的二、三級定點醫院開據「疾病診斷證明」,並填寫《醫療保險特殊病種申報審批表》,報區醫保中心審批備案。

這三種特殊病的門診就醫及取葯僅限在批准就診的定點醫院,不能到定點零售葯店購買。發生的醫療費符合門診特殊病規定范圍的,參照住院結算。

5、住院醫療:醫保繳夠20年,才能享受退休後的醫保報銷。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部分:

參保人員發生的醫保范圍內的住院費用,起付標准以下的,由參保人員個人支付;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共同分擔。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18萬元/年。

個人支付部分

(1)起付標准以下部分;

(2)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外的個人自理部分(即進口葯,進口器械和丙類葯;

(3)乙類葯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等個人應按比例負擔的自付部分;

(4)總醫療費用扣除上述(1)、(2)、(3)後,需個人按比例分擔的部分

住院的待遇計算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醫療費用(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需扣除個人自理費用(醫保范圍外的費用)以及個人自付費用(如乙類葯品等個人需按一定比例自付)後,才能按表中的起付標准和比例享受相關待遇。

例如:某退休參保人員今年首次住南京市某醫院(三級),住院總費用16000元,其中住院費用明細清單右欄個人自理(自付)部分的金額合計為950元。該參保人按醫保政策個人負擔多少?

1、參保人員在三級醫院首次住院的起付標准:1000元;

2、住院費用明細清單右欄個人自理(自付)部分需個人全部負擔:950元;

3、扣除①、②後個人需按比例分擔的醫療費用:(16000—1000—950)×7%= 983.5元;

1000+ 950+983.5= 2933.5元

(8)南京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醫療保險相關政策

《南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第一條 為加快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職工基本醫療,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關於江蘇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蘇政發[1999]83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要與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三)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

(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五)權利與義務對等。

Ⅸ 南京市醫療保險報銷范圍

南京市大病醫療保險的參保群無需再個人繳費,所需要的資金從城鎮居民醫保基金、新農合基金中劃出,這充分體現了政府以人為本的思想。南京市已明確將20個病種納入大病醫保范圍包括:末期腎病、兒童白血病、先心病、乳腺癌、耐葯肺結核、宮頸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肺癌、血友病、慢性粒細胞白血病、唇齶裂、食道癌、甲亢、胃癌、腦梗死、I型糖尿病、急性心肌梗塞、直腸癌、結腸癌。
南京市大病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就醫產生的醫療費用,經醫保報銷後的個人負擔部分,大病醫療保險報銷75%。也就是說,參保人員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且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內的個人負擔部分,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將報銷75%。大病醫療保險年度內累計最高報銷額40萬元。

Ⅹ 南京市新生兒醫保怎麼辦

在新生兒出身日起三個月內(這樣從生日之內起就產生的醫療費用享受報銷)准備材料:嬰兒戶口本原件,電子照片(背景要求紅底或者藍底,大小為252乘以312,jpg格式)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在周一周五日,在新生兒戶口所在地街道勞動保障所辦理即可。

(10)南京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如何辦理兒童醫保卡

參保范圍:

1、具有本市城鎮戶籍

2、沒有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學生兒童

非本市戶籍參保條件:

1、非本市城鎮戶籍的進城務工人員的子女(其父母一方已參加本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的)

2、非本市城鎮戶籍但在本統籌區市屬全日制高等、中等專科院校、技校等在校學生

3、《南京人才居住證》持有人的未成年子女

特別提醒:

以下參保對象除需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以外,還需提供其它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1、六周歲以上的在校學生需提供《學生證》;在外埠借讀的學生需提供校方開具的書面學籍證明。

2、外來務工人員子女需提供《居住證》、父母一方參加南京市市本級社會保險的繳費證明以及教育部門的相關證明。

3、低保人員需提供《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證》。

4、二級及以上重度殘疾人(特指肢體、智力、精神及盲視力殘疾)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5、重點優撫對象需提供戶籍所在區民政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6、特困職工子女需提供市總工會頒發的有效期內的《特困職工證》。

7、孤兒需由其監護人提供民政部門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

繳費方式:

2018年12月25日前,參保居民可按以下三種方式繳納2019年度居民醫保費:

1、委託工商銀行代扣代繳

參保居民可到任意一家工商銀行櫃面,辦理建立社保代扣關聯關系手續。如已建立社保代扣關系,可在截止日期前,根據相應的繳費標准,將2019年度居民醫保費存入已建立社保代扣關聯關系的工商銀行卡中,由工商銀行統一代扣。

2、直接到工商銀行櫃面繳費

參保居民可在在截止日期前,憑「南京市民卡」或《參保登記表》到工商銀行櫃面直接繳納2019年度的居民醫保費(少量非現金業務網點除外)。新生兒辦理當年醫保參保登記後,可憑《參保登記表》直接到工商銀行櫃面繳。

3、支付寶網上繳費

進入支付寶App,「便民生活—城市服務—社保—居民醫保繳費」,在2018年11月1日到12月25日之間,就可以完成線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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