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居民議事協商會議記錄
第一條中國人民政復協全體會議之議制事程序依本規則行之。 第二條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主席團互推常務委員會主持會議事務之進行。 第三條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須有全體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的出席,始可宣布開會,須有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
❷ 社區怎麼選舉成立協商議事會成員
1、成立社區協商抄議事委員會
委員會主任:社區主任、書記;
委員會成員:居委會副主任、居民代表、流動人口代表、社區民間組織代表、業主委員會代表、物業服務企業代表、駐區社會單位代表、社區民警等。
2、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在社區黨總支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在社區建設中發揮議事、監督、協商的作用。
3、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根據社區黨總支的提議,或根據協商議事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的提議,召開會議討論、審議、協商社區管理、社區建設中的重要事項;並提出批評、建議和意見。
4、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遇有重大問題和突發事件可隨時召開會議。
5、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每年底召開一次專題會議,聽取和審議社區建設年度工作報告,並對下年度社區建設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6、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通過決議以舉手錶決的方式進行,過半數以上成員贊成方為通過。
7、協商議事形成的會議決定、決議等記錄,存入居委會社區建設檔案。
❸ 怎樣建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居民議事協商委員會、社區志願者隊伍
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及換屆改選的相關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 《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業主委員會的產生及換屆改選的相關程序如下:
(一)業主委員會的組建。
根據 《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八條、第十一的規定,在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接到建設單位的書面報告或者業主的書面要求後,應當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推薦產生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
籌備組由業主代表組成,其成員名單應當至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書面公告。
籌備組至成立之日起30日內在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及街道辦事處指導下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取集體討論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業主大會會議應當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二分之一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籌備組應當確定首次業主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內容、確定業主委員會會員候選人產生辦法、組織業主推薦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等相關工作,並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籌備組應當在組成的30日內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改選。
《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前,應當書面報告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述業主委員會的成立程序指導成立換屆改選小組,指導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沈陽的規定http://www.zshl.com/owner/titlpbbs.aspx?id=33075441&lpid=102
後面2個的成立很簡單
志願者和協商委員會由委員會發出招募通告,成立後向物業和業主委員會備案
❹ 村居協商議題名稱有哪些
各地都不同 最好了解當地的情況後在進行問答比較 這樣能一針見血直觸問題
❺ 請問社區居民委員會與社區成員代表會議和議事協商會的關系是怎麼樣的
社區成員代表會議或社區居民會議作為社區的權力機構,決定涉及內全體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容、公益事業等重大事項。社區居民委員會,是社區成員代表會議或社區居民會議的執行機構,並定期報告工作;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作為議事監督機構,監督社區居民委員會行使社區管理、服務、教育的職能,動員駐社區單位和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社區建設。
❻ 社區基本設施建設協調會議制度
關於規范社區居民議事協商會的意見
為進一步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保障居民民主權利,擴大居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建議權和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和《關於進一步推進朝陽區社區居民自治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等有關文件精神,現就做好朝陽區社區居民議事協商會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社區議事協商會議以「暢通渠道、匯集民意、促進參與」為原則,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由社區居委會和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召開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依法有序進行,並自覺接受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主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
二、議事協商范圍
議事協商會議主要涉及社區居民普遍關心,與社區建設與管理的相關的社會事務。研究、討論社區建設中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為社區管理提供有關意見和建議;積極化解社區內各類不和諧的因素,維護居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資源共享,營造和諧的社會環境;加強社區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等社區單位及社區居民的聯系。
應由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事項,由社區居委會提請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以決策為主要內容的相關會議,建議召開社區民主聽證會進行決策。
三、議事協商作用
社區議事協商會是社區居民參與社區建設與管理的重要平台,是徵集居民意見,匯集居民智慧,加強社區居民、單位溝通的重要途徑。居民在議事協商過程中的意見建議是街道、社區決策的重要依據,社區應將議事協商事項處理結果向居民及時反饋。
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社區聽證會主要偏重於社區事務決策,社區議事協商會議偏重於對社區事務進行協商討論。
四、會議程序
會議由社區居委會、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應在會議召開前對社區居民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摸底,掌握基本情況,征詢群眾意見。
1. 社區議事協商會議由社區居委會(社區議事協商會)主任召集和主持,社區整體層面會議以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為組織平台召開,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重點對社區內居民普遍關注的事項進行協商、研究,對涉及社區重大公共事務的有關決策進行前期論證。會議主要由社區內知名人士、社會單位負責人、業主委員會代表、物業公司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居民代表等構成,政府職能部門及街道辦事處可參與會議。涉及部分居民或處理非社區全局性事務的會議,社區居委會可根據需要隨時召開,參加人員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2. 凡社區居委會開展社區建設的重大決議、決策、年度工作計劃、公共福利事業分配、居民公約等,原則上先由社區議事協商會組織民主議事會議討論,提交社區居民(常務)代表會通過。
3. 社區居委會、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要廣泛聽取和徵求社區居民、社會單位的意見和建議,設立居民意見箱,隨時聽取居民群眾心聲,促進社區建設人人參與,人人獻策。
4. 議事協商會主持程序:
(一)由主持人報告議題;
(二)由社區居委會(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會)通報議題的相關情況;
(三)參加人員充分討論;
(四)社區居委會詳細記錄參與人員意見、建議
(五)社區居委會將會議意見向政府及有關部門通報。
五、會議事項落實
社區居委會應採取措施,保證會議各項意見、建議的落實,需街道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辦理的,應做好督促、監督,並做好與居民意見的對接;需社區直接辦理的,應盡快加以落實。